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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生产科室的职责

1.通风科

(1)编制、审核职业危害的各项制度、措施。

(2)监督管理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

(3)职业危害的日常内业管理。

(4)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5)对我矿生产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进行依法申报。

2.安全监察科

(1)监督管理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

(2)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3)检查入井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生产科

(1)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规划安全技术、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审核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

(3)对井下生产过程监督,保证设施,工艺的有序进行。

(4)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人力资源部

(1)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职业病检查。

(2)对员工职业健康进行监护。

(3)与员工鉴定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并将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负责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

(5)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培训。

5.机电科

(1)对井上、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提供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基础资料。

(3)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合理的选型。

6.工会组织职责

(1)监督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2)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3)监督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工作。

7.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8.生产单位区(队)长职责

(1)把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区(队)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格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全通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都必须依法申报。

二、申报项目按我矿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粉尘、噪音、振动、高温高湿、有毒有害气体等。

三、申报内容:

(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四)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七)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八)应急救援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时间:

每年12月30日前。

五、申报办法:

(一)由通风科应及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三)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凡逾期不申报者,将追究各单位和通风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

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

全矿所有在册职工。

四、按照培训知识的规定及要求,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二)掌握防治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

(三)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五、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井下参观、现场学习人员也必须经培训、且有人员带领方可入井),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六、从事职业危害工作人员转岗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七、年度培训计划由通风科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共同编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通风科、负责监督落实,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八、矿职业健康培训的职责:

(一)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培训。

(二)负责职业健康的管理及建档工作。

九、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十、矿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井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通风、防尘设施)由通风区统一安装和调试。

安设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正确操作使用。

二、采掘工作面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采掘队进行维护,采掘队每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使用。

三、其它地点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分管责任单位看管,通风区负责维护,通风区每日必须有专人对井下所有地点安设的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各地点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每次安设或撤除完毕时,必须有相关区队领导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交接。

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投入新型设备,改进落后工艺,采用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倡本质安全理念,从根本上控制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矿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矿长审批,由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集中采购,安监科及审计部门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二、服装的工种范围包括:

井下作业工种;

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作业的工种;

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以及对皮肤有感染作业的工种;

接触有腐蚀性物质作业的工种。

三、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四、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防护用品一律禁止使用。

五、对于煤矿井下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烧灼和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六、保管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由供应部门专人专管,严格保管发放制度,发放台帐记录清晰,及时反馈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七、工会组织要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生产粉尘日常监测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每次测尘结果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测定结果上报区技术主管审阅,区技术主管对粉尘浓度超过规定的地点,及时采取降尘措施,进行处理。

(五)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六)测定粉尘浓度时,均应把测尘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较为均匀的人工呼吸带内。

对于井上、下不同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有毒有害气体及温度、湿度的日常监测

(一)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要定期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三)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度计等。

矿长、总工程师、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放炮员、流动电钳工、班长、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四)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的要求执行。

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检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业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少检、假检、脱岗、睡岗,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六)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对手交接班制度。

(七)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一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变化情况。

(八)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两次向矿调度室汇报检查情况,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九)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十)通风区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应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一)通风瓦斯日报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十二)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十三)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以及温度、湿度的允许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三、噪声、振动日常监测

(一)大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日检制度,每日安排专人对大型设备(风机、水泵、压风机、提升机、皮带机等)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易松动螺栓及时紧固,对转动部件定期注油,确保大型机械设备运转使用正常。

(二)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大中修,按照一听、二看、三摸的要求对设备噪声、振动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加以解决。

(三)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专人专机,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确保设备、人员安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通风科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风科向有关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通风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风科应委托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通风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通风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通风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康监护

(一)上岗前体检

1.凡进入我矿上岗的新员工、离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在岗体检

1.矿对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两年,其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人员,体检周期为一年。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3.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5.矿人力资源部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三)离岗体检

1.矿对离岗即将离岗人员提前一个月进行体检。

4.体检后,发现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与负责体检的部门联系,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二、监护档案

(一)人力资源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六)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七)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说明:

能看到这里的,基本都是专职搞“职业危害”的了,也证明对本制度基本认可,且容我叨叨两句。

1、本制度文档基本囊括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对“职业危害”要求的各项制度。

2、本制度经过我单位专业科室会审,基本适用于大多数煤矿单位。

3、本制度根据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等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4、内容已经自动套用了标准样式,直接修改样式即可。

5、从事“职业危害”内业的都是苦逼,下载本制度后,发现需要修改和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可以与我联系,大家可以互通有无。

QQ:

63755082(加我时备注“一通三防”)

微信号:

yuaneleven11(加我时备注“一通三防”)

邮箱:

******************

现在就加,过后你忘了,找不到我,上哪哭去!

呵呵,我也是半路出家的,光JB搞内业了,实际这块欠缺很多经验。

如果你发现本制度脱离实际,那就对了。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一、由矿人力资源部根据我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二、对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岗位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即将离岗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在未对其进行离岗前体检的情况下,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病及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岗,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院观察。

六、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记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立即报告矿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七、人力资源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

除职业病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

八、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九、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人力资源部应将年度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

在安措资金中支出。

(二)管理范围:

仅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

(三)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9.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相关支出。

二、职业危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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