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查处考核奖励办法及处罚管理制度 3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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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主任、队长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2人次。

职能科室副科长、科员、队组副队长及技术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1人次,安全员每月抓“三违”指标不低于3人次。

2、抓“三违”制度与考核办法

1)凡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均为“三违”。

2)全矿职工都有抓“三违”权利。

3)多人同时检查到一个“三违”行为,经查处后,只能统计为一个人完成的指标,不得同时作为多人共同的指标。

4)出现集体违章作业的,视当班干部和班长违章指挥处理。

5)所有抓“三违”指标的人员必须按月完成抓“三违”指标,未完成抓“三违”指标,每少一条罚款200元,轻微“三违”2条只能统计为一个指标。

3、“三违”处罚程序

1)管理人员抓到“三违”后,必须在现场指出违章事实,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督促现场落实整改;

升井后当天必须由反“三违”人员及所在单位干部亲自带领“三违”人员到安监科填写“三违”行为登记表,超过24小时再登记视为无效。

2)“三违”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安监科接受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的,安监科给予“三违”人员50元/天罚款。

3)“三违”人员处理程序:

①对查到的“三违”人员首先停班然后培训、学习直到正确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为止。

②培训中心利用停班时间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场所、培训教材由安监科提供,学习内容主要为“三违”行为所涉及的《煤矿安全规程》、所在单位《作业规程》及矿相关管理制度等。

③由安监科组织对“三违”学习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三违”人员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将继续停班学习,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④“三违”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每天交纳10元培训费用,款交安监科,用于支付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⑤对“三违”人员进行培训的人员,由安监科支付培训费用,但一般“三违”不超过3天,严重“三违”不超过7天,超过规定时间“三违”人员考核仍不合格需继续培训的,为无偿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4)对查到的“三违”行为,安监科按照“三违”界定范围对其“三违”性质鉴定,每天将“三违”行为的事由、危害及后果处理意见在公示栏通报一次。

4、对“三违”行为的处罚

1)各单位百人“三违”率不超过5,每超过一人次罚单位正职500元。

2)上级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加倍处罚。

3)“三违”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再对其进行二次处罚。

4)凡“三违”处罚当天自动交款并接受教育态度表现良好的,当天少交50元,不主动交款的,继续停班,轻微三违不计。

5)季度内出现两次严重“三违”或半年度累计一般“三违’超过5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抓到的“三违”人员,要严格执行罚款制度,轻微三违罚50元,对一般三违罚100—500元,严重三违罚500—1000元,造成事故影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一节反“三违”的有关规定

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经矿委会研究决定依法惩处。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

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5、《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等企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况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鑫隆煤矿“三违”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取消劳动合同

A1、由于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规程等强行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或一级事故的责任者。

A2、由于个人责任对上级领导安排整改的重大隐患既不按期整改,又不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A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无故罢工或恶意怠工、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责任者。

A4、危险要害岗位作业人员擅自脱岗者,夜间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A5、工作时间内喝酒、工作岗位喝酒、酒后上岗、赌博、在框内打架斗殴以及盗窃煤矿财物的责任者。

A6、受公安部门处置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三违”行为界定

1.共性部分

1.1严重“三违”行为:

(罚款500—5000元)

1.1.1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相关责任者;

1.1.2带电接火、带电检修、检查、搬迁电气设备的责任人员;

1.1.3严重违章放炮的(如:

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

1.1.4携带烟草及火种下井者;

1.1.5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员;

1.1.6因个人违章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或造成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

1.1.7设备运行期间爬皮带、爬车、蹬勾头等责任人员;

1.1.8斜巷提升放车辆期间,在车辆下方做与之无关工作的责任人员;

1.1.9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1.1.10安排未通过培训、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1.1.11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1.1.12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1.1.1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1.1.14不服从管理,殴打、漫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1.15瓦斯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1.16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运行或不及时停止的;

1.1.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1.1.18井下动电焊、气焊无措施施工或措施审批不全的;

1.1.19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1.20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责令停产整改的;

1.1.21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1.22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23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1.1.24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1.1.2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1.26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27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1.28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1.29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1.30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1.31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停下来整改不服从管理的;

1.1.32对于各种安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排除重大隐患所采取的措施落实不积极或没有按期完成者;

1.1.33特殊场所作业(包括3m以上高空作业进入溜煤道不系安全带)不落实安全措施。

1.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1.2.1上、下班不排队等候,抢上抢下的,不服从井口检身工指挥的;

1.2.2井口把勾人员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2.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4不在工作面交接班的责任人;

1.2.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1.2.6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2.7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8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2.9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0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2.11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2.12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2.13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2.14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2.15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2.16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1.2.17不从过桥跨越皮带的;

1.2.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1.2.19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1.2.2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1.2.21发生人身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1.2.22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校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1.2.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1.2.24造成各类一般隐患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1.2.25跟班领导随意不上岗或脱岗的;

1.2.26支护材料使用与设计规程不符的;

对购置支护材料、矿车联接装置、专用工具、劳保用品等,不具备“三证”齐全,不是指定厂家生产的,以及质量原因影响安全生产的;

1.2.27井下特殊岗晚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2.28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1.2.29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2.30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2.31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2.32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1.2.3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2.3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1.2.35入井前不检身、乘猴车前不把勾的;

1.2.36施工单位安全隐患严重,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人员安排停产整改而不服从管理的;

1.2.37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2.38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1.2.39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2.40乘猴车带的东西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1.2.41焊接或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1.2.42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2.4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1.2.44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2.45各类气瓶(氧气、乙炔等)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1.2.4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1.2.47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2.48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绞车房等要害场所内吸烟的;

1.2.49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1.2.50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1.2.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1.2.52乘猴车时来回晃动,脚往地上踩或踢煤块的;

2.采煤专业

2.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2.1.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1.2进入采空区的;

2.1.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坐溜子的;

2.1.4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2.1.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2.1.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2.1.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2.1.8未及时退锚剪网造成回、进风巷尾巷悬顶面积大于10㎡以上的;

2.1.9拆除、安装工作面,开工前无措施,未经验收强行拆除、安装的;

2.1.10支架牵引时,牵引区内仍然有人工作和停留的;

2.1.11采煤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2.1.12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2.1.13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2.1.1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未采取措施的;

2.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2.2.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的;

2.2.2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2.2.3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的;

2.2.4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2.2.5回料机械缺护身柱、护身板的;

2.2.6推溜时造成脱节或急弯的;

2.2.7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2.2.8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2.2.9端面距超过规定后不及时支护的;

2.2.10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2.2.11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

2.2.12煤壁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2.2.13工作面移架放顶未按规定顺序的;

2.2.14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

2.2.15回料人员单独作业的、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的;

2.2.16采煤机作业时喷雾不起作用,不加引射器或喷不成雾状,采煤机司机仍割煤的;

2.2.17跟机工不在现场,采煤机司机私自割煤的;

2.2.18采煤工作面割煤前,端面距超宽不采取措施,强行割煤的;

2.2.19有行人通过,支架工仍拉架顶溜的;

2.2.20支架呈高射炮状态(仰俯角大于7°

),不接顶或初撑力不够,未采取接顶措施;

2.2.21不执行规程措施,缺棚少柱,支护强度不够,空顶作业的;

2.2.22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2.2.23切顶柱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2.24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2.25采煤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2.2.26煤机司机开机前不发出信号开机;

2.2.27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仍继续作业的;

2.2.28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根低于规程要求的;

或防倒使用不全的;

2.2.29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

2.2.30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2.31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2.2.32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2.2.33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造成损坏的;

2.2.34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2.2.35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

2.2.3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2.2.37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2.2.38操纵阀操作完不上锁的;

2.2.39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推拉完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2.2.4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2.2.41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2.2.42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2.2.43推拉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

2.2.44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2.2.45采煤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2.2.46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2.2.47采煤机检修时,或更换截齿时,煤壁没有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3.掘进专业

3.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3.1.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3.1.2三、四角门无专门加固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3.1.3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的;

对失效的锚杆(索)未及时补打的;

3.1.4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套打残眼的;

3.1.5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3.1.6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

3.1.7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3.1.8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3.1.9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1.10掘进开窝前无专门措施的;

3.1.11掘进放炮未使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

3.1.12两巷贯通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的;

3.2一般三违行为:

罚款(100—500元)

3.2.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挑掉危岩、活矸的;

挑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3.2.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2.3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3.2.4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3.2.5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又未穿鞋的;

用放炮方法带腿窝的;

3.2.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和支护材料的;

3.2.7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3.2.8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距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距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2.9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未采取措施或及时补打的;

3.2.10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磨垫圈的超过30%的;

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

3.2.11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2.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3.2.13锚喷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3.2.14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帮顶,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3.2.15未停机处理堵塞喷射管路的;

处理堵塞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

3.2.16修护巷道人员后路不畅的;

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3.2.17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放的;

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

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支护的;

3.2.18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2.1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成而终止工作的;

3.2.20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未制定专门措施)

3.2.21非独头巷道两个同向维修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

3.2.22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3.2.23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时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3.2.24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

或未带保险带的;

3.2.25综掘机喷雾不起作用,不加引射器或喷雾不成雾状,综掘机司机仍割煤的;

3.2.26跟机工不在现场综掘机司机私自割煤的;

3.2.27掘进煤头往外20m范围浮煤(矸)多,超过巷道三分之一断面的;

3.2.28掘进巷道打注锚杆(锚索)时,卡断药卷或使用失效药卷的;

3.2.29所有锚网联合支护巷道,有一处大于1m2以上的网包未及时处理的;

3.2.30锚网、锚喷巷道受动压、测压的影响,造成锚杆托板失效和锚杆崩断、喷层脱落未采取措施的;

3.2.31掘进工作面空锚距超过最大空顶距离作业的;

3.2.32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或截割头下有人作业的;

3.2.33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3.2.34掘进机前施工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3.2.35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

3.2.36掘进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3.2.37掘进迎头前探梁使用时,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2.38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3.2.39机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3.2.40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3.2.41开综掘机不开灯的;

3.2.42掘进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的;

3.2.43放炮距离不够的,进行放炮作业的;

3.2.44锚杆、锚索不按设计要求使用锚固剂的;

3.2.45掘进机切割程序和轨迹不符合规程要求,巷道成型不规范的;

3.2.46锚杆眼布置和深度不符合要求,托盘不齐全,螺帽扭矩力达不到要求的;

3.2.47检查修理掘进机时,未断开电源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的;

4.火工品专业

4.1严重“三违”行为(罚款500—5000元)

4.1.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4.1.2放炮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4.1.2放炮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4.1.3爆破前放炮员未发出警号的;

爆破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4.1.4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4.1.5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4.1.6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4.1.7凡出现非放炮员放炮的责任人;

4.2一般“三违”行为(罚款100—500元)

4.2.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的,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50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

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4.2.2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的;

矿车速度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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