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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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第一十条研究生新生初试成绩优异者(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新生获奖名额自行确定具备参评资格新生的初试成绩要求,初试统考科目与我校招生简章中要求相同)可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推免生直接具备申请资格),实际参评新生人数不得低于学校下达的新生获奖名额的200%。
第一十一条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取得2条及以上重要学术成果:
1.在各学科认定的国内外重要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第一十二条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在学期间还须取得1项及以上重要学术成果:
1.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
2.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EI/CSSCI/ISTP收录;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6.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一十三条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理工大学,申请人署名(科技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第一十四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一十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一十六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单位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一十七条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根据自身学科状况,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师生的意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指标体系,对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学习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考评。
第一十八条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的新生参加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独组织的综合考核,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按照综合考核排名确定获奖名单。
第一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对培养质量较高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十一条新入学的一年级获奖研究生数占当年国家实际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的1/3,二年级和三年级获奖研究生数占当年国家实际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的2/3。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个人申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培养单位评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将评审确定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条学校审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整理后报至吉林省教育厅。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九条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规范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长理工研字[2012]23号)废止。
附件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基层单位
专业
学号
攻读学位
学习阶段
□硕士
是否获得过
国家奖学金
□是
□博士
□否
获奖层次
最近获
奖时间
有效参评材料
起止时间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
(导师)
意见
推荐人(导师)签名:
评审
情况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经初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推荐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基层单位(院系)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培
养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序号
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培养
单位
基层
入学年月
长春理工大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附件3: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