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藻精土处理污水技术BOT合同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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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m3/日以上的那部分污水进行机械直接排放,且不承担责任。

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

9.4.1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利用项目PLC自动控制系统及仪器实施与环保部门在线同步检测。

该系统及仪器经市计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所输出的参数作为计量的依据;

9.4.2对原污水的进水点和处理后的出水点各种参数的检测数据,须有计量瞬时和累计值,计量仪表精度须达到1.0级;

9.5乙方应定时对原污水和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进行检验、监测和记录,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如甲方临时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随时提供检测报告;

乙方应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

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测量仪表进行检查,测量仪表须处于市计量局标定的有效期内,同时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检查的书面通知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9.7污泥处理

乙方在运营中产生的剩余污泥及其他处理后的化学物质,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负责运至甲方指定的废弃物地点(单程运距不大于40公里),并承担运费。

如果上述纯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运距大于40公里产生的增加运费),应在污水处理费中调整补偿。

9.8原污水超标后果

9.8.1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水质指标不应超过附件5所规定的浮动范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严重超标的原污水处理后,如不能达到处理指标,不承担责任。

9.8.2如甲方提供的原污水,或者水质超标,或者水量超量,对乙方造成运营费超支或损失,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共同确定上述运营费超支和/或损失的原因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甲方在上述确定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应使乙方达到运营费用和/或损失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情况。

9.8.3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

如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污水水质长期超标,乙方应对此进行评估,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根据其经验认定只有通过工艺技术和/或设备的更改才能满足对原污水超标水质进行处理,则乙方将提出技术改进方案和追加投资与增加运营费用相应的费用补偿方案,包括协商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

9.8.4追加投资与增加运营费用及相应财务补偿方案的批准

乙方就此提出上述方案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方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协商方案(或修改方案后批准);

9.8.5乙方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时,将不实施新的技术更改与投资方案。

10.污水处理费

10.1污水处理费单价

当原污水进水点生活污水水质和在排放点乙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不超过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范围时,以出水点按照本合同9.4款计量方法,双方确认的出水量为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单价为×

×

元/m3。

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

生活污水处理单价从商业运营开始日起的五年内不作调整,五年以后,若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发生变化,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以乙方提供的《运行成本测算》(详见附件10)及《BOT方式测算结果》(详见附件11)中的电价、贷款利率及签订本合同时的税率为基础,并按照附件10及附件11中的计算方法,分析计算出由于电价、贷款利率及税率变化引起运行成本的增减量,再对生活污水处理费单价做一个调整方案,最后由双方商定。

10.3当甲方提供的原污水量,小于×

万m3/日时,则甲方仍按×

万m3/日的处理量支付乙方当天的污水处理费。

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

10.4.1每月1日上午10:

00(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由双方的代表共同对项目的出水点计量装置进行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

如果一方代表未按上述时间参加共同读数,也未预先通知另一方延迟读数时间,另一方代表可单独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在当天下午4:

00以前送达甲方,送达即视为已得到双方的认可;

10.4.2乙方于每月5日(如果为法定假日,则顺延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污水处理费的支付通知单,乙方在付费通知单上计算出上月的污水处理费总额。

10.4.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

街道地税发票,如果发生滞纳支付,则按每天3%支付滞纳金;

10.4.4如果甲方对上述付费通知单有异议,必须在收到此单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上述付费通知单。

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

10.5.1甲方向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完全符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以及×

省财政收支与国库支付的规定,保障支付;

10.5.2甲方向乙方的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特许机关支付环境保护支出的同类财政科目(或同类国库支付科目)中是优先的,第一的。

11.所有权移交

11.1在移交日,乙方应将所有权移交给甲方,不得留置,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规定。

11.2移交日1年前,甲方与乙方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移交日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

11.3在移交日之后,乙方对甲方经营项目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及项目发生的事件等均不负管理责任。

11.4在移交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乙方应清偿完毕其所有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瑕疵,包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方对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

乙方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乙方在同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以使其能够直接接手项目的运营。

11.5在移交之日前的3个月内,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使项目的一切设施性能参数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行状态。

其大修时间与安排应事先获得甲方认可,并在大修后,让甲方参与大修验收。

恢复大修应包括:

11.5.1核查各类设备的制造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11.5.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11.5.3检修、探测、检测及易耗件更换。

11.6在特许运营期后的最后一个,每月从乙方的营业收入中提留10%设立“恢复性大修基金”,基金账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设立,若乙方不按时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大修,并有权单方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提款支付大修费用。

移交后10天内返还“恢复性大修基金”剩余款给乙方。

11.7零配件: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移交12个月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

11.8保证期: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过后1个月内,修复由于设备、配件、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特许期间乙方的任何操作或失职造成的项目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修复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付。

11.9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日,乙方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在保险无偿转让甲方。

11.10文件、计算机程序与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为运营与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无偿移交甲方继续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转赠第三人使用。

11.11培训甲方的运营人员:

乙方应免费安排对甲方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直到熟练管理设备,作为移交的一部分。

11.12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生效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与赔偿不负责任,也不应受到其他损害。

如甲方要求,乙方也可以将上述合同转让给甲方。

11.13移走乙方所有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15天内,自行从项目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人员的个人用品(包括车辆)以及与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

如果乙方没有在上述时间内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日的10天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至适当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将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与保管费用。

11.14移交费用:

双方各自负责移交事务的成本与费用。

11.15风险转移:

从移交时刻起,项目的运营、维护以及移交后的其他民事责任与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11.16.移交程序

11.16.1在特许期最后的3个月内,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在特许期最后的2个月内,甲方有关人员进驻项目的有关岗位,与乙方人员一起工作;

乙方编制移交清单提交甲方;

11.16.2在特许期满后的1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可以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11.17.鉴于12.4款的终止后的补偿和移交

11.17.1移交应在有关终止生效后的60天内进行;

11.17.2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运用上述:

“特许期满后的移交”条款所规定的移交范围与移交方式约定。

11.18.不可抗力情况下保险理赔款的使用

11.18.1.如果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终止,乙方购买和维持的保险项下获得的任何险理赔款,应按以下顺序优先支付:

11.18.1.1满足贷款人,满足债务偿付;

11.18.1.2余额归乙方。

12.赔偿责任

12.1乙方处理后水质排放不达标的处罚

在原污水的水质、水量达到附件5的要求前提下,乙方由于自己的原因使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未满足附件5的要求,则被视为“不达标”,乙方不能获得该运营日的污水处理费,且须向甲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当天的生活污水处理量)×

(污水处理费单价)×

30%,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

12.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削减或暂停生活污水处理,则甲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相应减少,但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五天,否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削减或停止的污水处理量)×

(污水处理费单价)×

30%,乙方还应承担有关环保部门对其的处罚。

如果削减或停止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时间超过十五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2.3如原污水水质超出附件5的要求,对乙方造成运营费超支或损失,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量)×

30%。

甲方违约金的支付是在乙方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附件5的要求前提下进行。

12.4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利、利益与所有权,合同终止前项目的债务与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须在终止合同的60天内向甲方支付500万元补偿金额;

12.5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的终止,乙方将项目的所有权、利益与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项目转让金额应该是乙方在终止本合同时的净资产额,合同终止前的债务与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须在终止合同的60天内向乙方支付500万元补偿金额:

12.6城市规划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项目当地城市规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生活污水处理等各类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与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与远期建设规划,造成或可能造成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有影响,甲方必须在上述城市规划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步做出相应的措施、方法与方案,确保按附件5要求供应原污水给乙方处理;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13.1.1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提出中止或部分中止本合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1.2上述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对其后果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革命、暴动、战争、禁运、罢工等;

13.2对乙方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3.2.1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商、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延迟履行合同;

13.2.2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延迟交会或潜在的缺陷;

13.2.3项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发生故障或正常磨损。

13.3对甲方的例外

在下述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13.3.1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在特许期间对本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持有各类异议;

13.3.2甲方对项目实行没收、征用与强迫收购;

13.3.3甲方在特许期间制定的自身法规、规定、条例等对本合同不一致;

13.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陈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附当地公证机构或其他证人的证明。

13.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各方独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了第17.4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任何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一义务的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对时间顺延。

13.6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时起超过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均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申请仲裁。

13.7协商和减少损失的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为采取有效的措施支付一定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4.保险

以资产所有权划分保险的受益和费用,在特许期内乙方应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保险受益及其费用。

特许期后甲方负责项目范围内的运行所要求的保险受益及其费用。

15.法律变化

如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项目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乙方在项目的利益或乙方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6.补救与通知

16.1本合同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计的,且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或放弃其他补救措施。

16.2通知贷款人与其他相关第三人

一旦出现不履行3.2款与3.5款的违约事件,每一方应及时向贷款人与其他相关第三人提供各自发出的或收到的所有有关违约通知的副本。

16.3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或提出,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可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送到各方下列地址或日后不时通知其他各方的其他地址。

双方中一方发出或提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在对方正常工作时间内送达而对方如拒绝接受时生效。

16.3.1同时必须在采用专人递送或以公认的特快专递方式的,在正常工作时间送达对方而对方如拒绝接收时生效;

16.3.2采用传真方式时,发送当日开始生效。

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或电邮,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地址: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需要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

17.知识产权

17.1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工艺、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

17.2甲乙双方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有保密的义务。

各方保证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17.3乙方对本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以及采用这种工艺引起任何涉及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的争议的后果负责,即使特许期满以后,在生活污水处理生产系统正常使用寿命期间以内乙方依然负责,直至专利期满为止。

17.4保密

17.4.1商业机密信息

合同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接触、查阅的所有有关资料和信息均属于该商业机密信息(除非该方做出相反表述)。

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无论公开的原因),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属于商业机密信息。

17.4.2保守商业秘密

合同一方应对其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另一方的机密商业信息泄露给第三人;

本合同各方应负责使其下属人员同样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17.4.3合法披露

合同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和使用另一方的机密商业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7.4.3.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

17.4.3.2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披露的。

17.4.3.3另一方允许向第三人披露的。

17.5保密期限

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失效或提前终止后,仍有效5年

18.争议解决

18.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展和项目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18.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18.4款。

18.3如在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技术问题上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

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

如该专家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

18.4如果双方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而产生的分歧、争议或索赔,或对本合同解释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对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的问题,如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则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的分担由仲裁庭决定。

除与提交仲裁的争议有关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19.放弃豁免权

19.1甲方声明并保证:

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甲方放弃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

19.2甲方或主管部门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不应被视为放弃其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

20.其他

20.1合同转让、质押

20.1.1甲方

20.1.1.1在乙方书面同意下,甲方可以将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0.1.1.2甲方机构调整为新的部门,但未削减原有权力、财力的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的地位可以变更为上述新的部门,但必须与乙方重新签订。

20.1.2乙方

20.1.2.1在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可以将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0.1.2.2为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需要的融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的权利、利益质押(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融资担保条件;

20.2合同公证

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公证。

20.3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

20.3.1乙方在此陈述、保证并声明

20.3.2乙方同意按照国家与×

省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构要求下,订立反腐倡廉的约定,规范乙方的下属人员;

20.4可分割性

如果任何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颁布的任何法律、法规使得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受到限制或不能强制执行,则该项条款无效,但本合同的其他条款还继续有效。

此外,合同双方尽最大努力达成在经济效果上与无效条款一致或大致一致的条款,以替代该无效条款。

20.5非弃权

合同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力,补救措施、酌情决策权、授权和其他权利,并不表示该方放弃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也不能损害该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对该权利的单一或部分行使并不剥夺其再次或日后的行使,放弃行使权利并不表示放弃在本合同下其他权利。

本合同项下所有弃权或同意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20.6修订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有效签署。

20.7完整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构成本合同唯一和完整的合同,并取代双方此前可能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意向、协议、承诺与声明。

20.8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

附件:

1、基本情况

2、工程范围

3、工程造价

4、工程进度

5、保函格式和担保格式

6、政府批准书

7、授权证书

8、运行成本测算

9、BOT方式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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