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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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广告法背景重要条款及案例极限用词拓展内容,.,新广告法背景,1,.,背景,为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发布媒介形式发生的变化,解决广告实践中产生的突出的问题来开展的。

广告法-1994年发布,2015年4月修订,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定义,.,增加和完善广告准则违法发生率较高的17种商品或服务制定了准则。

(食品、药品、化妆品、酒类、烟草、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等)完善广告代言制度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泛禁止烟草广告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的发布违法广告。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

增加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新变化,.,完善了虚假广告治理制度广告法除保留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外,又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含义和典型情形。

另外,第五十四条还赋予消费者组织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

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规范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因为传媒是广告主体的最后一道把关主体,传媒在发布广告当中也承担重要责任。

因此,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明确和强化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如工商机关接到投诉以后七天以内应予处理。

对工商机关发现违法广告查处不利的,使违法广告长久发布没有得到处罚的,要对行政执法机关问责。

新增对公益广告的规定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媒体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提高了处罚力度: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低或者难以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200万的罚款;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新变化,.,重要条款解读,2,.,重点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法律责任,.,重点条款解读,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案例:

“同志,我是来换购空调的。

”“老人家,您这是窗式空调,不能参加这次换购活动。

”“你们这是不诚信”11月27日下午,家住石化的姜老伯气得不行。

原来,姜老伯当天看到城区一家空调专卖店打出广告:

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购买某品牌空调的个人用户,凭购机发票、身份证等,即日起到专卖店等场所,可换购任何一款1赫兹变频空调,立减1000元。

当日下午,姜老伯前往专卖店准备换购空调。

让姜老伯没有想到的是,专卖店员工以“窗式空调不能参加换购”为由拒绝为姜老伯办理换购手续。

.,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某电商促销活动在媒体上打出广告,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

消费者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却发现店堂告示中增加了两个附加条件:

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次消费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20元,工商局点评:

该家电商店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

案例,违反了新广告法第8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案例,一家美容院为了招揽生意,打出了免费美容的广告。

顾客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向汤某、高某分别收取了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

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项优惠。

工商局点评:

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纳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项优惠。

而实际上,美容院却要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的费用,而且美容之前又未向消费者介绍清楚,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违反了新广告法第8条中“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重点条款解读,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罚20-100万,.,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前进,前进,前进进”“钱进,钱进,钱进进”,国歌歌词谐音作广告词,海口工商责令整改,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文兴酒厂打出了“行政事业专用酒”的广告,广告中的酒名叫做“行政事业专用酒”,,涉嫌违反广告法被查禁,重点条款解读,.,案例,.,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重点条款解读,使用绝对化语言,.,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售“地主家酒”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工商检1997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

大邑县庄园酒厂生产、销售的“庄园”牌酒包装盒上印有的“刘家祖传”、“地主家酒”和“西南大庄园主刘文彩及其上悲所酿”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印有该酒获奖等评比结果的内容,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关于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迷信”内容的答复:

“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江苏省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孙处长表示,“旺旺”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第七条,属于传播迷信内容。

叫停“旺旺”广告。

后该广告在江苏省停播。

2005年1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广电系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凡属解析姓名、人生、生日、新年运气等短信服务以及交友、聊天等声讯类广告,一律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重点条款解读,一直警告人们如果不吃“旺旺”,就会让你一年不旺的,.,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你泡了吗?

泡了。

你漂了吗?

漂了。

”雕牌天然皂粉的这一广告播出后,引发了诸多消费者的不满。

有人认为这则广告打了情色广告的擦边球,让人联想到的内容很不不健康。

随后雕牌新的产品形象广告代替了这一争议广告。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少林牌”火腿肠广告违法案,漯河市罐头食品总厂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播出“少林牌”火腿肠广告:

在挂着“少林寺”匾额的屋前,有棵吊着大钟的古柏。

两个武士在暗夜激烈搏斗,突然,一人甩手一挥,画面上飞出一连串火腿肠,另一人双手推挡,一排火腿肠被从中截断,广告还伴有少林功夫名扬天下,少林火腿名扬中华的画外音,并把电影少林寺主题歌的旋律片段配以新词:

“少林,少林,少林火腿肠。

”少林寺一纸诉状,将这家食品厂告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终审判决:

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少林”火腿肠并公开道歉。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中描绘的是一位白人妇女猛抓一位黑人妇女的脸,广告词为“白色版PSP来了!

”,2006年7月,索尼公司撤下在荷兰为其新的白色版PSP视频游戏机所作的路牌广告,并向所有被该广告冒犯的人表示道歉。

索尼在一份声明中说,此次在荷兰的产品推广活动意在突出把现有黑色PSP与新的陶瓷白PSP产品在颜色上进行对比。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瞧扁女人类型,瓶盖广告广告词:

就算一个女人也能打开它“不需要刀子、开瓶器或叫丈夫帮忙只要轻轻一拧纯铝制的AlcoaHyTop瓶盖,里面的番茄酱唾手可得。

”,重点条款解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小雨的照片上了广告封面,几个月前,18岁的郑州女孩小雨参加一项选秀活动闯入“前十”,所获奖品是一家摄影机构提供的价值1000元的摄影券,她高高兴兴地去拍了套写真。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几天前,她和家人逛街时,意外在街头服装店发现一份16页广告册,其封面用的大幅彩照,正是该摄影机构提供的她的照片。

小雨生气地说,对方用自己的照片事先并未通知并征得她本人同意,质疑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使用前,必须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且要得到对方明示授权、允许后才能使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重点条款解读,.,重点条款解读,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解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涉嫌淫秽”的图片界定。

除广告法及相关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禁止性条款外,对是否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标准较难界定。

因此,在pc端、无线端进行广告投放或商品推广或商品介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衣着过于暴露、姿态有挑逗性的图片。

罚20-100万,.,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俊朗的男模腾空飞射,一只足球穿越球门,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飞出,绕过贝聿铭设计的透明金字塔,最终在荧屏上定格为“劲霸男装”四个大字,画外音起“劲霸男装,入选卢浮宫的中国男装品牌”。

这恐怕是每一位最近观看世界杯的球迷最熟悉的广告了。

世界杯期间,这则15秒的广告在CCTV-1、CCTV-2、CCTV-5的每场球赛前、中、后“强力推出”,日播多次。

2003年10月,在巴黎卢浮宫的勒诺特大厅“上演”了中法文化年开幕式的“重头戏”“多彩中华中华民族服饰展演”。

这台服装表演秀,展示了中国56个民族的传统服饰。

“劲霸男装”参与了这次演出,在“时尚现代”系列部分,十多位男模展示了“劲霸男装”的“夹克秀”。

罚10万以下,.,卢浮宫的勒诺特厅是一个商业性质的会展中心,经常举办沙龙、服装秀等活动,但都是有时限的,并不具有持久意义。

即使劲霸男装在中法文化年的时候在那里参加了时装表演活动,也不等于被卢浮宫或者展会收藏、认可,事情只具有即时效应而已。

广告语里,没有注明任何明确时间,给人带来一种持久效应的印象,实有误导之嫌。

如改成“入选2003年中法文化年卢浮宫勒诺特厅时装秀的中国男装品牌”或“曾参加过卢浮宫勒诺特厅举办的服装秀的中国男装品牌”,就没什么问题了。

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罚10万以下,.,“源自全球七大火山带之一”,需要提供水源地出处证明;“世界三大冷矿泉之一”,要有评定证明;“特有小分子团”,要有检验证明。

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罚10万以下,.,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罚10万以下,.,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医疗器械、非药品,罚10-20万,.,重点条款解读,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解读】1.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在广告中不得宣传能“治疗贫血”。

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如,非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宣称运用了“细胞修复再生技术”、“基因技术”等中、西医医疗方法。

3.不得使用易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如,化妆品(“卫妆特字”产品)广告不得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

非医疗器械、非药品,罚10-20万,.,重点条款解读,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如吃出美丽吃出健康(四)与药品、其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罚10-20万,.,原料功效=产品功效!

不得引用文献资料,案例,.,超出说明书范围宣传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案例,.,“2星期约减4至6斤”不可用,不可以宣传疗效,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

(1)母乳代用品广告不得在公开场所发布。

(2)“声称”即明示和暗示,比如一段奶粉,无论是否明确表示可以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均不得公开发布。

(3)婴儿的年龄范围按目前管理实践为0-6个月。

(4)母乳代用品不能替代哺乳方式及母乳中的抗体。

婴儿乳制品、饮料、婴儿食品,罚20-100万,.,案例,.,重点条款解读,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罚10-20万,.,重点条款解读,烟草、酒类,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罚20-100万,.,烟草广告中禁止出现烟企名称、烟企logo、烟品包装上的全部表现内容,案例,.,重点条款解读,教育培训、招商,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罚10-20万,.,重点条款解读,房地产,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罚10-20万,.,“1.5小时畅达深港都会圈”不可用,不能用时间表示距离,案例,.,“增值回购”、“唯一”等全部不能使用,不允许有融资、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广告,罚20-100万,.,案例,.,案例,加多宝多个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广告!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加多宝传人篇广告”“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两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

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一审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案例,虚假违法广告最大罚单。

603W违规原因: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案例,为什么能够8倍需要数据支持,如果没有就是虚假宣传,.,案例,此处八倍为注册商标,所以可以使用,.,重点条款解读,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医药、保健品广告禁止使用代言人!

不得以患者形象代言!

评价截图宣传,代言人,广告主罚10-20万,代言人罚2倍,.,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案例,.,重点条款解读,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解读】

(1)向自然人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是“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2)“电子信息”包括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

(3)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必须明确、如实地表明发送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包括名称(或姓名)、电话、有效邮寄地址等以确定发送者真实身份的信息。

并且要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电子信息广告,罚5千-3万,.,重点条款解读,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罚1-3倍或1-5万,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极限用词,3,.,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

(一)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

禁止使用,广告法“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词,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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