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475424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文山州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定稿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坚持锐意改革、积极探索,奋勇创新,善于为长远发展打基础;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九条提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乡科级副职(含副主任科员)岗位任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科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非领导职务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实行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五)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六)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相应培训经历,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经过培训的,要在提拔任用后一年内及时安排培训;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八)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其任职资格。

第三章初始提名

第十条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提名,可采取提名主体书面提名推荐和召开会议直接提名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可由下列主体进行初始提名:

(一)县委组织部;

(二)拟配备岗位的单位(部门)党组织或行政领导班子;

(三)领导干部;

(四)干部群众;

(五)符合推荐条件的个人。

第十二条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空缺职位。

在相关媒体、网站、黑板报或职工会议上公布空缺职位,明确拟配备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选拔方式等。

(二)推荐提名。

各初始提名主体根据空缺岗位要求,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推荐提名。

(三)组织审核。

县委组织部结合拟配备职位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原则上每个职位按不少于1:

3的比例提出初步参考人选。

(四)会议提名。

采取召开县委全委会议、组织部部务会议等方式,对已确定的参考人选,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按1:

2的比例提名;

其他乡科级领导岗位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按1:

1的比例提名。

(五)确定民主推荐人选。

根据会议提名结果,经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提名推荐的对象必须具备本《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十四条提名主体向组织提名推荐乡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填写《文山州乡科级领导干部提名推荐表》。

第十五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责任追究制。

提名推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意夸大被推荐人的品德才能。

对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后发现初始提名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初始提名的领导干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处理。

第四章民主推荐和考察对象确定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实行差额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一)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

如拟任职位发生变化,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

(三)民主推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提供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名册,发放推荐表,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推荐;

(二)从参加民主推荐大会的人员中选择各个层次的部分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推荐得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

(四)向县委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推荐:

(一)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乡(镇)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二)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纪委领导,各站(所、中心)主要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总支(党委)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20%的居住在本乡(镇)辖区内的全国、省、州、县、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

第十九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的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20%的单位或系统内的全国、省、州、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离退休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

少于20人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第二十条县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一)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乡(镇)换届时考察对象的确定,由乡(镇)党委会根据县委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县委批准,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时考察对象的确定,由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对象确定后,要在参加民主推荐大会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对乡科级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大会民主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对乡科级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大会民主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实行差额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深入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及心理素质情况,延伸了解其婚姻家庭、社会交往、生活作风等情况。

要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

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要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

(五)考察对象按要求书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六)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的意见,乡科级副职考察为正职人选的,要听取县纪委的意见;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八)考察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完成考察材料,并就考察对象的主要德才表现、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提出任用意见。

涉及乡(镇)换届的,考察工作组还要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干部考察考核资格(或者熟悉干部考察工作)的成员组成。

工作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干部工作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乡(镇)换届前,应当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评议工作组由县委抽调人员组成,民主测评大会由乡(镇)党委主持;

(二)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人员一般由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站(所、中心)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总支(党委)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及辖区内20%的全国、省、州、县、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离退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量化考核表和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工作组对班子及成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评议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向乡(镇)主要领导进行反馈,班子成员的评议情况由主要领导分别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考察对象在乡(镇)的: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各站(所、中心)负责人,部分村委会(社区)党总支(党委)书记、村(社区)主任及不少于总人数20%的居住在本乡辖区内的州、县、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职工代表;

(二)考察对象在部门的(少于20人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群众代表,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的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七条考察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在提拔任职后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德才表现(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或民意调查)及考察谈话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乡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县委领导班子应当充分酝酿。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实行差额酝酿。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15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州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乡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县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免,要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县委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到会成员必须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楚的,应暂缓作出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委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县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要加开县委全委会议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乡科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职前,须书面向县纪委监察局征求选任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五条决定乡科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报纸、电视、电子政务和党建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应当调查核实清楚,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乡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或者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县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决定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分别由县委、县纪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十九条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职的,自会议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县委提名县政府(党组)任命的,自县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依法推荐和提名

第四十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选举和任免的干部,由县委依法进行推荐,乡(镇)党委根据县委的推荐意见,向人大主席团介绍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乡(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命干部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履行职责。

乡(镇)党委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请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由党委推荐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选举或人大主席团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主席团成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并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如发现所提意见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党委应建议人大或人大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二条党委推荐的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的人选。

也可以在落选半年后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连续两次落选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十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的或者其人选。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四十四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二)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县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充分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六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

因工作需要的;

需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在同一地方或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按照回避规定需要交流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县委、县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在同一乡(镇)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各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任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交流。

同一乡(镇)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三)乡科级领导干部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可以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四)交流可以在乡(镇)之间,县级机关、部门之间,单位内设机构之间进行;

(五)交流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七)实行干部交流要从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班子建设、有利于干部成长、有利于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出发,采取提任、调任、转任、代职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乡(镇)机关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乡(镇)机关或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等工作。

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在本人出生地的乡(镇)任职(少数民族乡(镇)的乡(镇)长人选除外)。

第四十八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县委、县委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及其他有关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本人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任期

第四十九条乡科级领导干部职务一般每个任期为5年。

第五十条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乡科级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十一条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乡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五十三条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

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五十四条选任制乡科级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乡科级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任免职通知。

第十三章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五十五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且具备本《规定(试行)》确定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基本条件的优秀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本《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限制,实行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五十六条破格或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其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

第五十七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工作特殊需要是指:

(一)配备班子时,为改善班子结构,需要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或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需要配备某些专项工作或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第五十八条破格或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由乡科级副职提任正科领导职务的,在乡科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不得少于1年;

由科员提任为副科领导职务的,在科员岗位上工作不得少于1年;

(二)少数民族干部首次提任为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越级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原职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且只能越一级提拔。

第五十九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必须报州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干部的上报材料为一式2份(本人档案除外),主要是:

(一)请示,必须说明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人选产生过程、理由及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二)本人档案;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

(四)考察报告、考察材料;

(五)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和资格,认真履行任职程序。

第六十一条公开选拔或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乡科级领导干部,涉及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任用的,参照本《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六十二条乡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定不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或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五)因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