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业务系统账务处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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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代收他行票据,收妥入账。

对具体业务的处理,必须有账有据,账证相符,当时记账,及时复核,当日结账,日清月结,确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四条账务处理实行合理的岗位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推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约制度,做到关键岗位相互牵制,重要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

第五条账务处理实行审核授权制度,操作人员各自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账务处理。

凡规定需经授权才能办理的业务,必须经有权人员审核授权后才能办理,严禁越职、越权进行账务处理,新系统应设置相应的监督功能。

第六条账务处理建立检查监督及定期报告制度,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督制约,所有对外营业的行处均应建立严密的会计事后监督机制,坚持业务处理和业务监督严格划分,账务处理与业务经营严格分离。

第二章系统启用

第七条新系统是一个集中化、自动化、参数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业务处理功能包括:

公共业务、公司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零售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和资金业务等,上述所有业务都涉及账务处理。

新系统启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26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实施数据集中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将新系统总体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进行一段时间的新系统模拟运行和试运行;

新系统投入运营前经第三方测试和验收。

第八条新系统启用前,各行必须根据本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基本制度》以及本暂行规定建立各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必须事先经过业务培训、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各行应根据628项目组制定的《数据迁移规则》做好新老系统数据移植工作并加强核对检查。

在新系统模拟运行和试运行阶段,各行应加强新老系统的账表核对和业务数据的测试核对,且该阶段密押仍需使用。

新系统经本行业务部门、电脑部门和稽核部门联合验收,确认工作正常、运行稳定、符合要求,报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新老系统切换当日,老系统数据备份的磁带应永久保存。

第十条新系统启用后,total和外汇汇总报表的并表由总行帐务中心统一给总行会计部,各行无需再向总行会计部报送数据。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新系统人员管理的权限设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的原则。

总行管理人员负责设置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各分行、直属支行管理人员的权限;

分行、直属支行管理人员负责设置分行各业务部门及所辖支行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操作人员权限,由新系统自动建立《计算机操作员号颁发登记簿》。

会计主管、管理人员、非本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顶替操作员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凭柜员卡或柜员号进入新系统,按新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操作。

操作人员首次进入系统必须更换初始密码,日常操作使用自行编制的密码进入系统,且密码应定期更换并不得互相借用柜员卡或柜员号、密码越权、越位操作,系统定期(30天)自动提示操作人员更换密码。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内存入应用系统规定之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超越业务范围、违反业务规定进行操作,暂时离岗时应做临时签退,日终处理后轧平帐项并做正式签退,确保新系统正常进行批处理。

第十四条会计主管应使用授权卡授权,并在系统运行日志上记录新系统每日运行状况。

第四章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新系统机构设置:

新系统机构设置分为三种-实体结构、虚拟机构和分行全辖机构,每个机构都包括机构名称、联行清算号、交换号等参数。

机构新建由总行会计部审批后将有关数据交总行帐务中心,由总行帐务中心输入新系统。

对各行经营需要开设的内部帐务机构,需要设立一个原则,由总行会计部慎重审批。

第十六条新系统账务组织:

1、总行账务中心职能

总行账务中心负责设置总行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行、直属支行管理人员的权限;

负责按规定进行日初、日终批处理,并做好自动账务处理、数据备份以及各种报表下载工作;

负责在日终批处理出现账务差错时,打印营业机构账务核对差错表,由新系统自动进行挂账处理。

2、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职能

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承担分行、直属支行运行中心职能,负责本级的日初、日终轧账处理,打印机构轧账单,检测各操作人员当日处理的有关表内、表外业务的完整性,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平衡,产生本机构科目总账;

负责在本机构平账后,发出机构平账通知,并在本级不能正常签退时,通知总行账务中心。

同时,分行、直属支行营业部还承担分行、直属支行各类参数管理,辖内网点帐务系统管理的职能,是统驭分行、直属支行帐务数据和会计报表的主体。

3、营业网点职能

各营业网点实行结算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会计科目、业务代号由总行会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各分行、直属支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业务代号的,必须逐级上报至总行会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总行账务中心在系统中统一设置。

第十八条操作柜员必须根据原始凭证按照系统操作规定输入业务信息,原始凭证必须是本行业务范围内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经操作柜员审核合格后输入,必要时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操作柜员必须按照系统屏幕提示格式输入业务信息,要求信息内容齐全,符合会计统计、经营决策的要求,不得随意省略、添加或跳空漏输。

业务摘要的输入力求简明扼要,除系统默认式摘要由操作柜员输入相应的摘要代码,系统自动抓取对应的中文摘要外,对系统自定义摘要,由操作柜员自行输入摘要文字。

摘要文字输入以中文为主,符合本行会计、稽核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对原始凭证摘要内容只有英文或汉语拼音字母则从其原样,但不得为图省力擅自将应输的中文改以英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代替。

第二十条操作柜员输入业务信息后,新系统根据交易代码自动进行帐务处理。

对有专用画面进行账务处理的,操作柜员必须使用专用画面进行记账;

对没有专用画面进行账务处理的,操作柜员应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按对转关系将原始凭证通过万能交易画面成套输入新系统。

第二十一条对开销账户、冻结或解冻款项、暂封或解封账户、柜员权限设置、科目管理、数据修改、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调整起、止息日等特殊业务操作,均须会计主管签发操作任务书、授权后才能操作。

事后监督应对每日打印的各类特殊业务清单进行检查核对,加强对特殊业务操作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当日输入的账务数据发生错误时,操作柜员应根据柜员流水号进行抹账。

其中,未经复核的可自行抹账,已经复核的经会计主管授权后,记账柜员和复核柜员各自抹账。

系统内跨机构抹账交易由原业务发起行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发起,经接收行确认后进行处理。

当日现金差错未能查出错账原因的,经会计主管授权使用现金错账交易进行处理,由系统自动登记现金长短款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隔日错账、跨年错账的冲正必须填制错账冲正传票,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由操作柜员使用冲补账交易进行处理,操作柜员在输入错账冲账传票时必须输入冲账内容和错账日期。

错账冲正应执行“本年错账以同方向红字冲正,上年错账以反方向蓝字冲正”的制度要求。

系统内跨机构冲补账交易由原业务发起行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发起,经接收行确认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营业日中午,操作柜员应对上午业务进行轧账,核对现金、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确保账实相符。

营业日终了,操作柜员应对日间业务进行轧账,打印柜员交易流水清单、记账凭证、轧账单以及行内往来科目明细清单,将各种记账凭证与有关清单进行核对;

清理尾箱,使用碰库交易核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做到账账、账实、账款、账表、账证、账簿相符。

管理柜员负责本机构轧账,打印机构轧账单,检测本机构各操作柜员当日业务处理完整,账务处理平衡并在本机构平账后发出机构平账通知,结束当日工作。

当本机构不能正常签退时,管理柜员必须及时通知上级行账务中心。

上级行账务中心收到下级机构发出的平账通知后,由信息科技部运营中心双人会同进行日终批处理,同时做好自动账务处理、数据备份和各种报表的下传工作。

当日终批处理出现账务差错,总行账务中心必须打印营业机构账务核对差错表,系统自动进行挂账处理,账务差错由各相关机构于次日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新系统应打印机制凭证或汇总机制凭证,原始凭证原则上均作机制凭证的附件,并按帐务机构、柜员流水号,借方在前、贷方在后,相同记账方向的按分录顺序摆放。

个别不便作机制凭证附件的文本式原始凭证或必须在业务部门保管的原始凭证,各行可对其编号登记,并专门刻制“原始凭证在XX部门保管”的橡皮章在机制凭证上加盖注明,但要确保原始凭证的完整和便于会计、稽核部门进行检查。

机制凭证打印后,打印柜员加盖业务公章,以示此机制凭证为正式有效凭证,并随所附的原始凭证送事后监督人员签收。

第二十六条除附有回单的会计凭证由操作柜员进行账务处理后签盖回单交客户外,其他入账通知均由新系统打印机制回单交客户。

机制回单系银行发出的入账证明,打印柜员应当场检查打印质量和打印次数,避免错打、漏打或重打,机制回单应加盖打印柜员名章、业务公章后交客户。

凡因打印机故障或打印质量问题需重打机制回单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审核、授权后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补发回单应使用一式两联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由申请补发回单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办理。

一联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粘贴在原传票后作附件,原传票上签注“X年X月X日补发入账通知”字样;

另一联送操作柜员凭以补打机制回单后留存备查,补打的机制回单经审核无误后签注“X年X月X日补发入账通知”以及“注意重复”的提示字样,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

第二十八条各行办理个人账户存取款-包括销户、销折业务后,所有业务凭证-包括存单、存折和东方卡等均由受理行装订、保管,不再返回原开户行。

操作柜员受理并办妥个人账户的挂失和临时挂失后,《挂失申请书》盖章后一联作回单联交客户,一联作当日凭证附件;

受理并办妥解除挂失手续后,客户交回的《挂失申请书》客户联作当日凭证附件;

受理并办妥挂失销户及挂失补凭证后,客户交回的《挂失申请书》客户联由受理行归档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新系统传票装订的总体要求:

逐日清分、按序排列、确保完整、专人保管。

每日传票装订前,装订人员要与打印的柜员交易流水清单进行勾对,确认核对无缺后,将传票不分币种、不分科目按柜员号、业务流水号顺序成套排列,装订顺序为打印的柜员交易流水清单、传票。

装订成册的传票应加封面、封底,注明本日凭证册数,在封面填注日期、凭证及附件张数等有关内容,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绳结处及封面上签章后,入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操作柜员应按规定打印各类账表和信息资料,如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半年表和年度表等,做到打印及时,防止遗漏,确保各类会计账表和信息资料的齐全无缺。

账表打印应严格按规定操作,打印作废的账表要及时粉碎销毁,不得随意丢弃,以免泄漏账户信息,造成不利影响。

打印的账表应指定专人装订,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绳结处及封面上盖章后,入库妥善保管。

 

第五章账务监控

第三十一条新系统的权限控制原则是:

授权处理的业务,授权时复核;

即时支付的交易,要当时复核。

对大额支付交易,各行应在总行确定的柜员交易金额上限范围内,根据操作柜员的能力在颁发时自行设定。

对营业当日所有未复核、授权过的业务,操作柜员要根据前端的交易日志、柜员的业务凭证和业务流水,通过事中监督系统换人两次录入进行监督,确保当日账务准确处理。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账务处理的控制,新系统设置每日打印柜员交易流水清单和特殊交易流水清单的功能,清单按业务处理顺序成套记录反映流水号、交易码、借贷方科目号、账号、币种和金额等内容,事后监督应每天审阅,加强监督。

柜员交易流水清单应每日勾对,每日装订;

特殊交易流水清单应专夹保管,每月装订。

第三十三条对暂收、暂付款项必须加强管理,非正常性暂收、暂付账务除输入计算机外,还需设置手工账户,以对这些暂收、暂付款项的入账和转销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失控。

非正常性宕账在列账和销账时,相关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盖章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四条营业日终了,操作柜员必须清点尾箱,使用碰库交易核对本外币库存现金,核对凭证尾箱与轧账单,确保账实、账款相符;

大库管库员要将现金券别明细清单与本外币库存现金核对。

管理柜员应打印未处理业务交易流水,检查运送中现金入账事宜,处理汇划来账未确认信息,对系统内、系统外查询查复信息进行接受与答复,对批处理自动转账业务,如定期转存、批量结息、计提应收、应付利息、计提各项准备金、上缴存款准备金及自助设备业务应于次日打印相应的批处理清单和记账凭证进行核对。

第三十五条各行应按本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每日、定期账务核对工作,要加强对各单位的存贷款账户的定期核对,分户账满页或月末应将对账联加盖业务章后及时送交单位进行对账,每年至少一次填制有未达调节表的余额对账单,与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对账,确保内外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在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对会计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即在对会计凭证准确性、规范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业务风险性进行监督,尤其是权限业务、自制凭证业务、大额资金划拨业务等,确保款项安全;

事后监督人员审核会计账表时,要对账表一致,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进行重点监督,尤其是行内往来、央行往来、同业往来等资金类科目,确保资金走向安全、准确。

事后监督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在会计凭证上加盖核对名章,对发现的账务差错必须登记“事后监督日志”,并及时通知经办行、经办人员,对重大问题必须立即上报会计主管。

经办行、经办人员应配合事后监督,及时整改账务差错。

第六章会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新系统应做好业务数据备份工作,业务数据应采用磁带、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日处理数据备份应保存一周,月底处理、结息数据备份应保存一年,年终决算数据备份应保存五年,与数据迁移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应永久保存。

月底、结息和年终决算数据应双备份并异地分开保存。

备份数据应按日期顺序易地存放在防磁、防火、防潮的钢柜(箱)内,并与账、表、传票分开放置,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操作柜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打印会计数据资料,也不得擅自将会计数据资料提供给无关人员或部门。

本行部室如需查询、打印会计数据资料,应出具业务联系单,经会计主管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

行外客户经本行校验其查询密码后,方可进行查询,但查询仅限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会计数据资料。

第三十九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时,应由调阅人员填写调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由专人协同查阅。

公安、司法、检察机关等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县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公文,经行长(经理)批准,并派人专人负责陪同查阅。

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会计档案不得调离银行。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由经办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记录,以备查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当新系统因严重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进行正常账务处理时,各行要记录出错状态,及时与信息科技部、各业务部门联系,报告主管行长并按应急办法进行操作。

事后,各行应在系统运行日志上记录故障及其处理结果,以备查考。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在新系统上线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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