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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 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十条 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工程设计应使用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

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

超过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 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

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

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

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

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 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建筑物。

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 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

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 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下一年度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

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审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 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

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

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的资金;

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的资金;

预留%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局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号)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1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

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

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检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国家林业局年月日颁布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号)和财政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的核查验收。

  第三条 工程核查验收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

核查验收实行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天保工程任务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设计院(所)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核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对承担核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核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天保工程核查实行县(局)级核查(以下称自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核查(以下称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六条 工程核查验收包括专项核查、年度核查、阶段验收和总验收。

  专项核查:

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分别由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或单独组成的核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直接赴存在问题的省、市(地区)、县(区)进行的核查;

  年度核查:

分别由国家、省、县(局),定期对所辖工程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核查;

  阶段性验收:

每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局)、省、国家林业局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总验收;

工程全面完成后,在县(局)、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总验收。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核查验收时间为:

  年度核查时间:

各县(局)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工程主管部门;

省级复查从月中旬开始,月底前完成并将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级抽查从月开始。

工程阶段性验收和总验收比照上述时间进行。

  第八条 国家级年度任务核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年初由国家林业局下达核查验收通知;

  2.各县(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县(局)进行全面的自查;

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

  3.省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根据县(局)自查结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县(局)自查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比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在省级复查结束后,申请国家林业局进行抽查;

  4.国家林业局在各地复查结束后组织抽查;

  5.国家林业局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对抽查不合格的省发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九条 为确保核查验收工作质量,省、县(局)工程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查报告;

  2.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

  3.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和各项财政专用费用财务决算表;

  4.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管护落实情况表;

  6.完整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作业设计(含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进度图)、计划与资金管理档案和账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

  7.其他有必要准备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核查验收内容和指标

  第十条 省、县(局)工程量与资金量的核查验收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国家级抽查实行县(局)、省两级指标控制的方法,即以县(局)为基本单位,核查县(局)数量比例不低于%,在每个县(局)抽取的工程任务量不低于30%、资金比例不低于%;

以省为单位计算,抽取工程任务量一般不低于5%、资金比例不低于%。

  第十一条 工程核查验收内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所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

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木材停伐或减产执行情况、森林管护效果、造林项目完成情况、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规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核查

  核查内容:

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文件的资料来源和设计深度,工程区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标准,区划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工程实施方案是否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

具体内容包括:

  1.营造林任务分年度落实到林班或小班;

  2.分年度木材减产计划和木材定产落实到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林班或小班情况;

  3.森林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和山头地块情况;

  4.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落实情况;

  5.设计表类齐全,能够满足作业设计要求;

  6.工程图:

工程区现状区划图、工程区划图、工程进度图等。

  第十三条 木材产量调减任务核查

木材停伐情况或减产计划的执行或落实情况,以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1.资源部门下达的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统计部门提交的年度木材计划实际完成情况;

  3.伐区设计质量;

  4.作业实际的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出材量;

生产部门木材生产台账;

  5.销售部门内部与外部销售台账;

  6.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生产厂(车间)木材出入库账;

  7.越界采伐木材数量。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任务核查

  核查验收标准:

参照《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国有林区营造林检查验收规则》、《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等规定和标准执行。

作业设计情况,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当年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情况,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当年造林合格率与3年保存率,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情况。

  

(一)人工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提出的任务指标完成数量;

  3.当年造林成活率,降水量在毫米以上地区为%以上(含),降水量在毫米以下地区为%以上,达到上述成活率标准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4.3年保存率:

降水量在毫米以上地区为%(含)以上;

降水量在毫米以下地区为%(含)以上或郁闭度以上;

  5.造林初植密度按国家林业局有关造林标准执行;

  6.实行针阔混交,混交比例大于%。

  

(二)飞播造林

  2.任务完成数量;

  3.当年平均每公顷有苗株以上,且出苗比较均匀,有苗样方频度大于%;

  4.宜播面积内3年保存苗木株数每公顷大于株;

  5.实行针阔混播,混播比例在%以上。

  (三)封山育林

  1.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

  2.选择封育地块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现地划界清楚,有明显的封山标志牌和防火标志牌;

  4.农林、农牧交错的重点地段护栏、关键道口站、卡设置情况;

  5.区域内没有伐木、开荒、放牧或其他人为等破坏;

  6.看守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任务核查

管护人员的落实情况、管护质量和效果等情况。

  1.人员配备数量和实际森林管护面积;

  2.任务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条款规范完整、奖惩措施具体;

  3.管护效果,包括:

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内违规采伐木材,未经批准从事栽植、养殖、采集和其他人为活动对植被破坏程度,偷砍盗伐木材数量,违法违纪采伐木材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核查

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森林管护、一次性安置、待安置职工就业前培训和择业情况等。

  1.国家计划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数量和实际完成的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2.从事森林管护、实行一次性安置,以及其他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

  3.待安置职工的数量、基本技能培训及重新择业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核查

其他工程项目核查是指苗圃、防火、病虫害防治、科技等工程。

  1.工程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2.物资(包括车辆、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采购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3.土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情况;

  4.固定资产验收、移交、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核查

所有由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1.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

  2.资金单独存储、单独核算情况;

  3.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管护人员工资、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情况,养老统筹补助资金及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4.省级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5.违纪项目和违纪金额数量;

  6.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

  7.财务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四章 核查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核查成果包括:

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核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条 为便于国家抽查,受检省、县(局)应分别提供一式五份复查和自查报告、相应的报表(包括计算机文件软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全面的核查验收队伍,配备作风过硬、工作严谨、技术精干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要建立完整的历年核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设有指定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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