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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简报

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简报

2016年第4期

(总第101期)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办公室编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质量监控办公室编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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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督导新闻

我院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院校长)培训会

督导动态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督导室、质量办工作总结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督导信息员期末督导反馈

督导视野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督导新闻

我院参加全国职业院校

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院校长)培训会

6月18日-19日,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院校长)培训会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举行,来自全国各职业院校的300多名院校长出席会议。

我院张庆堂副院长、教务处张素俭处长、督导室周秀娥主任参加此次培训会。

国家教育部职成司高职发展处林宇处长在会上做开班动员。

林宇处长向与会者介绍了此次活动举行的背景,并指出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是国家“管办评”分离背景下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目的在于唤醒学校自我质量保证的主体意识,落实学校自我质量保证的责任,促使学校质量螺旋式上升。

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应崧教授在会上作了《服务发展需求,提升治理能力,提高培养质量,激发创新活力》的专题辅导报告。

杨应崧教授从什么是“诊断与改进”、为什么要“诊断与改进”、怎样开展“诊断与改进”三个方面给予解读。

杨应崧教授还就当前热议的几个话题,如“诊改制度和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关系”、“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抽样复核”、“诊断项目参考表”等进行了逐一说明。

培训会上,专委会委员、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党委书记经贵宝解读了《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

从“指导方案的重点是指导学校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明确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逻辑结构”、“落实整改制度要把握重点”、“规范开展自主诊改和复核”、“攻坚克难改进从现在开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专委会委员、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樊至光教授作了《状态数据深度应用和高效采集》的报告,专委会秘书长、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袁洪志作了《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的实践探索》的报告。

培训期间,学院领导与林宇处长、经贵宝书记就“诊断与改进”工作及未来工作开展进行了交流探讨。

高职院校通过构建五纵、五横、一平台,形成目标链和标准链横纵联动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将推动内部自我诊断与改进机制的常态化,提高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督导动态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督导室、质量办工作总结

2016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学院各项事业稳中求进、开拓创新的关键之年。

本学期督导室以“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指引,抓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确保教学质量”这条主线,加强质量监控工作力度,用心开展各项工作。

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做好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常规工作,指导、督促系部做好相关常规工作

1、注意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搭建学院领导、各职能部门与师生之间双向沟通的桥梁,沟通、反馈教学督导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平时应深入课堂,通过巡视、检查、听课、访谈等“督”的手段,获取信息。

2、动态跟踪督导效果和教师的成长情况,积极探索督导规律,提高督导实效。

动态跟踪督导效果与教师成长情况,坚持不断更新督导网站。

3、做好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巡查及期中、期末教学巡考工作。

4、编好每月一期《督导简报》,通报传递最新职教动态,交流督导工作动态。

本学期共计完成督导简报4期,每月及时上传督导网站。

二、在常规公开课听课的同时,加大力度开展院级、系级两个层面的推门听课

本学期行政中层干部分成八组对七系三部一院开展推门听课。

院级层面完成29节公开课听课,完成40节推门听课。

对推门听课情况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信息并及时总结。

计算机系、电子系等系部领导亲自组织系部督导进行推门听课,尤其是井新宇主任多年来经常性深入一线听课,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有效发挥督导功能,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

管理系、外语系推门听课力度大。

基础部推门听课督导评价好。

三、认真撰写督导工作调研报告,总结先进做法,提炼经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提出建议。

(书面报告递交各位院领导)

1、总结了学院信息化教学改革的成效。

通过教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组织的系列培训,系部层面、教师层面认清了信息化教学改革是大势所趋,也看到了信息化教学的魅力所在,青年教师形成了钻研信息化教学的良好氛围,从本学期的学院信息化教学竞赛情况来看,整体水平较去年有明显提升。

2、泛雅平台课程资源建设和使用的益处得到普遍认同。

通过教务处的积极推进,全院逐步形成发挥泛雅平台作用的良好氛围,就课程难点、重点录制视频,制作PPT,建设微课,上传泛雅平台,便于学生自主学习。

尤其是在学院目前多层次生源条件下,系部普遍认识到用好泛雅平台具有的积极意义。

系部专业课程泛雅平台建设情况和使用较好,如计算机系、管理系、机电系、艺术系、电子系等;计算机系、管理系、外语系、艺术系学生发帖、老师回帖较高。

3、挖掘先进典型,计算机系在教学改革方面走在学院前列,相关经验值得借鉴。

计算机系在教学改革方面的举措扎实,总体成效明显,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推广学习的积极建议。

4、梳理了学院工作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针对及格率成指挥棒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针对老师普遍反映学生难教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针对学生上课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针对四号楼公共教室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四、总结“十二五”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主要成绩,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十三五”规划

结合“十二五”期间,督导室、质量办围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积极谋划十三五规划。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及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以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构建包括教育教学、行政服务与后勤服务等领域在内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督导室、质量办

2016、6、15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督导信息员期末督导反馈

信息类别

信息数量

信息总结

 

表扬教师

 

35

电子系:

金献忠、黄丽霞、徐斌

管理系:

沙梅芳、李静、冯军、陆俊、陆乔叶、李彦

化纺系:

宋功品、徐娜、陆蕾蕾

机电系:

庄志勤、吴君、何鸣

外语系:

徐斌、周琳、吕晔、白新芳、徐丹、顾艳、李海军

计算机系:

安强、胡静、李海玲、熊大华、郑伟、崔蓬

 

教师教学

 

40

严谨的教学态度,丰富有趣的教学手法是以上受表扬教师的共性优点,但也有部分学生反应,部分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上课进度较快、没有针对性,教学模式单一,作业批改不及时等现象。

 

教学管理

 

29

1、管理系、机电系反应部分班级学生存在晚自习逃课,上课玩手机现象。

2、机电系反应实训时间安排不合理。

3、电子系、计算机系反应有些活动宣传不到位,活动举办完才知道。

 

学生学习

 

28

1、计算机系、外语系反应个别学生抄袭作业,交作业不及时,学生自控能力较差。

2、化纺系、计算机系、电子系、机电系反应有一部分同学早晚自习不能及时到班,晚自习利用率不高。

 

教学条件

 

32

1、计算机系、电子系反应实验楼电脑鼠标破损现象严重,有的机器损坏许久无人修理。

2、化纺系、外语系、计算机系反应部分公共教室卫生不好。

3、外语系反应部分教学楼屋顶漏雨现象严重,墙面脱皮。

其他

22

1、化纺系、管理系、外语系反应浴室开放时间较短。

2、电子系、计算机系反应操场上杂物垃圾较多,乱扔现象严重。

合理化建议

36

1、电子系、计算机系建议定期检查食堂卫生,及时清理垃圾桶和教学区域的垃圾,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学生的文体活动,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

2、机电系建议加大检查宿舍区域内吸烟现象。

3、外语系建议校园内绿化及时修剪,提升校园软环境。

 

督导视野

教师[2016]3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教育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三条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

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制定具体办法,不断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

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五条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六条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

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七条教师企业实践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

要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教师企业实践的激励机制和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各地(市)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教师企业实践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实施细则和鼓励支持政策,建立区域内行业组织、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沟通、磋商、联动机制,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接收教师企业实践的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

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企业,将其列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并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按照“对口”原则提供技术性岗位(工种),解决教师企业实践必需的办公、生活条件,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除组织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外,职业学校还应自主组织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

  第十四条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必要时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推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第十六条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

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现有资源,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整合校内外企业资源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各地要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部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予以鼓励宣传。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对所辖企业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参加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要会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学校教师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

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有关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教师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教育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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