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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有第16条所规定的含义。

“工程”

指污水处理远期规模8万立方米/日,一期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超额水量”

“超额水量”指如果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超过设计水量,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第8.2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第8.3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基本水量”

指具有第12.1.1条款规定的含义。

“接收点”

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或区域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

“交付点”

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甲方的指定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可供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期内,甲方每日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设计水量”

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3万立方米/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的污水水量(万立方米/日)。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和规范性文件。

“生效日”

指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指具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含义。

“污水处理厂”

指污水处理厂。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如目前贷款基准利率7.05%,违约利率为7.05+2%=9.05%)。

如果违约行为为持续性行为,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为违约行为结束时适用的基准利率。

“项目”

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项目设施”

指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且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设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别指出外,一般指污水处理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第19.1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期”

指自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年度期间。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月度期间。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17.4.2条发出的通知。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c)市(县、区)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d)甲方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第2条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3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外始终保持有效。

2.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

项目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

除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三十(30)年。

2.3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约km2。

(详见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围图)。

2.4特许经营期的扩建

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一期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

当一期生产负荷达到90%以上,项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扩建工程,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和基本水量双方另行协商。

规划再生水利用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3条双方的声明

3.1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资质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3.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3.1.3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3.1.1条及3.1.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3.2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

3.2.1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保证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2在生效日当日,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分别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本合同附件五)、《市(县)财政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本合同附件六)、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本合同附件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3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或作出之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7.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4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

4.1.2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4.1.3给予协助

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

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共同完善项目实施、获得国家或省、市关于项目各种环保补偿资金和融资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4.1.4不干预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4.1.5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

甲方应为项目公司指定污泥、栅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点(距厂区二十公里内),以保证项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4.1.6进水水质监督

甲方应根据“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各用水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督。

4.1.7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合法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土地使用权。

4.1.8甲方应将污水处理厂(8万立方米/日)工程及周边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项目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4.2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4.2.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

4.2.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

4.2.3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a)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b)其他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4.2.4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自行承担其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4.2.5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a)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

(b)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c)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

4.3双方的共同义务

4.3.1保密

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及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情况除外。

甲方不能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4.3.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并且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i)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i)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5条项目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

5.1.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如下前期工作:

(a)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在项目开工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b)负责保证工程建设所需围墙外的用电、供水。

项目开工前应负责将施工临时用电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指定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将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c)项目开工前应完成项目场地的拆迁、评估补偿、场地平整工作,提供可以进场施工的项目用地;

(d)项目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

(e)在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时应负责将项目运营所需的生产用水、双回路正式用电、场外道路及通讯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指定红线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5.1.2除第5.1.1条款规定之外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1.3项目公司正式进场施工的条件为

(a)完成土地平整,施工临时用电、供水、用气、通讯线路接入项目指定红线处,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b)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获得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包括:

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

(c)项目施工图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文件。

第6条土地使用权

6.1土地使用权

6.1.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用地,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以及合法出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

生效日后三(3)个月内,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见(附件二)。

6.1.2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延长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6.1.3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6.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6.2.1项目公司仅能将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2.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6.2.3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6.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甲方确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

项目公司对生效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7条项目的建设

7.1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

7.1.1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必须的批准。

7.1.2项目公司应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范围内)地质详勘、施工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车等工程内容。

7.1.3除第5.1.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外,项目公司应进行其他所有场地准备工作。

7.1.4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1.5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

(a)设计委托合同;

(b)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

(c)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d)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7.1.6本项目属项目公司自建施工项目,项目公司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

7.1.7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工程最终完工之后,按照第7.10条款规定交付有关图纸和技术细节。

7.2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7.2.1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负责指定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取得相应的批复。

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7.2.2给予并维持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

7.2.3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按照第5.1.1条款的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提供有关的政府批文或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7.2.4确保及时地按第6条的规定向项目公司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用。

7.2.5商业试运行日的当日或之前,提供适量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并将永久性供电和供水、尾水排放条件接入到距离污水处理厂场地红线外一米。

7.2.6在项目公司遵守了所有设计标准、要求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确保市(县、区)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根据第7.1.1条款提出的申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项目公司。

7.3建设期及进度日期

7.3.1建设期

建设期指项目开工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的期间。

7.3.2预计的进度日期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重大事项

进度日期

甲方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

完工日前十二(12)个月

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完工日前十一(11)个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完工日前十(10)个月

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

项目公司开始建设工程

完工日前十(10)个月

预定初步完工日

完工日前三(3)个月

甲方提供污水

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完工日前二

(2)个月

开始商业运行日

完工日前一

(1)个月

7.3.3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b)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d)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当事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当事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可能遭致的任何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3.4进度修改事项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就项目公司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就甲方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c)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会有关部门;

(d)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或主管设计和建设的政府部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e)对本合同7.3.2条款规定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f)由于甲方提供的水量不足,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

7.3.5进度修改确认

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7.3.4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7.4地质详勘和设计

7.4.1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机构进行污水处理厂地质详细勘察和编制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并将该工程勘察机构的相关资质和工程地质详勘报告提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7.4.2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7.4.3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成必须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

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甲方应协助办理。

7.4.4项目公司应将第7.4.1、7.4.2条款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该等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7.4.5项目公司应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市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

7.5工程建设

7.5.1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按3万立方米/日采购、安装,所有土建均按3万立方米/日设计、建设实施。

7.5.2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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