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494962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Word文件下载.docx

第13条还规定: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

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

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此制度有以下优点:

  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

  1、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

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

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

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一定的物权效力发生转变。

  2、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登记,合同无效的,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法律对于商品房预售都要求进行登记,但同时又都明确指出登记只是备案,同时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备案,合同的效力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登记备案是相分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依据该条,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同时规定合同登记后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即如果合同除未登记外都合法,那么合同生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

  第六条的规定,很显然明确了二者相分离,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如果因预购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就导致预售合同无效,就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假如因开发企业违法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对预购人不利;

或者因预购人原因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开发企业也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则对开发企业不利。

所以,预售合同是否办理备案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的主要标准,应是上文谈到的四个生效条件,而不应该把商品房预售登记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3、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因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

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设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

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现状

  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到现在,仍处于尚未成熟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着的是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初步形成和相应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商品化制度的推行,房屋预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新的、特殊销售形式,在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出现,并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

十多年来,商品房预售经营在整个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和份额。

商品房预售的经营方式对于搞活房地产经营,广泛筹集建设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购房消费者来说,能以比现房较低的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屋,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从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商品房预售经营的方式还会稳步发展,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

但是,在建商品房的预售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现房买卖,政府部门管理不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经营或蓄意诈财、偷工减料、延迟交房或中途倒闭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等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相继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等,都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其有关纠纷处理,也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尽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公布和实施近十年,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和预售市场中的经营方式仍未定型、管理方法和监督手段还不够成熟,原有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显得不够完善。

众多的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购卖预售房的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不强,面对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不断变化的违法、违规经营形式或手段,以及合同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据我国南方某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去年的不完全统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很大,已占该中院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64%.其中,开发商为被告的占90%;

开发商败诉的竞占到80%.充分表明,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仍较淡薄,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利益的情况更为突出。

购房者作为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尤其是对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形势仍很严峻,形势不容乐观。

对此现状,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和冷静的预测。

  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

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房地产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仍难以适应商品房预售市场在发展中的变化。

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

  篇二:

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

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强制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外,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天津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的作用及法律效力是什么呢?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后承担了较大风险,为保障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特别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作用在于: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2、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

  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使得买受人的请求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抵押,如果开发商将经过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设定抵押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预售登记的买受人。

  4、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对于该登记备案制度的性质与效力并未具体规定。

学界对此亦无定论。

但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国外称预告登记或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

一般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例如所有权、抵押权等。

而预告登记发生时物权尚不存在,物权变动是将来发生的行为,故所登记的权利仍是一种请求权(债权),登记的内容是将来请求发生物权变动。

  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房屋是否被查封、房产证是真的还是假的等等,总的来说,只要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您可以基本放心啦,卖方的人也好,房产的权利限制也好,工作人员都帮你检查过了,都没有问题。

  还有一点,在房管窗口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卖方则不能再和第三方再次签订买卖合同了,因为房管局的电脑里有了备案了,如果您和卖方的合同不撤销,则卖方永远不能再将此房卖给第三人了。

  我们这儿所称的签订买卖合同,在行业也称为二手房合同备案。

  提醒一: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市区范围内,并且您们的买卖未通过中介成交,则您和卖方带好双方身份证、卖方的房产证、土地证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1至4号窗口签订合同并进行现场备案,并在经过备案并打印的合同上买卖双方签字认可。

  提醒二:

  如果买卖双方经有备案资质的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可由中介机构操作人员直接在中介公司进行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经过中介机构备案后,则在过户时,不需要重新进行备案了。

目前,江阴具备合同备案的中介公司共有六家,分别是联众、联丰、五星、瑞德、嘉和、天鸿六家房产中介。

  提醒三:

  只有城区范围内的二手房,才是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房管窗口来办理过户的,非城区范围的,至各乡区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下面是二手房合同备案的相关知识:

  1、二手房合同为什么要备案

  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XX〕321号)并结合江阴市实际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提高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2、二手房合同备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网上备案。

买卖双方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必

  须提供经过网上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3、什么是网上备案

  网上备案是指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或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录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联机将合同打印,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

经过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市民可在江阴房产信息网上通过输入买受人姓名和合同备案号进行查验备案信息。

  4、进行网上备案有什么好处

  可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办法》要求市区范围内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均须进行网上备案,目的就是有效防止购房人误购查封房产、防止一房多卖、避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发生。

  5、网上备案会很麻烦吗

  网上备案是个全新的操作模式,有个熟悉的过程,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按要求提交有效证件,填写相关材料即可,具体操作由经过培训的中介人员或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来完成,应该说还是很便利的。

  6、如何申请网上备案

  目前我市在部分中介机构试点实施网上备案服务,其他有意向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提出申请。

  7、如何进行网上备案

  操作员凭电脑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后,输入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后提交,按备案系统提示进行网上备案。

  8、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以申请网上备案吗如何进行操作

  可以,双方自行成交的,可由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提供网上备案服务。

  9、网上备案后,当事人需变更或注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即视为网上备案完成。

如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二手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办理,由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需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场。

  10、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在进行网上备案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备案的文件;

  

(2)为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隐瞒网上备案信息,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应现场全程了解操作人员的录入行为;

  (3)网上备案后,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登记号,通过江阴房产信息网对网上备案情况进行核实。

  11、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网上备案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怎么处理

  应及时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或产权监理处投诉。

  12、备案的实施日期是什么时间

  自XX年12月28日起,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将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这里要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备案后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注销和变更的流程:

  上面已经提到,自XX年12月28日始,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需进行网上备案。

在备案后,如果合同需注销或变更,则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如在中介机构进行签约备案,则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需共同到场)。

  在办理时,可先至房产信息网的“政务指南”频道中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应的表格

  (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申请表、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申请表),将申请表内信息填写完毕后,买卖双方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原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申请表等资料至房管窗口办理。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二手房买卖合同非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员备案的),则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合同是中介机构签约备案操作,则需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三方一起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在填表过程中,需要注意:

1、表格内的经纪机构意见一栏,请在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前,提前填好,并加盖经纪机构公章;

2、表格内的申请人签章栏一栏内的转让人和接收人的签章,必须由当事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员签证下,当面签字;

3、此业务,必须当事人(如有中介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也需到场)共同前来办理;

4、如买卖合同是对买方进行变更,如原买方基础上需增加配偶等共有人,请申请时,携带能证明家庭关系的证件资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