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472931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BF1263F1农村新农居贷款Word下载.docx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在我行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支持的农村新居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农村新居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未被列入政府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二)位于乡镇驻地村庄、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以及周边村庄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域,房屋售价合理;

(三)房屋产权清晰、合法,不存在产权纠纷;

(四)房屋与贷款行位于同一管辖区域。

第八条贷款支持的农村新居住房为地方政府集中建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涉及建设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许可;

(二)牵头组织集中建设的地方政府班子团结、廉洁、实干,在当地农民中具有较高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建筑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贷款行应参照当地农村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根据借款人所购(自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买住房成交价格或自建住房建造成本的60%。

第一十条贷款期限。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一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行应按照利率授权规定,根据贷款成本、风险管理、担保方式以及当地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

同等条件下,一次性还本按约还息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对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办理保险的,应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一十二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还款方式应采用利随本清、按季(月)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分期还款方式,还款周期可以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贷款额度情况确定,最长可按6个月为还款周期进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一十三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在抵(质)押物能够办理合法、有效、足额担保手续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抵(质)押担保。

第一十四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的保证担保主要包括单一(多人)自然人担保、多户联保、公司担保、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第一十五条单一或多个自然人担保。

采用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力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保证担保的,单个担保人担保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可重点审查其担保资格和能力,不须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单个担保人担保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且信用等级在一般级(A+级)及以上。

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按《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中保证担保额度的测算公式测算。

多个自然人担保的,其担保人担保额度可累加。

第一十六条多户联保。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应严格控制农户联保方式,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可采取农户联保方式:

(一)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级的;

(二)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内农户;

(三)借款人提供所购(自建)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或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一十七条抵押担保。

农户新居住房贷款的抵押担保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易于转让、能够设定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包括本笔贷款所购买(自建)的房屋、本人其他房地产或第三人的房地产,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可抵押的财产。

第一十八条以能够(或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抵押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九条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如满足下列条件,贷款行可制定切实可行的单项实施细则,报省行批准后,方可接受抵押。

(一)当地政府已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所抵押房屋能够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地市级中级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

(三)当地政府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流转机制,所抵押房屋能够转让、处置;

(四)借款人必须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清偿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的。

第二十条以所购(自建)房屋抵押的,在办妥房屋正式抵押登记之前,应采用自然人担保、多户联保、公司担保、信用机构担保、质押担保以及非本笔贷款所购(自建)房屋抵押等方式设定阶段性担保,但所采取担保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用质押担保、公司担保、信用机构担保以及其他担保方式的,按《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合作,引导地方政府成立专项贷款补偿基金,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由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或由政府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贷款行应引导借款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所购(自建)房屋财产保险,保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贷款行应集中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进村现场收集信贷资料,须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1);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所购(自建)房屋资料

1、以购买地方政府集中建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与集中建设的地方政府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地方政府出具取得参加购房资格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或组织集中建设的地方政府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以自建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建房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农村新居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房的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书面声明;

(3)自建房已投入的建设资金款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书面声明。

(三)贷款担保资料

1、以单一(多个)自然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供担保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2、以借款人非本笔贷款所购(自建)房屋或以第三人的房屋抵押的,须提供房产权利证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贷款行受理岗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提交真实、有效的文件和材料。

凡对虚报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对地方政府出具虚假购建房行为、建设规划、首付款等证明材料并已查实的,不得再受理其辖内农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受理的,在CMS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和贷款受理后,连同贷款资料移送调查岗;

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和客户面谈制度。

调查人须入户进行实地调查,并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谈话。

如有必要,可借助村委会、村“五老”、协管员等组织或个人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但不能代替调查人的实地调查和面谈。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有效,借款行为是否自愿、属实,并告知借款人、担保人和联保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

(二)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否充足,重点核查借款人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债务是否与借款人、外部组织提供的信息一致,是否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核实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判断是否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四)双人实地查看借款人拟购买(自建)的房屋是否真实、合法,购买(自建)住房成交价格(或建造成本)是否合理,所购(自建)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五)借款人自筹资金情况,是否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六)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七)贷款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调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核实联保小组、单个成员贷款额度是否超过规定,涉及抵质押担保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调查表》(附件2),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和具体调查意见输入CMS系统,将信贷电子档案资料扫描上传至CMS系统,按业务审批权限提交部门负责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提出终止信贷程序的建议和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部门负责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应根据调查人调查情况在CMS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

县级支行权限内业务,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支行审查岗审查;

二级分行权限内业务,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二级分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

审核不同意的,可终止信贷程序,并由调查人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六章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审查由支行审查岗或二级分行审查审批中心负责。

审查人主要根据贷款材料开展审查工作,也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方式核实借款人身份、经营状况、贷款真实性和担保情况等。

第三十条审查人须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揭示的充分性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申请表、调查表填写是否完整、一致,客户经理是否在留存复印件上签有“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

(三)借款人所购(自建)房屋交易是否真实,有无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用嫌疑,所购(自建)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调查环节提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业务,审查人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三十一条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须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MS系统。

审查同意提供贷款的,审查人应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明确意见,在CMS系统中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不同意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在CMS系统中退回提交人。

第三十二条有权审批人根据贷款资料以及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在CMS系统中审批农户新居住房贷款。

审批同意贷款的,应明确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意见,并直接批复至贷款经办客户部门(网点);

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及时退回贷款经办客户部门(网点),由调查人负责告知借款人。

第七章用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用信管理由贷款经办行的客户部门(网点)负责人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合同文本完整性、抵质押担保手续合法性、贷款发放条件落实情况、账务处理合规性等。

第三十四条调查经办人在核实借款人、担保人的真实身份基础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采用抵质押贷款方式的,要由调查人或贷款行指定其他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经用信监督符合放款条件的,由调查人在CMS系统中制作借款凭证,打印放款通知书,交网点柜员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七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资金应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金穗惠农卡账户,但贷款行要保证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八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在“短(中)期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下核算,在CMS系统“个人住房贷款”大类项下“其他住房贷款”类别进行标识,“贷款用途”必须统一填写为“农户新居住房贷款-房屋地址-集中建房或自建房”。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贷后管理由贷款经办客户部门(网点)及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贷款经办客户部门(网点)主要负责客户关系维护、贷后检查、到期提醒、贷款收回以及贷款催收等工作。

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及对贷款经办行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具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贷款经办客户部门(网点)贷后管理工作主要由管户客户经理承担,具体包括:

(一)要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工程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无停工现象;

(二)对一次性还本的,至少每半年实地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健康状况、联系方式、居住地点以及其他家庭情况的变化;

了解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和信用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以及核实抵质押品状况等。

如发现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对分期还款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

(三)贷款到期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通知借款人存入足额资金,业务系统自动从借款人金穗惠农卡帐户扣收贷款。

贷款逾期后,要及时进行催收,对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无法联系到的借款人要进行上门催收。

经催收无效,要按规定进行法律诉讼,并定期检查逾期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应将已入库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和文件退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书面签收。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农户新居住房贷款风险分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虚假贷款、冒名贷款、私贷公用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

非三农金融部管理的经营机构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申请表

2、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农户新居住房贷款业务调查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