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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Word下载.docx

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16、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定标

17、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七部委第12号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五、合同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自行招标

24、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投诉质疑

2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0、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1、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2、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八、代理资格有效期

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3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37、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8、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九、代理机构考核

39、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40、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41、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

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十、其它

4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43、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

采购需求书须包括:

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三)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告。

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采购中心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在预告期间,采购中心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四、编制招标文件

(一)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

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中

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七、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二)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

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八、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九、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

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

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

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

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参加)。

开标会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主持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评审原则和办法、中选条件等事项;

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进行检查。

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

4、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5、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

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

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6、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

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

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并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

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纪律和工作规则,评审专家签署《攀枝花市评审专家承诺书》。

2、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

评审专家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对招标文件规定与

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采购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5、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

评审时,应实行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密。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中心可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十一、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

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五、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

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六、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七、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招标操作程序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邀请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邀请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代理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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