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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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

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

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

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

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8条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9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Ω。

第260条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4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

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

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

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检修准备

第278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

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2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高处作业

第306条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

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

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

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

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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