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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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工业用地一般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本指引主要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分类,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国标现有三类工业用地的基础上补充增加高新技术园区用地。

2.2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原则

关于工业用地选址及规划布局采取的主要原则有:

 

——此类工业(M1)基本上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家庭用品制造、工艺品组装制造、服装加工缝纫、电子器材配件组装、调试、干粮加工等。

——一般工业(M2)此类工业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主要包括纺织、制衣、地毯、食品加工、医药制造、车辆维修与养护等。

这类工业可能会造成烟雾与噪声,也会排放一定量的三废,布局要求相应提高。

——此类工业对环境有较大污染,包括化学、造纸、制革、建材、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

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生活服务区必须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卫生防护标准。

在现有工业用地区域建设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距离。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门类具有资金、技术密集、高增值等特征,其融合了高科技工业及其有关研究及发展,主要包括高新产品试验及分析、电脑软硬件开发、生物科学产品、高端电子通讯器材、光学与电子光学产品、新材料产品等。

这个土地用途类别的首要重点是科学研究、新科技及新产品的开发。

与核心研究及发展工作相关的活动,如有限度的辅助生产活动也可获准在科学园内进行。

此类工业对劳动力的数量要求不是太高。

“过渡地区”。

——经研究,一些特殊的地点因素可能只适用于特定的土地用途。

如那些使用危险品作为原料或需要起卸大量危险品原料的工业(安全因素);

放射性工业、易爆物制造储存业、危险品贮存仓库、加油站等储运设施(安全因素),某些需要海路运输的特殊工业(临港航运因素)等。

2.3工业园区的规模及用地构成

规划工业园区用地规模

大中型工业园区用地构成参考指标

工业园如能结合利用周边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配套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

其中配套居住用地内的绿地率不得少于30%,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1.5m2/人控制,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0-15000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1m2/人控制,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按0.5m2/人控制。

工业用地内配套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超过1.5。

单层仓储区不超过45%。

危险品仓库、堆场,应符合消防及各专业规划要求。

2.4工业园区的道路交通

工业区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连接的主要道路。

工业区主要出入口地段宜设置适当规模的广场。

避免或尽量少用尽端路。

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机动车道路路口。

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工业园区道路的宽度应综合考虑交通、工业区的日照通风、地下工程管线埋设、防灾等的要求。

参照规划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参考指标,给出以下建议指标:

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26米,其中车行道不小于16米,两侧人行道各不少于3.5米,如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设置,一般不宜小于5米。

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5米,其中车行道不小于9米,两侧人行道不少于3米。

服务路不少于9.0米,厂房周边道路单向行驶时不少于20米(含非机动车道5米)。

工业用地每增加900平米增加一个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厂建筑基地面积每450平米增加一个机动车停车位,两者以较大值为准。

专业厂房停车位由专业要求确定,项目因实际特殊需求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同意,可依个案予以弹性调整。

一般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50%用于重型货车的停车。

高新技术园区、科学园区宜多考虑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车。

工业区生活、办公配套设施的停车指标可参照《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执行规定》。

每一百名职工20个自行车停车位。

具体可根据项目性质和用地情况调整,如小型厂区内附设有单身宿舍可考虑少设或不设。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厂房,应设一处装卸位,每增加4000平米,应增设一处,装卸位长度不小于13米,宽度不小于4米,净空不得小于4.2米。

2.5工业园区的绿化景观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绿地。

其中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设置的防护林带最小宽度不少于50米。

其它地段防护绿带可参考以下指标:

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6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30米;

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

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或集中休憩绿地,单个面积不应小于400平米,宽度不小于8米,服务半径不小于250米。

绿地率一般不应少于30%,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

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限制可适当放宽,但绿地率最低不得少于20%。

2.6工业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根据工业园区及配套项目的不同性质合理确定独立用地和附设在其它建筑内的配套设施,一般可大致分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两大类。

本节所称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居住及为其服务的商业、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对非盈利性的配套设施应严格按规划的定点和规模进行建设;

对可由市场调节设置的配套设施,可结合实际情况选项。

2.7工业园区的市政配套设施及竖向设计

1.2万~5.0万m3/(km2·

d),高科技开发区用水量约6000m3/(km2·

d);

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用水量一般宜不高于13000m3/(km2·

d),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型重化工区用水量宜不超过32000m3/(km2·

d)。

工业用地及其配套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为0.2%,最大坡度为10%。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3、工业园区建设管制

3.1地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管制

——工业园区用地:

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总用地。

本节所指的工业用地:

工业建筑基底与其四周合理间距之间的用地,一般为总用地面积扣除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河涌及其它用地后的净面积。

(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工业建筑净密度:

工业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工业用地面积的比率(%)

(boundarylinesofroads)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亦即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buildinginterval)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greeningrate)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戏活动设施的,供公共使用的游憩绿地。

包括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点状、带状绿地等。

——每公顷规划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或以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规划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建筑物允许建设的高度,以平整后室外地坪标高为水平基准面(±

0.00m),以米为单位计算。

——建筑物及其附属部分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物及其附属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和建筑后退红线范围。

——建设项目(具体建筑物)性质与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相符程度。

分为可设、符合条件后可设、严禁设置三种。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称。

——土地的用途、建设内容以及其相对应的代码。

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分类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各地块用地面积、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建筑限高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及城市设计等要求;

工业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控制指标的选择,但必须包括国家规定的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上述表格所述的容积率计算以净用地指标计算)

——有特殊工艺及布局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可参照专业要求管理,但须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例如有否实行高度管制措施、接驳道路的交通容量如何、基础设施是否齐备等。

上述地块控制指标一般应参照执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亦会就具体情况针对个别规划案例进行审理,以便在一定幅度内为有关个别用地定出适当的控制指标。

3.2建筑退让、间距、限高管理

工业建筑在临城市道路退让建议可适当增加。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范围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建筑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特殊地段的重要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符合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可根据城市设计具体技术要求进行控制。

其中一级、二级建筑间距最低不少于10米,三级、四级建筑间距最低不少于12米。

3.3工业园区用地性质管理

3.4工业园区内部空间

附录A工业项目分类

一、无污染项目

1.电脑软件的设计及开发

2.产品/初型设计,工业设计及工程设计

3.时装设计

4.生产聚乙烯产品(不含印刷工序)

5.电脑硬件、收音机、电视机及其他通讯/电子设备、灵件、仪器的装嵌及维修(不含喷漆、蚀刻、镀锌等工序,只允许少量锡焊)

6.资讯科技的技术辅助服务/保养中心

7.办公室用品、电脑、会计部件的装嵌及维修(不含喷漆、蚀刻、电镀、镀锌等工序)

8.电器用品及家庭用品的装嵌及维修(不含喷漆、蚀刻、电镀、镀锌等操作,只允许少量锡焊)

9.摄影产品或光学产品的装嵌及维修(不含喷漆、蚀刻、电镀或镀锌等操作)

10.钟表产品的生产及维修(不含喷漆、蚀刻、电镀或镀锌等操作)

11.不含印刷工序的纸品生产

12.生产专业、高科技的测量及控制仪器(不涉及利用化学品或化学气体)

二、轻度污染工业项目

1.医疗实验室及专科实验室

2.仓库业务,可储存制成品如家具、电器用品、服装、罐头食品、饮料等

3.国际性专业咨询及工程顾问,如石油勘探

4.医疗中心、专科医疗中心,如眼科、儿科、义肢、物理治疗、保健中心等

5.科学仪器促销,如市场调查、销售科学仪器、提供技术服务等

6.进行研究开发,可涉及小量化学品7.人机工程学

8.生产纺织品(成衣除外),不含漂染或任何后整工序

9.不含漂染及其他后整工序的针织厂10.不含漂染及任何后整工序的地毯或挂毯生产

11.不含漂染工序之服装制造(鞋类除外)

12.鞋类制造,但不包括塑胶、梳化、或模制棕胶等鞋类

13.生产真皮或人造皮产品,鞋类及服装除外

14.印刷、出版或有关事业

15.不在其他分类项目之塑胶产品制造

16.生产包装纸匣

17.包括印刷工序的纸类产品生产,但不含漂白或纸浆制作

18.生产铝质窗框及铝金属挤压烤灸,不包括喷染工序

19.凉乾食品的包装

三、具一定污染工业项目

1.生产纺织制成品,可包括漂染及/或其他后整技术等工序

2.从事不在其他分类项目的纺织品生产

3.包括漂染及/或其他后整工序的针织厂

4.生产地毯或挂毯,可包括漂染及/或其他后整工序

5.从事珠宝首饰的生产工作,若需要小规模电解珠宝模壳工序,可设在为轻工业而设的标准厂房内

6.生产不在其他分类项目的机电仪器与配件

7.生产各类专业、科学、测量、及控制仪器

8.生产各类乐器

9.生产各类家具与家居设备,但不包括金属为主、或涉及橡胶、聚氨基甲酸乙脂泡沫的产品

10.生产木装箱、藤料装箱、及小藤制品,包括藤料漂白工序

11.生产不属其他分类项目的木制品或软木制品

12.生产体育用品与仪器(不含细木工或电镀工序),不含木工操作

13.制绳、绳索、盘绕线类的制造工业

14.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作(但不可设有需受严格控制锅炉),并需遵照下列规定:

排放含大量油脂污水的食品加工业,如膳食供应厂或糖果厂,需在专区设厂,利用独立污水泵,把污水排放至隔油器标准式厂房内,只可设置电烘炉、煤气炉、烤炉或其他利用燃料发热的装置。

15.生产餐具、手工具、及一般五金制品的工业

16.车辆维修及有关服务

17.属无尘工业或轻工业的产品制造业

18.贮存化学品、清洁剂、油脂溶剂、杀虫剂、及有关制品的工业

19.贮存橡胶制品及有浓烈气味制品的工业

20.不属上列分类的制造业

附录B用词说明

本指引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于在执行时区别对待: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C参考资料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送审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府[1997]87号)

《都市计划法台湾省实施细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相关专业规范

相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HONGKONGPLANNINGSTANDARD&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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