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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于每年一季度根据总体人才规划及各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结

合人力资源存量现状,编制招收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

经理批准后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具

体实施。

(二)通过人才市场等渠道从社会上引进、招聘公司急需

的各类专业人才。

招聘的基本条件为:

思想品德好,专业对口

并具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书,综合素质高,年龄适中,身体健康,

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引进、招聘的程序与

(一)相同。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统一由公司组织岗前培训。

新录用

职工持公司签发的“工作介绍信(工作联系函)’’到各用人单

位报到。

第十条新招收的职工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规定为: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三个月,大专毕业生为六个月。

新调入的

职工试用期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减免试用期的,须各主管领

导同意并报人事分管领导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新招收、调入人员试用期满,由本人及用人

单位填写《员工考核审批表》(附表一),参加人力资源管理部

组织的考试及答辩,合格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的引进和录用由公司统一组织,各用人

单位不得私招乱用。

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外聘人员,如确系急需

的专业性人才时,各用人单位应按第十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人员需求意向时,需先填报《人

员需求信息表》(附表二)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由人力资源

管理部在公司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用人单位未经

公司批准私招乱用每发现一例,罚款5000一10000元,由于私

招乱用发生不良后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对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逃?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管理部围绕提高职工素质、工作绩效

和工作质量,增强人才竞争优势,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工

作目标、任务,负责执行职工培训、教育工作的近期和长远规

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和教育工作以强化对中层及以上领导干

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为重点,以员工岗位培训和继续

教育为核心内容来进行。

各用人单位应担负起培养和稳定员工

队伍的义务,重视因自身管理因素引发的员工离职,由此产生的

离职数量超过3%罚款3万元。

第十六条积极组织自有职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职称评定。

加强特殊工种的培养,全面执行管理人员持证

执业和工人持证上岗制度。

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培训费用由公

司承担。

对参加取证型委外培训的员工,如未能按要求取得合

格成绩或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继续抓好员工学历教育,鼓励自我深造,自学

成才,争当知识化员工。

第十八条对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通过自学取

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员工,经公司审核批准

后,与同等正规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取得证件后,必

须在公司服务满五年,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取得执业资格及各

种证件、证书后,必须由公司统一保管、注册和使用。

第六章人才的内部调配

第二十条用市场手段配置人力资源,强化并实行人力资

源的集中统一管理,支持人才在公司内部合理有序流动。

司内部员工应该遵循每一次流动都是以前工作经验的再利用、

再发展的规律,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增值,将无效流动带来

的损耗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对自己所属项目部人员可以自行进

行调配(但不得转变岗位),并在每月30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人员动态表一份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人才在公司内部流动须按规定履行调动审

批手续。

各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兄弟单位之

间不得自行调动。

如确因工作需要招用集团内部其他兄弟单位

人员时,需先报告人力资源管理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上报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出具员工工作介绍信,用人单位方可接收。

未经公司同意就私自接收,每发现一例,对接收单位罚款

2000—3000元。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内部调动之前均须办理好工作移交,

与原单位(部门)结清一切相关手续。

移交时间,本市内3个

工作日,外地5个工作日。

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不能进入新岗

位。

办理内调超过时效按作废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员工个人承

担。

第二十四条员工办理内调,以人力资源管理部出具的员

工工作介绍信为准。

各项费用的收取以每月15日为界(含15

日),15目前由调入单位交纳,l6日以后由调出单位交纳。

第二十五条为促进人才流动与更新,形成优胜劣汰的竞

争机制,提高整体竞争力,对有下列情形者,公司将给予辞退

和裁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无故连续旷工5天者,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l5天的;

3、工作疏忽而使集团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擅自离开岗位的;

5、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刑事犯罪的;

6、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的;

7、在外兼营、影响公司利益的;

8、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

9、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人力资源开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市场手段配置人力资源的方向,实行人

才有偿使用。

公司向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标准收取人才管理费,

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集团公司和公司待岗人员待(转)

岗培训、招聘人才等专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收费范围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建造师岗位工作,取得一级建造师任职资质

?

者,每月收取200元;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质者,每月收取150

元;

未取得建造师资质者,每月收取l00元。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者,每月收取200元;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月收

取150元;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者,每月收取100元。

(三)从事“九大员”和会计员、测量员、试验员岗位工

作,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每月收取100元;

取得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月收取80元;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者,但取得上岗证,每月收取50元;

既无专业技术职称,也

无上岗证,每月收取30元。

(四)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工),

取得上岗证者每月收取50元;

未取得上岗证者,每月收取30

元。

(五)中专以上毕业生(含技校生)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一律不收管理费。

(六)退休返聘人员,经公司批准并办理返聘手续者,按

现从事岗位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

否则,一经发现则全额

收费。

(七)社会聘用人员,经公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者,

按现从事岗位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

否则,一经发现则全

额收取。

(八)甩人单位退人需先打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批准后

颍九己?

方可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职工调离退场单》(附表三),否则

人力资源管理部将不予接收,对在册不在岗人员在公司未正式

接收前,各项保险及人才管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的收取按月计算,按季度缴费。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管理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按《山西六建集团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公司社会保险费(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企

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

第三十三条五项保险及公积金由公司统一造表,分公

司在每日20目前将五项保险及公积金的电子版报人力资源

管理部审核,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报送财务。

分公司于每月

10日前足额交纳各项费用,各用人单位要强化缴费意识,

履行缴费义务,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

费用,对欠费超过一个月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

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标准

办理。

第十章员工人事考核

第三十五条人事考核是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所表

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促进入力资源管

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增强公

司竞争力。

·

第三十六条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考核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准,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区别对待原则:

相对于绩效考核而言,对员工的人事考

核是综合考核,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绩效等做

全面的评价。

考、评结合原则:

员工的考核,以季度绩效考核与年终评

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三十七条考核内容

1、员工人事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

作能力、工作绩效和企业文化适应性考核。

2、建造师任职资格详见六建集团《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办法(试行)》。

3、公司员工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及公司项目管理部主要岗

位人员任职资格标准详见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及2005年山

西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将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培训,员工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员工职位、工资的升降;

4、年终员工荣誉评定的参考。

第十一章对待岗、转岗、脱岗、私自挂靠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使各类人员在公司

范围内合理配置,有序流动,充分做到人尽其才。

1、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因组织机构变化等因素而产生的

无确定岗位人员统一称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由公司统一管

理,不允许分公司内部滞留待岗人员。

分公司及部门因各种原

因需退回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报知人力资源管理部,说明清

退原因,经人力资源管理部调查属实、批准后,分公司及部室

需退回人员方可办理退场手续。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安排到相应部

门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待岗人员进行专业知

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使其尽快上岗。

待岗人员必须

服从部门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待岗期间由相关部门

负责考勤。

相关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公司《劳动

纪律管理办法》,对待岗人员严格要求。

各相关部门对违反劳

动纪律者要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管理部。

对无故旷工超过一天以

上者,经人力资源管理部考核落实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工资执行公司《工资分配方案》。

待岗人员因违反劳动纪律或不服从安排,只发放50%待岗工

资;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按工作需要统一安

排上岗,对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且劝导无效者予以清退;

因业

务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待岗者,在待岗期间必须加强业务

知识学习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对待岗期间不认真钻研业务知

识且待岗六个月后仍达不到岗位要求者公司有权辞退。

第四十条分公司及机关管理人员岗位经确定后不得随

意变动,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时,必须填写《人员转岗审批表》

(附表四)并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转

岗,未经审批私自转岗者,每发现一例罚分公司经理或部门负

责人每人l000元。

以示警告。

第四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自行脱岗的人员,脱岗15日

后解除劳动合同,停缴各项保险,如有未清手续或员工恶意拖

延不清理手续,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上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对其收取存档费300元/年(25元/月),转人事关系时罚款

500一1000元。

用人单位未及时上报脱岗人员,每发现一例罚款

1000—5000元,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自负。

第四十二条对于个人不服从公司安排,擅自离岗离职

的员工予以清退,在办理其调离手续时,对毕业转正后服务

期未满五年的员工收取20000元培养费方可继续办理调离手

费方可继续办理调离手

续。

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私自挂靠在册人员的行为,发现

一例罚款5000—10000元,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薪酬和福利

磐第四十四条薪酬分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取决于

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完成程度及同行业的整体工资水平,本

着公司效益有增长、员工收入有提高、人才发展有环境的指

导思想,依据员工的价值创造能力(才能)、在价值创造过程

中的位置(责任与风险承诺)与表现(IF_作态度)以及价值

创造的结果(贡献)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

第四十五条员工的薪酬包括基准内工资和基准外工资

两部分。

基准内工资包括岗位IT_资、工龄工资,基准外工资

包括效益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奖金等,具体参照公司《工

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员工薪酬整体调整原则上参照同行业的工

资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按工作会

通过的增资标准增长。

员工岗位工资调整根据岗位任职资格

标准和人事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薪酬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

第四十七条福利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

失业、IF_伤、生育)、住房补贴、夏季福利、各种补助(冬季

取暖费、午餐补助费、卫生费、通讯费等)、特殊节假日慰fq

金等。

鸬取?

第四十八条公司为在岗正式员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即: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各项保险费用的负担比例由用人单位、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合

理分担。

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填写保险手册,以便员工调动时

携带。

第四十九条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提前到公司进行实习的

人员,在公司实习期间不享受公司员工待遇。

第十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劳

动合同法,维护公司与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

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与外聘人员双方责、权、

利和应尽的义务。

杜绝用人单位随意行为,形成有序的聘用管

理机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本制度中外聘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聘用时间

在三个月以上并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册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原则:

岗位急需,专业适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公司管理岗位

及其它一般性岗位的外聘人员。

第五十三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有:

1、负责外聘员工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发布;

2、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外聘人员的录用审批和监督

管土呈;

3、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用人计划的审批;

与外聘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

4、负责监督、审核外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外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人员:

1、身体健康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无不良

记录0,

2、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符合聘用岗

位任职资格、具备应聘岗位工作能力;

3、能认同企业的价值观,有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具备

良好的爱岗敬业精神;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5、应聘专业技术岗位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必须持有应聘

岗位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服务人员

1、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好、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

9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

3、热爱本职工作,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做任何有损

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不得酗酒滋事、不得从事一切违法乱纪

的不良活动;

4、服从甩人单位指挥、安排,并积极完成临时性任务。

(三)所有外聘人员符合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十五条外聘人员的招聘应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本着“公司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的原则,由人

力资源管理部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负责外聘人员的招聘事宜。

具体为:

集中招聘,即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信息发布及组织招

聘工作,用人单位负责筛选面试工作。

第五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外聘人员时,须提前

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报送《人员需求信息表》,人力资源管理部

根据人员情况进行调配,在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用人单位

方可外聘人员;

所有聘用人员须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附

表五),要求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近

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二张,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面试、相关部室

及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五十七条外聘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提供

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彩照3张;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外聘人员在应聘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调查途径,外聘人员对

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并承允可进行必要的调查,

任何携带假文凭和简历作假的应聘者一律不予录用;

若在录用

后发现有作假行为,即刻解除相关关系、调离公司。

对已签订

《劳动合同》的人员立即予以解除,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外聘人员的试

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用

工条件或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

管理部,经审核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对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及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专业对口,

且本科毕业后在公司聘用备案一年以上、专科毕业在公司聘用

备案三年以上者由公司统一上报集团进行聘用备案,将优先给

予引进。

第五十九条外聘人员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

必要的教育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

(1)企业文化,本单位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三个体系’’的贯标要求,所应聘岗位的工作标准和

管理标准;

(3)现场安全教育,特别是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在其熟

悉安全环境后方可单独工作。

第六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由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工资

标准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公司鼓励外聘人员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业

务培训,对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与正式员

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十二条外聘人员在公司服务期满两年且表现良好、

考核达标的,可享受各类技术职称评审。

第六十三条外聘人员在公司取得各类资格证书,其资格

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负责保管。

若合同期满,不再

聘用且在公司工作满五年的将资格证书退还本人。

如工作不满

五年的,本人需返还公司培训费用后方可将资格证书拿走。

第六十四条外聘员工因工伤、残、死亡及非因工伤、残、

死亡的处理:

(1)用人单位使用的外聘员工发生工作事故,由用人单

位组织抢救,并落实外聘员工工伤、残、死亡的待遇和负责处

理相关事宜;

(2)外聘员工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赔偿因此给企业造

成的损失;

(3)外聘员工非因工工伤、残、死亡,企业不承担任何

责任和费用。

第六十五条合同到期外聘人员,如用人单位继续留用,

在外聘员工合同期满前l5天,各用人单位按《员工考核审批

表》进行考核,对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

合同,由用人单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与被聘用人员办理

续签手续。

第六十六条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但不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在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

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七条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关

系,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1)外聘员工因工负伤,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

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外聘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六十八条如外聘人员因各种原因合同未到期需离开

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征得同意后,

先办理《聘用人员退场单》(附表六),同时支付给企业相关培

训等费用。

用人单位将外聘人员退场手续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备

案。

第六十九条外聘人员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合同自行终止,并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七十条各用人单位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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