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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八条规定》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的重点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是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最基本要求。

七、职业病防治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八、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落实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制,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12项管理制度。

4、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5、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意见,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十、国家对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目的是什么?

1、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2、为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意见。

3、是安监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十二、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2、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3、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4、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5、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6、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7、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十三、用人单位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应该如何处理?

1、定期检测评价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2、在收到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宁国市安监局报告。

3、定期检测评价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四、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十五、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有何作用?

通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早期发现在岗工人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

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等慢性病,提高工人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工人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十六、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

十七、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情况调查结论”确定。

十八、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十九、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哪些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二十、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不安排复查有什么后果?

职业健康检査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査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査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査,也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安监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如果未按要求复査,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群体性职业病事件。

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査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可能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

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如何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用一对一方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书面告知所有受检者并签名确认。

二十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二十三、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有什么规定要求?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二十四、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应符合什么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二十五、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

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

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二十六、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

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

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

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

二十七、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1、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

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2、劳动者在得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复查,如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可向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或疾控中心询问哪些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的资格)申请职业病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当服从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

3、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异常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发现不适合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禁忌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十八、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那些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9、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二十九、什么是尘肺病?

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三十、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

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

(1)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

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

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

(2)机械制造:

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工种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打箱、清砂等。

(3)冶炼:

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它金属冶炼业中。

(4)建筑材料:

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

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

(5)筑路业:

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

(6)水电业:

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

(7)其他:

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三十一、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

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

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

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

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

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是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

肺部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生肺源性心脏病。

三十二、如何选用防尘口罩(面罩),多长时间需要更换?

防尘口罩的选用要注意三点:

第一是口罩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进入呼吸道。

一个有效的防尘口罩必须是能防止微细粉尘,尤其是对5微米以下的呼粉尘进入呼吸道,也就是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防尘口罩”。

必须指出的是一般的纱布口罩是没有防尘作用的。

第二是适合性,就是口罩要和脸型相适应,最大限度的保证空气不会从口罩和面部的缝隙不经过口罩的过滤进入呼吸道,要按使用说明正确佩戴。

第三是佩戴舒适,主要是又要能有效的阻止粉尘,又要使戴上口罩后呼吸不费力,重量要轻,佩带卫生,保养方便。

防尘口罩戴的时间长了就会降低或失去防尘效果,因此必须定期按照口罩使用说明更换。

使用中要防止挤压变形、污染进水,仔细保养。

三十三、苯是如何进入人体的?

哪些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较易接触苯?

苯是一种有特殊芳香味的无色液体,易挥发,微溶于水,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可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在苯的生产、使用、运输、储藏等过程中,作业人员都较易接触苯。

苯在制鞋、制箱包、橡胶、医药生产等行业中应用较多。

它主要用作蜡、油、脂、橡胶、树脂、油漆、喷漆和氯丁橡胶等的溶剂,是合成化学制品和制药工业的中间体,如苯乙烯、苯酚、合成橡胶、合成洗涤剂、合成染料、化肥、炸药以及农药等。

工业汽油与甲苯、二甲苯中苯的含量可高达10%以上。

三十四、苯中毒可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

短时间吸入大量苯蒸气可引起急性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严重时可因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

慢性苯中毒主要损伤人体的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

慢性苯中毒的血象异常以白细胞减少最常见,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而淋巴细胞相对增多(实际绝对数也减少),晚期可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

神经系统最常见的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如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等,也可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现象,个别晚期病例有四肢尖端麻木和痛觉减退的现象。

此外,经常接触苯,皮肤可因脱脂而变干燥,脱屑以至皲裂,也可出现过敏性湿疹。

女工长期接触会导致月经血量增多、经期延长,会影响胎儿的发育和存活。

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苯,有可能导致职业性苯中毒或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等职业病。

三十五、三氯乙烯有哪些特性,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三氯乙烯是一种无色易挥发的液体,气味与氯仿相似。

几乎不溶于水,与醇、醚等有机溶剂相混溶,易燃、易爆。

在紫外光照和燃烧加热下可生成光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有毒气体。

三氯乙烯具有良好的脱脂性能,广泛用于金属部件的脱脂去污和冷清洗,油脂、石蜡的萃取,脂肪、橡胶、树脂和生物碱、蜡的溶剂。

此外,还用作冷冻剂、衣物的干洗机、杀菌剂、印刷油墨黏合剂、去污剂、化妆用的清洁液,还用于农药制备及有机合成等。

在上述生产工艺过程中均可能接触三氯乙烯,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进入人体。

三十六、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主要表现为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除神经系统受损外,还可损害三叉神经为主的脑神经、心、肝、肾等脏器亦可累及。

早期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

继续发展可有心悸、胸闷、恶心、食欲不振等,易激动、步态不稳,并可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重度中毒可出现中毒意识障碍,幻觉、抽搐、昏迷和呼吸抑制。

长期接触三氯乙烯可出现神经衰弱、情绪不稳定、记忆力减退和共济失调。

接触三氯乙烯一定时间后(平均30天左右),可引起药疹样皮炎。

药疹样皮炎多呈剥脱性,一般先出现的双上肢,经数天后发展为全身。

临床表现一般先有发热,后出现皮疹和严重肝损害,甚至出现多脏器损害。

工作中接触三氯乙烯可能患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及三氯乙烯所致药疹样皮炎等职业病。

三十七、正己烷在工业上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正己烷是无色挥发性液体,常态下为微有异臭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主要用于石油加工的催化重整、食品制造业的粗油浸出、塑料制造业的丙烯溶液回收、日用化学品制造业的花香溶剂萃取,印刷、五金、电子等行业中的除污清洁剂,皮革鞋业中的黏合剂等。

另外在化工产品中如粉胶、清漆、白电油、开胶水、开油水等都含有正己烷,上述生产使用过程中均可接触。

三十八、正己烷中毒可出现哪些症状?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正己烷可出现头晕、头痛、胸闷、眼和上呼吸道黏膜刺激及麻醉症状。

经口食入,可出现恶心、呕吐、支气管及胃肠道刺激,并影响中枢神经系统致急性呼吸损害,严重者可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

当食入量达50g时,可致死亡。

溅入眼内可引起结膜刺激症状。

长时间、低浓度接触正己烷可引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多为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表现为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影响运动功能。

该病起病隐匿而缓慢,从接触到发病3~39个月,病程6~30个月不等。

接触程度越高,潜伏期越短。

工作中接触正己烷可能导致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和职业性急性正己烷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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