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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5)

第四章年度检查(9)

第五章监督管理(10)

第六章附则(11)

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3)

附件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14)

附录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7)

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7)

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9)

附件E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附加要求(30)

附件F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查附加要求(32)

附件G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33)

附件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4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定期召开压力容器安全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三)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投入。

第七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

(十一)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相关能耗的规定。

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应当满足我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并且在压力容器离岸前经过我国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六)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整治规定;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二)使用易爆、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或者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三)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105MPa·

L的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四)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上(含5台)的;

(五)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适时演练并记录:

(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下的;

(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使用10台以下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件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同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定期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第1.4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当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由具有改造后的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

(二)由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三)改造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结构和强度应当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下列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含地级市、州、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租赁的压力容器,由承担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四)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名录或者证书的复印件。

使用单位为租赁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新压力容器出厂1年后才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需要对压力容器现场进行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

能够当场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核发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三十条 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对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

首次检验的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要求确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审核。

需要延期进行首次检验的成套装置,其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应当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

首次检验后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按照第二十八条办理变更登记。

压力容器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的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压力容器,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压力容器的,移装后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

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压力容器新使用单位。

第三十七条压力容器过户但是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过户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按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过户并且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八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无技术资料和产品铭牌的;

(五)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已经更名的除外);

(六)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

(八)存在危及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隐患的。

其中(七)、(八)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四章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氧舱等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可以不单独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

(三)《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压力容器运行记录、充装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六)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七)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八)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九)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十)压力容器事故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及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四)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六)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七)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八)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九)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十)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有无异常;

(十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长管拖车与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附加要求见附件E。

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查附加要求见附件F。

第四十五条安全附件的检查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

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G

第四十六条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件H),提出以下结论: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如果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可以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其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压力容器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对以下压力容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不能按本规则要求履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使用单位应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的;

(三)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的;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日常维护保养和经常性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下次年度检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

对导致压力容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经常性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维修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的;

(六)未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压力容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和义务者。

产权所有者出租压力容器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

未约定的,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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