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礼仪名词解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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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
8、互惠:
指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待遇,另一方即应当给予同等的待遇。
在国际关系中具体表现为两种互惠和一种限制形态。
9、行政公开:
指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稳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而且要以看得见的透明方式进行。
10、法律:
从狭义上讲,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11、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地方性法规:
指省级、副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3、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4、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15、涉外行政管理的国际法依据:
主要指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
第二编涉外教育管理
1、涉外教育管理:
指我国教育机关对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外国人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教育活动进行的管理。
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教育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2、公派留学:
是国家根据建设需要,由国家或者单位提供资助,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派出人员的留学。
3、自费留学:
是留学人员通过自筹留学资金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者进修。
此类人员不纳入国家派出人员计划,但在政治上与公派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回国后在工作分配上与公派人员一样对待。
4、公派留学选派办法:
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5、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直属于教育部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单位。
其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外国公民来华留学的组织、资助、管理。
6、留学工作方针:
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1992年确立,是改革开放总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7、留位通知书(Letterofoffer):
澳洲学校审核申请人的文字材料后,若同意录取,先向申请人发一封“留位证明信”,申请人凭此信向澳洲驻华使馆申办赴澳留学签证评审手续,通过大使馆初评后,才可正式向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校签发的“注册确认通知书”(confirmationofEolment),成为该校学生。
8、自费留学中介服务:
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9、备用金:
是中介服务机构在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后,为保证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赔偿而存入指定国有银行自己开立的委托账户中的钱,数额不能低于50万人民币。
10、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是留学回国人员的身份和经历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持有它,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就学、购置住房和学历学位认证方面,能够享受到国家和各地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或提供的便利条件。
11、外国人来华留学的管理体制:
是三级管理体制,即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分管来华留学的部门是国际合作和交流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12、中国政府奖学金:
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的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
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和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13、HSK优胜者奖学金:
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在中国境外举办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外籍考生来华进修汉语而设立的全额奖学金。
14、中华文化研究项目:
系中国教育部为资助各国专门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来华进行短期研究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15、中外合作办学:
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机构,而在学科、专业、课程、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16、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其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编涉外劳务管理
1、涉外劳务管理:
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劳动服务(境外劳务输出),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机构的劳动服务,外国人在华的劳动服务等具有涉外因素活动的管理,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劳务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对外劳务合作:
指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3、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
指国内的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或承包公司,在获得国外工程项目的承包或分包任务后,为实施施工项目派出的各种劳务人员。
在实施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主要环节,派遣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等,为工程项目提供各种劳动和服务。
4、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
指我国出口技术和设备时,技术和设备进口国要求我国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或对进口国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而派出的劳务人员,这种方式派出的劳务一般是技术劳务,劳务人员享受进口国专家待遇。
5、公民境外就业:
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导致不可抗力:
签约后的自然灾害;
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了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签约后的社会异常事件。
7、外派劳务人员培训:
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
8、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系:
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
9、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指由对外劳务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10、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度:
指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法定义务:
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
必须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内容进行确认。
12、境内劳务输出:
主要指国内的劳务人员为在国内的境外雇主直接提供劳务及在国内进行“三来一补”贸易,收取劳务费引起国际收支变化的行为。
13、三来一补:
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境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
其用工管理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定。
14、外商投资企业:
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企业形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商业公司等。
鉴于历史原因,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企业除有特别说明者外,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
外商投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受中国的管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15、集体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6、劳动合同的解除:
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四编国际移民管理
1、国际移民(亦称跨国移民):
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与前往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原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长期居留或者短期居留的出入国境活动,包括各国公民的出国留学、就业、经商、旅游、探亲、定居、入籍等;
这里既有永久、定居移民,也有临时移民、合同移民等。
2、国际移民管理:
从广义上讲是指国际社会(包括各平等主权国家以及象联合国、欧盟之类的国际性组织)对各国公民出入境及在异国居留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从狭义上讲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该国及在异国居留等相关活动的管辖和处理。
3、国际移民管理的依据:
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的移民法(规)、出入境管理法(条例)、国籍法、专门调整跨国移民活动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和协议、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
4、国籍(nationality):
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5、国籍的取得:
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这种资格的取得须以特定国家的国籍法为依据。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取得国籍;
另一种是因加入取得国籍。
6、血统主义原则:
以出生者的血缘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7、出生地主义原则:
以出生地为依据来确定出生者本人的国籍。
8、因加入取得国籍:
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是某种出生以外的事实并依照特定国家法律、条约的规定取得该国的国籍。
又称为归化。
可将其分为两大类:
一是自愿取得国籍;
二是法定取得国籍。
9、国籍的丧失:
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一般将国籍的丧失分为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情况。
10、国籍冲突:
指某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这种状态也被称为国籍抵触。
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积极抵触;
如果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或消极抵触。
篇二:
国际礼仪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以人为本:
作为一项国际礼仪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基本含入是:
在国际交往中,与在国内交往中一样,任何行为均应有意识地尊重并保障人权。
每一名涉外人员都必须充分地意识到:
自己所从事的一切国际交往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爱护人、保
护人、发展人。
换言之,中国的一切涉外交往活动就基本质而言,都是要为人民服务,都是要维护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女士优先:
作为国际礼仪的基本法则之一,“女士优先”的主旨是:
每一名成年男子都有义务主动而自觉地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去尊重妇女,照顾妇女,体谅妇女,保护妇女,并应想方设法、尽心尽力地为妇女排忧解难。
倘若因为男士的不慎而使妇女陷
于尴介、困难的处境,就意味着男士的失职。
3、和而不同:
所谓“和而不同”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涉外人员在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时,应当坚持求同存异,并遵守惯例的做法,这是国际礼仪中一项基本原则。
4、隐私权:
个人隐私,是指某一个人出于个人尊严或者其他方面的特殊考虑,不愿意对外公开、不希望外人所了解的私人事宜或个人秘密。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往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所以,不得打探个人隐私,被视
为一个现代人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尊重个人隐私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交往的惯例。
尊重个人隐私,在此主要是指涉外人员在与外方人士进行各种接触时,一定要注意对对方的个人隐私权予以尊重,并不得无故涉及对方的个人隐私问题。
5、白金法则:
白金法则,是美国演说家托尼。
亚历山德拉博士与人力资源专迈克尔。
奥康纳博士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所提出的一项有关人际交往的基本法则。
它的基本内容:
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在服务岗位上,若想获得成功,就必须做到:
交往对象
需要什么,就应当在合法的条件下努力去满足对方什么。
在国际社会,白金法则早已被人们广泛视为交际通则和“服务金律”
6、礼宾规格:
所谓礼宾规格,指的是礼宾工作具体过程中的各种规矩。
具体就是指涉外人员在国际交往中礼待外方人士的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亦即在涉外接待的具体过程中指导必须遵守的,已被先期正式规定的具体要求,或衡量其优劣的具体标准。
在涉
外接待中,礼宾规格通常都被专业人士视为头等大事。
在确定接待工作的具体环节与具体程序中,首先必须确定礼宾规格。
没有礼宾规格为先导,接待中的一系列工作都将难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