矿用设备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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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或审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5、组织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的专业化协作。
6、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7、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实现设备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山西分公司、各子公司,分管经理(矿、处长)任期责任目标,保证在任期内要保持设备状态完好,不丢失和井下埋压设备。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业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不断推进设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技术论证、购置、检验、保管、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及残体处理,都纳入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对设备要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保持设备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九条严格执行煤矿特殊环境所用设备的安全准入制度,严禁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高耗能及不合格产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生产使用环节,严禁设备超期服役。
第二章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选型及购置
第十条各子公司应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及现有设备装备及技术状态,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加强设备的选型、购置工作。
(一)设备更新的原则是: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基本恢复原有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80%的;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根据企业发展现状,需要新投入的设备。
6、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的设备。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修理进行。
改造所需费用不超过所改造设备修理费用的70%时,可列入修理费开支;
若超过时,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中安排解决。
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
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三)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1、从设备的基本折旧;
2、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
3、企业的专项资金费用;
第十一条设备的购置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能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要求,由设备采购和招标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设备的入库、保管及发放
第十二条设备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库房及场地内,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通风良好,留有消防通道,配备有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合格的消防器材,库房两头分别设置合格的灭火器和灭火砂袋。
第十三条对于入库设备要分区域摆放,将未验、已验及大修设备分开。
设备验收要按合同要求保证包装完整、资证齐全,数量、备件及随机附件与合同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货站、设备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联系并处理。
第十四条设备保管应做到五净(地面、墙壁、门窗、货架和设备洁净)、库存设备做到三有一保证,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
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设备保管维护要做到勤清点、勤保养,达到六不要求(不锈、不潮、不冻、不变、不漏、不坏),对于支架等怕冻设备,冬季应存在有保温能力的库内保管。
第十六条设备发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于有交旧领新要求的设备,必须先交旧的设备才能领用新设备。
成套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因生产急需的,须经分公司机电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设备发放必须单据手续齐全,发放时要严格执行设备领用管理制度和设备出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于生产急需的设备发放,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开具临时出库单,并由设备、库房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成套及大型设备从厂家发放到使用单位后,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的仓库保管员、验收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现场清点,共同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对于一些大型设备技术资料、随机配件、专业工具等,使用单位及设备主管部门要及时登记保管。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的主管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司机维修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学习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种设备操作、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二十四条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技术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配置不合理,应进行检修或调整,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二十五条地面其他设备,应按照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协议及设备性能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采煤机、掘进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
掘进工作面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计量用仪器、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
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卡片。
新到油脂或再生复用油脂,必须经过化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发生机电事故,按《保利能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不得误报、延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机电事故记录,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对经常发生事故的类别、所处设备部位、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反映,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坚持执行维护保养和预防性计划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并应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改进检修方法。
第三十二条设备按不同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三类:
(1)日常维修,包括设备的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
(2)定期检修,包括设备的季检、半年检和年检;
(3)设备大修理,为使设备完全达到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
第三十三条设备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检修项目要有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设备检修所需费用直接纳入生产成本。
设备大修理项目及费用计划由各子公司编制,报分公司审核,与各子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一并下发,费用在成本中分项列支、单独考核。
第三十四条大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必须做空、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电气设备要做耐压试验,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主要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履历簿或设备档案。
第三十五条采掘、运输移动设备,要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并积极推行更换单元、总成或部件等检修方法。
第三十六条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的设备应及时修好备用。
大型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主要部件的检查探伤及技术性能测定工作。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每月倒换风机运行,并对风机及风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雨季到来之前全部检修、清理一次。
矿井主要生产设备如主、付井提升机、胶带运输机(或斜井主要下山带式输送机)、中央变电所、井筒及井口装备、筛选设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
每个矿井的停产检修日包括节假日检修在内全年不少于十二天,多井口生产的矿,其井口停产检修日应当错开,实行轮流检修。
第三十七条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
矿井停产检修,应编制“检修工程任务书”“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要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
在停产前要专门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业会议,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机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每项检修工程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重大检修工程应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间加强调度汇报,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保证工程项目按量按质完成。
第六章设备的检验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设备到矿后,能够正常、可靠使用,各子公司要加强对各类设备的中检、出厂检验工作,此项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并要认真准确填写设备到货验收报告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和试验报告单,一式三份,设备生产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九条综采更新设备的检验
1、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参照实际生产情况,按照订货技术协议提出的要求,对产品的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核对。
2、对重特大设备进行中检、出厂检验。
其中包括材料、材质检查,加工、工艺检查,技术力量检查,安装调试检查,工程进度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等等。
外购件必须同时出具相关资质证书。
3、对设备的重要部件进行安装前的加载试验。
4、对设备整机出厂前进行试运转。
5、对于在生产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设备到使用单位后,进行配套试运行,试运转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充许安装使用,待有关部门审查后做出整改处理,生产厂按要求做出整改后经检验复查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7、在对设备检验的同时,要对所检验设备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综采修理设备的检验
1、承担设备大修的厂方必须持有《煤矿设备检修许可证》,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完善可靠测试手段,凡不符合矿用设备修理条件的,不能委托承修。
2、修理设备在解体后,要组织使用方、委托方、承接方联合对设备进行鉴定,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对所更换部件进行检验及整机出厂检验。
第四十一条经检验后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对于大的设备系统及成套设备,在前期中检、出厂和数量检验的基础上,还需进行现场运行检验,由设备、技术、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及生产厂家联合组织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章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经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5、遭受自危害灾害,损坏严重的、无法修复的。
6、要求强制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三条设备的报废由各子公司先组织清查,核查拟报废设备的性能状态、报废原因、损坏责任、保管情况、可复用部件、资产余值并提出处置理由和意见,由使用单位业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分公司组织鉴定小组,现场鉴定后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报能源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普采设备报废备查登记簿”填好报废编号,认真核对实物数量、存放地点、原值、净值、报废原因等记入登记薄内,报废设备机体应保持完整。
第四十五条待报废的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巳批准报废的设备在将其中可利用的零部件拆下,妥善保管,折价入账使用。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的闲置、报废设备,无权自行进行处置,必须由山西分公司按照能源公司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四十七条可供外调(闲置)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妥善保管入库封存,由分公司统一调剂或租赁给其他子公司使用。
第四十八条分子公司对凡是因使用、保管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报废的设备,必须进行严格追查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和经济赔偿处罚,保证设备资产不受损失。
第九章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与奖罚
第四十九条山西分公司对设备实行分公司、子公司、区(队)三级管理。
分公司与各子公司二级必须按拥有设备台数(包括租赁设备)使用范围,设立设备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管理人员,区(队)要配兼职或专职设备管理员,兼职或专职设备管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
第五十条设备的日常管理要达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卡、物、图、牌板(计算机)一致。
各种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账、建卡,每台设备要有编号和计算机编码,并标明设备的分布状况及其属性变化。
实行统一的台帐、单据管理并逐步信息化管理。
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与子公司的设备台账每季相互核对一次,子公司设备主管部门业务科室与设备组及设备库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以保证设备账、卡、物一致。
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对责任人每项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主要设备(提升机、输送机、主扇、主水泵、主空压机、主变压器,大型锅炉等)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或技术档案等),并绘制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气、供电系统图。
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或技术档案)各子公司应报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门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上报。
第四条加强设备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季、月统计报表。
对以上条款要求上报资料各子公司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每次罚款300元。
第五十二条重视设备仓库的管理工作,库管设备要分类存放、登账建卡、妥善保管。
对保管不善造成设备锈蚀、使用性能降低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盘点
1、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对资产设备每年联合检查盘点一次。
2、机电管理部每季度对设备检查盘点一次。
3、设备现场管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对有问题的单位进行复查,检查内容及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第五十四条机电设备检查内容及处罚
1、、业务管理:
包括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账目的建立与管理、资产管理,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维修、报废与残体回收等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
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每条罚款200元。
2、现场管理:
包括库存备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设备的完好率、待修率、设备编号、设备运转环境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每项罚款300元。
3、主要采掘移动设备在生产使用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下列规定罚款:
(1)采煤机:
工作面遇断层要制定针对性措施,采取人工放炮措施,凡用采煤机强行割矸石,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采煤机割顶(底)板岩石厚度10厘米,长度5米以上,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采煤机割支架和铲板现象,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2)采掘移动设备缺油或油脂使用不合格,液压联轴节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使用、回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程作业,要保护好支架各种液压件、胶管及各种千斤顶等部件,支架液压系统必须使用配比合格的乳化液,如有零部件损坏,按原值的2倍罚款,发现一次使用清水罚款10000元。
(4)综掘工作面设计断面内岩石硬度大于等于F6时(包括过断层),不采用人工放炮措施,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由于人为割矸石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部件原值2倍罚款。
液压系统安全阀调整超过规定压力,液压油脂标号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电动机损坏处罚规定:
电动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当、各种保护失灵或人为甩保护造成电动机烧坏,对责任单位除承担检修费用外,同时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标准如下:
采煤机、掘进机、刮板机配用电动机按每千瓦30元罚款,其他各类电动机按每千瓦20元罚款。
(6)对于各类新投用的设备(含新大修设备)在安装与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属于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按损坏部件原值2倍的罚款,同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设备管理单位对新设备或回撤上井检修的设备所造成的零部件丢失或人为损坏的,给予部件原值1-2倍罚款。
第五十五条此细则中所提的各项罚款,由分公司机电管理部提报明细,分公司内部单位,工资部门从各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
对外委单位的处罚直接从检修费用中冲减。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山西分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有关设备管理办法中与本细则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