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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

(对)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

(对)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

二者是没有区别的。

(错)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

10、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发“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

(对),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当时却不不是电子商务的对象。

(错)

12、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3、单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属于其特点?

(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子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3、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4、电子商务除了具有一些技术特征以外,还有一些商业特征,请问下列哪一项属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务特征?

(交易无纸化)

5、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务活动是指(BtoC)的电子商务。

6、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为了使这些主体能实现其权利,电子商务必须确保。

(主体的意思自治)

7、电子商务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依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应应当等同于特别法)

8、电子商务交易虽的对象(既包括有形货物,也包括无形的信息产品)。

9、从内容上来看,中立原则不包括以下内容(自治原则)。

10、1996年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其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了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4、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

答:

(一)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

1、电子商务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二)电子商务商业的特征:

1、无纸化交易2、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3、交易内容发生了变化

2、简述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一)电子商务法是私法:

第一,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电子商务法的对象即私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2)第三,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公法因素和私法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既有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

3、简述电子商务法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挑战:

在线主体的虚拟性,对确定民事主体资格带来了认定的困难。

2、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挑战:

网络交易不在是消费者直接面对面的接触,消费者通过虚拟、开放的网络平台了解商品信息,进行商品交易被欺诈的可能性变大。

3、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信息的来源于主要包括网外媒体,、其它网站转载和原创等。

4、对合同法的挑战: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出现了一系列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5、对金融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网络银行作为网络经济的时代的一种金融商务形式。

6、对税法的挑战:

传统地税收管辖制度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

五、论述题

论述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4、功能等同原则5、国际协调原则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7、安全原则

(2)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制定新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最典型的是关于数据电文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面的立法。

第二,对传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如对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则加以修改,以适应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3)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1、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2、电子签名法制度3、电子认证法律制度4、电子支付法律制度5、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作业2

1、电子商务主体:

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意义的当事人。

2、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也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3、电子签名:

在数据电子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的签字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的信息。

4、电子认证:

是指对人或者物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甄别、鉴定、确认的行为。

1、所谓电子商务主体,是指通过网络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机构。

2、网络交易是利用网络通信进行的非面对面的交易,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必须借助网络平台方可进行交易。

(对)

3、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等。

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对)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上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备案制度。

5、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专门提供传输服务、储存服务、主机服务的机构,所以对网络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6、技术中立意义上的电子签名称为广义的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意义上的数字签是狭义的电子签名。

7、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8、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则是强制性规范,仅适用于数据电文的通信之中。

9、认证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认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证书服务,以其自有的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10、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证书状态查询,满足用户时证书验证的要求,从而解决了用户可能能被欺骗的问题。

11、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置上有政府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行业自律型。

我国属于民间合同约束型。

12、关于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基本都考虑对认证机构的的责任需要要加以行当限制,采用限制责任。

1、按照民法对民商事主体的规范不同,可以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分类,下列(网站)不属于这种分类。

2、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分为电子商务交易者和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这种分类是(按照与电子商务活动密切程度)的不同。

3、下列属于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4、非常营性网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提供具体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设立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

5、所谓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同时也是对发送者的信息的真实性的一个证明。

6、认证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7、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8、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9、电子为认证是一种服务,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为(电子代理人)

10、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在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功能,下列(防止违约功能)不属于认证服务功能。

1、简述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

1、在线自然人用户:

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包括电子商务活动,《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事经营行为就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

2、电子商务企事业:

电子商务企业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主体,电子商务企业依然是企业,有关传统法律制度唯入制度依然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

2、简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

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签名人的效力:

1、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

2、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二)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三)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一)发送和接收时间:

第一,收件人指定了信息系统的情况。

第二,收件人并未指定信息系统的情况。

(二)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

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官辖营业地为准。

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如发端人或收件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居住地为准。

5、论述题

论述认证机构的责任?

(一) 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认证机构言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认证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到了合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28条规定:

“电子签名人或电子签名依赖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

是指给予认证机构在民事赔偿方面以必要的责任限制。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3

1、电子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从字面理解就是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从法律行为角度看,强调的是以电子方式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电子代理人:

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的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或都者作出反应或行为时,无须自然人的审查,而能够全部或部分作出一个行为或对电子文件作出反答的计算机程序的任何电子手段。

3、信息权:

中抬是指根据有关专权、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它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人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合之处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出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

4、电子控制权:

所谓电子控权,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案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1、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利用技术手段做出判断是十分容易的。

2、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撤要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3、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生气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

4、因数据电子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5、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子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6、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的,因而电子合同具有易复制性,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伯的区别(对)

7、数据库已被纳入了现行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在所有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员国内,数据库作为汇编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8、数字化的信息具有不损耗性,这一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交易形式主要是许可使用。

9、电子信息交易所不同于现实交易,这不仅表现在运行的环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而且表现在网上交易主体也是虚拟的主体。

10、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地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就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11、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的实体“摊位”或“门面”电子信息交易所的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1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1、受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没有主营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由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5、根绝要约失败,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下列哪种行为不会导致要约的失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就更)

6、电子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会导致合同不生效?

(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7、所谓电子控制权,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采取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

(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8、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复制性)特点。

9、电子信息交易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电子信息交易是人与人的关系)特征。

10、电子信息交易主体包括电子信息交易的当事人和电子交易的参与者。

下列属于电子信息交易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和当事人)。

1、简述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1、电子合同订约主体的虚假性:

是订约人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在网络虚假空间中磋商和订立的合同,它不同于传统面对面商谈。

2、电子的合同形式是数据电文:

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因而电子合同具有复制性,不存在原件与复件的区别。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会以电子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电子合同异于普通合同的主要特征。

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1、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信息系统。

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宝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简述电子交易关系的客体?

电子信息交易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而电子信息本身也是数据电文。

作为手段的信息和作为标的物的信息是不同的。

作为交易形式的数据电文就犹如传统的合同书,它洗仅仅是一种手段,是用证明合同的存在电子商务界被称为“信息流”。

而后者则是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人们常其称为数字化产品,或者信息产品。

论述电子信息交易的履行问题?

答“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法律行为,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一)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规则:

1、电子信息的检验权:

(1)电子信息交付的一般规则

(2)电子信息交付的附随义务(3)与电子信息接受的有关履行

2、电子信息的接受:

(1)电子信息的检验规则

(2)电子信息的检验权3、电子信息的接受:

电子信息的检验规则

(2)电子信息接受的效果

(二)电子信息的重复利用的问题(三)电子信息的风险移转问题(四)电子信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电子信息合同义务的存续

(2)电子信息合同终止的通知(3)电子信息合同终止的执行(五)与电子信息合同履行有关的救济:

(1)实行履行

(2)完成履行(3)继续使用方(4)中止访问。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4

1、名词解释

1、电子支付:

是指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收益的一系列过程。

2、电子银行划拨:

3、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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