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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法国的乡村共同体与村民自治文档格式.docx

从10世纪开

  始,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农业技术的进步,乡村人口不断聚集,出现了相对集中的聚居区。

最初,堂区和地方宗教团体将这些地域上相邻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形成某种“情感共同体”。

从12世纪起,领主制在乡村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开始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村庄居民通过共同负担领主的各种捐税和劳役,增强了彼此间共同承担义务的责任感,从而催生出“乡村小集体”。

另一方面,为从领主手中取得司法豁免权和公有地的使用权,在教会和地方宗教团体的支持下,农民也倾向于组成牢固的“村民团体”与领主进行斗争[10]。

从12世纪末起,有些村庄同城市一样获得成立公社的特权契约。

大多数村庄都从领主手中取得了特许状,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村庄的习惯法,并初步取得了“共同体”这一称谓。

13世纪的地方文献已提到乡村共同体的基本活动,包括选举共同体的代表、负责地方行政和治安、管理公共财产和资源、共同承担领主的封建义务等,这表明这一时期共同体已经是一种较为稳定的组织。

例如12世纪,北部皮卡迪地区的契约文书中一般使用“某某地方的人”之类的说法,到1250年左右,“某某共同体”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用语[11]。

  百年战争和黑死病带来的动荡推动了具有自我保护性质的乡村共同体的进一步发展。

中世纪晚期的封建主义危机大大削弱了地方领主的力量。

为重建毁于战争和瘟疫的庄园,领主不得不对农民作出诸多的让步,并认可了乡村共同体的法人地位[12]。

14世纪,国家也沿用地方领主的征税习惯,以法令的形式将共同体作为王室的基层税收单位确立下来,并赋予其法人身份和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但并非正式的基层行政单位)[13]。

  16世纪时,“共同体”一词已经频繁出现在各类政令文书中,这说明这一政治实体已普遍存

  在。

整个王国当时共有四万多个乡村共同体。

在地域划分上,乡村共同体与庄园和堂区往往混杂在一起,自中世纪以来便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

较大的共同体有时隶属几个不同的领主,或由堂区及附近的村庄组成,也有可能由分属于几个不同堂区的相邻小村庄构成。

有时一个大堂区还会被分成几个共同体[14]。

大体而言,在法国中心地区如诺曼底和巴黎盆地,以及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共同体组织较为松散,一般与堂区重合,受领主的束缚较少。

在法国北部、东部和东北部以及中部的部分地区,地方领主势力较为强大,对共同体事务干涉较多。

法国南部和东南部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则更为稳固,多以“市政委员会”的方式来管理共同体,具有较强的自治传统[15]。

  乡村共同体从全体居民的利益出发,通过沿用下来的村规民约构成的习惯法[16]约束共同体居民的行为,调解成员之间的争端。

无论哪种类型的乡村共同体,其首要职能都是对公有地和农事的管理。

例如,禁止圈占公有地,实行强制轮作,规定统一的耕种和收割时间,共同行使对牧场和林地的使用权,任命专人看管共同体的庄稼、牲畜或其他公有财产等。

公有地及与之相关的集体权益是共同体的经济基础。

不过,这种集体约束的程度存在地方差异。

法国北部和东部的敞地制地区,对公有地使用的规定非常严格。

卢瓦河南部的集体义务则较轻,甚至允许进行圈地。

而在诺曼底和布列塔尼等居住较为分散的博卡日地区,共同体的精神并不完全反映在土地的集体组织和耕作上,更重要是村民彼此之间紧密的社会关系和互助实践[17]。

除公有地和农事外,共同体还负责部分甚至全部的堂区事务(尤其在共同体与堂区重合的地方),如管理教堂财产,维修教堂和本堂神甫的住宅,维护道路、桥梁、水井和公墓地,修建学校,救济穷人等。

此外,乡村共同体还是一个基层税收单位,无论是领主税还是王室税的评估、分摊和征收,均需借助于共同体的自我管理来完成,共同体居民在承担各种赋税和义务时具有连带责任。

当然,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共同体有权签订契约,支配共同体的收入。

在出现与共同体有关的纠纷时,它还可根据习惯法作出裁决,或由共同体的代理诉讼人将案件提交给领主法庭或王室法庭进行审理[18]。

  二

  作为乡村基层组织,共同体的自治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习惯法为基础,通过村民会议[19]及其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自主地管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20]。

其中村民会议是乡村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均由其进行决议。

  在中世纪,召开村民会议一般要得到领主的同意。

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随着领主制的衰落,在

  法国的大部分地区,领主对村民会议的干涉日益减弱。

不过,领主形式上的同意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出席会议的情况仍然存在[21]。

不同地方召集会议的频率并不相同,比如里昂地区每年平均召开5次到6次[22]。

由于保留下来的会议记录也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福兰认为可能存在大量无记录或者记录丢失的村民议事会议,共同体也可能会因为一些并不重要的事务时常召开不定期的会议[23]。

召开村民会议要进行预先通知,一般由本堂神甫在主日布道时宣布[24],有些地方则通过教堂钟声或敲鼓来召集附近的村民。

所有大会均在礼拜日或节假日的弥撒结束后举行[25],一般在教堂前的广场或公墓地等公共场合[26]。

  中世纪的习惯法规定所有共同体居民均有权出席村民会议并参与共同体事务的管理,因此村民会议体现出“直接民主”的性质[27]。

村民会议的组织原则是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家之长作为代表出席大会[28]。

与欧洲其他地方有所不同,在法国的很多地方,领主和本堂神甫作为共同体成员也可与会,或派其代表出席并主持会议[29]。

较为正式的会议还要求有一名书记员或公证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起草大会决议。

村民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共同体事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商议农事活动和与共同体共有财产的出售、购买、交换、租赁等有关的问题,分摊维修教堂、本堂神甫的住宅、共同体的公共建筑、道路和池塘所需的资金和劳力,审查共同体的账簿等。

此外,选举共同体的管理人员也是村民会议重点讨论的问题,如选举共同体的代表,任命征税员、放牧员、看护员、巡逻员以及学校教师等[30]。

在近代早期,缴纳王室税、为过往军队提供食宿、战争期间服兵役、组建自卫队等问题往往是村民会议的主要议题。

会议对出席人数有最低的要求。

如果是与王室直接税有关的会议,要求一半以上的纳税人出席。

与共同体债务有关的会议,要求2/3以上的家长代表出席。

如果讨论永久性转让公有财产,或分摊领主捐税、劳役等问题,则要求所有居民代表出席[31]。

  村民会议只负责对共同体事务进行表决,还需有专人来执行会议决议,行使乡村日常事务的管理权[32]。

福兰将这些人统称为“村官”[33]。

在地方文献中,村官的名称不尽相同。

在法国中部和北部,村官称“执事”,南部称“执政官”,他们一般是共同体的主事者[34]。

在需要时,共同体会委派多个管理人员。

如普罗旺斯地区,除主事者外,共同体内还有专门负责度量衡和食品质量的监察员,评估土地价值和损失的评估员,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官,以及管理共同体财务的财务官等[35]。

村官一般由村民会议从共同体居民中选举和任命,任期为一年,经同意还可连任。

不同的地区委派村官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别。

如诺曼底地区以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有些地方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村官人选,或由上一届执事提出候选人。

法国南部和北部的部分地区,村官有时直接由领主任命[36]。

  村官的职权来自村民会议的委任(有些地方还需领主名义上的授权),也由其撤销。

村官所负责的事务涉及共同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管理共同体的财产,将共同体账簿提交给村民会议审查,召集或主持村民会议,监督共同体的习俗和惯例的遵守,处理与共同体有关的诉讼,以及保管与共同体有关的文件等[37]。

而在朗格多克,委托给村官管理的公共事务包括监督村民遵守主日休息的情况,核查度量衡,规定食品价格等[38]。

在勃艮第和香槟地区,村官还负责统计村中种马的数量,关注动物疫情,监督道路的维修,防止居民侵占公有农具和牲口等。

香槟地区保留下来的记录中规定,如果村官没有很好地监管田地中的虫害造成的损害,罚款30利弗尔[39]。

如果不了解牲口发病的情况,罚款50利弗尔[40]。

  村官也是乡村共同体与外界联系的代表。

一方面,他代表共同体居民的利益,向领主或王室官

  员传达村民的要求或意愿。

在与领主发生冲突时,村官作为共同体的法律代表可以向王室法庭提出诉讼。

另一方面,他以领主或国家的名义管理共同体,负责法令的传达,以及各种赋税或劳役的摊派和征收等[41]。

  担任村官本身并无薪酬,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一定的好处。

有些地方的村官在任职期间可以通过缴纳固定的王室税,免除需轮流担任的巡逻任务等[42]。

有些共同体会支付给村官一定的报酬,或从公共财产中支付,或从共同体所征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抽取[43]。

同时,这一职位还可能带来某些荣誉(这一点可能会吸引部分村民)。

例如,诺曼底的村官可以在教堂中居于特殊位置,或在堂区举行的各种仪式中举旗,凡担任过此类职务的居民在堂区仪式中都有一定的优先权[44]。

此外,这一职务也可能为村民谋求其他更有权势的职位提供机会。

拉加代克对布列塔尼卢维涅(Louvigné

)堂区的研究表明,27%左右的税务执事最终晋升为堂区的教会财产执事———对堂区居民而言,这算是很高的职位了[45]。

  但是,这些好处远不能抵消其工作成本。

以专门负责征收王室税的税务执事为例,编订税册、征收赋税的工作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还有很大的风险。

由于共同体居民在缴纳赋税时具有连带责任,税务执事须以自己的财产作担保。

如果有人拖欠或拒缴税款,税务执事则要自己出钱垫付,或采用强制手段征税,以确保税款按时上缴。

此类职位对普通村民而言无疑是苦差,为完成征税任务,他们往往倾家荡产,甚至还因此被送进监狱。

鉴于这一点,村官一般由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担任。

正如巴博指出的,在旧制度时期,一般义务都是与权利相伴随的,但村官一职却完全是负担[46]。

 

 三

  负责行使乡村公共事务决议权和管理权的村民会议和村官,是村民自治的主要体现。

但受近代早期法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影响,其实际运行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法国的乡村史家普遍认为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1547年—1559年在位),法国的乡村人口、农业产量和农民生活等各个方面达到繁荣的顶点,同时也是乡村共同体发展的鼎盛时期。

1560年之后,法国进入一个萧条时期[47],货币贬值、物价飞涨[48]以及频繁的农业歉收[49]预示了危机的到来。

从16世纪中叶开始的长达一个世纪的战乱[50]更是雪上加霜,成片的村庄为过往军队劫掠所毁,大量土地被抛荒。

与频繁的战乱相伴随的是王室税负的不断攀升。

从16世纪下半期开始,法国农民的人均税负开始大幅度增长,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上半期。

据统计,18世纪30年代农民的实际税负比16世纪60年代增长了近7倍[51]。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乡村共同体的开支逐渐增大。

从16世纪下半期开始,除常规开支外,为驻军或过往军队提供军需,向军队行贿请其撤离,重建为战争或驻军所毁的教堂,向税收官行贿以换取适当的税收摊派额,以及发生税务纠纷时付给律师和法庭的费用等成为共同体的主要负担。

乡村共同体的公共收入主要来自公有财产,本身十分微薄,根本无法满足这些巨额的开支,以至于这一时期很多共同体均是负债累累。

共同体组织结构更为松散的北部地区受到的影响更大。

勃艮第一个只有7户居民的村子所欠债务为6099利弗尔,另一个拥有25户居民的村庄欠债高达1·

5万利弗尔[52]。

在共同体无法偿还债务时,只得转让或出售公有财产,地方领主和城市资产阶级则借机大肆侵占公有地。

1586年到1594年间,洛林地区的一个共同体负债2263法郎[53],不得不转让部分公有林地,获得2500法郎用于还债。

随后的驻兵又给其带来6000法郎的债务,另一部分公有林地被出售[54]。

勃艮第北部的一个共同体负债1.8万利弗尔,为偿还债务最后被迫转让了所有公有地[55]。

公有地的转让同时也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共同体居民享有的各种集体权益失去依托,习惯法被破坏。

  共同体财务状况的恶化,公有地及集体权益的不断丧失,无疑会降低人们出席村民会议、讨论公共事务的热情。

福兰指出,村民会议的出席率从16世纪到18世纪不断下降,到18世纪,高缺席率已成为村民会议召开时的常态[56]。

以法兰西岛为例,1600年到1642年间布瓦西堂区有120户居民,在41份保留下来的大会记录中,每次与会人数为5人到64人不等。

拥有200户居民的维勒瑞夫(Villejuif)堂区,17世纪上半期每次与会人数为9人到69人不等。

从1660年到1702年,每次与会人数为2人到81人不等。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有十五六名代表出席,仅占全部居民的7·

5%[57]。

法国东部博若莱的贝尔维尔堂区共有398户居民,1695年举行的8次会议只有67户居民出席[58]。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经常出席大会的居民代表所占的比例。

据雅卡尔统计,维勒瑞夫堂区1660年到1702年间的记录中,71次大会有316名不同的人与会,到会总人次为1289。

其中119位只出现过1次,128位只出现过2次—5次,36位出现过6次—10次,21位出现了11次—15次,12人的出席次数超过16,只有10%左右的居民出席率达到或超过40%[59]。

在贝尔维尔堂区1695年举行的8次会议中,有1人出席了7次会议,3人出席了4次会议,6人出席了3次会议,14人出席了两次会议,43人出席了一次会议[60]。

这些出席率较高的居民逐渐形成村民会议的核心群体[61],与会人数的减少,使其得以掌控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决议权。

  自17世纪起,村民会议的决议权逐渐从中世纪的全体或大部分共同体居民手中转移到这一核心群体手中。

这些人代表其他居民,对共同体的公共事务进行商议并拟定大会决议。

诺曼底卡昂的比伊堂区共有40多户居民,1646年的一份大会记录如下:

“为商议事务……该堂区居民集会……出席代表为……(共有16个人的姓名被列举出———引者注)代表该堂区之全体居民,堂区居民已签署之决议对缺席者具有同等之效力。

”[62]这份记录明确表示出席的16人可代表“该堂区之全体居民”。

从笔者所见的其他近代早期的堂区会议记录来看[63],无论与会人数多少,会议记录一般都是如此表述。

如福兰所言,少数人的决定即等同于整个共同体的决定[64]。

  那么,这些核心群体属于乡村社会中的什么阶层雅卡尔的研究表明,在17世纪的巴黎地区,经常出席大会的村民一般较为富有,如中等农民、经营有方的手工业者、小商贩等,但不一定是那些最富有的租佃农场主[65]。

法兰西岛大部分堂区中与会率超过40%的代表来自少数几个家庭,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在乡村中居于中等[66],但在共同体事务中却是最活跃的力量。

里昂附近拥有346户居民的博热堂区在1754年到1761年间仅有35户居民经常出席共同体大会,多来自中等的乡村有产者或商人家庭[67]。

可见,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并不一定完全掌握在乡村中最富有的居民手中。

  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对乡村共同体而言,分摊和缴纳各种赋税、共同承担义务是共同体居民关心的头等大事。

缴纳赋税越多的家庭,意味着越能为共同体分担义务,理所当然对共同体事务就越有发言权。

可能的情况是,某些租种领主土地的租佃农场主,或是购买土地的城市资产者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免税权,不与共同体其他居民一起分担赋税,因此也就被排除在共同体事务的决策权之外。

这是福兰提出一个重要原则是“谁付税,谁决策”(Quipaie,dé

cide)[68]。

那些经常出席村民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居民往往是共同体的主要纳税人,他们利用经济上的优势把持了乡村的政治权力。

例如,在1767年至1769年布列塔尼卢维涅堂区的税册上,拥有决议权的22人中,有13人属于缴纳堂区半数以上王室税的前56位纳税者之列[69]。

而诺曼底的有些堂区则直接用税册代替村民会议的成员登记簿[70]。

在十七八世纪的法国,具有“直接民主”性质的村民会议逐渐演变成为由这些主要纳税人组成的“寡头统治”机构———村民“委员会”[71]。

  四

  近代早期的社会经济形势从内部促使共同体自治方式发生变化的同时,乡村共同体面临的危机也为王权向地方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君主政府乘机逐步强化对这一地方实体的直接控制。

 乡村共同体陷入债务危机,公有财产大量转让,实际上意味着国家税源的流失[72]。

早在16世纪中期,为确保基层纳税单位乡村共同体的纳税能力,使其免受其他竞争者的过分剥夺,国家便开始积极地干预乡村共同体的事务[73]。

1630年,路易十三在部分省份设立监察官,由其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

“福隆德运动”之后,监察官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行政和税收的控制。

自1661年起,国王授权监察官全面接管地方的行政、财政和司法事务,并要求其在全国范围内对共同体债务进行核查和清理,包括取消不合理的债务,强行降低债务利息,制定债务偿付方式,禁止共同体随意借债等。

此外,政府还强迫一些公有地的买主归还已买土地,严禁公有财产的随意买卖或抵押,并确保共同体居民享有的集体权利[74]。

在农民、领主和国家的三角关系中,农民把这种干预看作防备领主侵犯共同体利益的权宜之计,因此王权利用这一机会扩张的同时为自己涂上了有效的“保护色”。

里格斯指出,监察官利用债务问题掌控了乡村共同体的经济命脉,这一看似保护实则监管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其几乎所有的行动自由”[75],将共同体置于政府的“财政监护”[76]之下。

  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乡村共同体的控制。

自17世纪开始,地方领主及其代表出席或主持村民会议的权利被进一步限制,村民会议逐渐为王室监察官所掌控。

有些地方,村民会议的召集要得到王室监察官的授权,出席的人数由其决定,制定的债务偿付方式和期限也由监察官进行审批[77]。

不过一直要到18世纪中叶,大部分地区的村民会议由王室代理监察官主持后,乡村共同体才被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78]。

而村民大会向村民“委员会”这种“寡头统治”模式的转变正好与国家希望以方便且有效之手段控制地方社会的意图相契合,因此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加以推广。

1689年,朗格多克开始推行小型的“政治委员会”之后,便不再召集共同体大会了。

在勃艮第和下奥弗涅地区,也确立了类似的代表制度[79]。

1776年和1777年,香槟地区的监察官创立所谓的“缙绅委员会”,专门负责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协商和管理[80]。

  机构的变化引起会议地点的改变,出现了相对固定的、专用于共同体公共活动的场所。

法国南部很早便存在这种“公共之家”,其他地方则出现较晚。

布列塔尼卢维涅堂区的会议地点在18世纪上半期从教堂广场、公墓地转到了教堂内的圣器室,与会的人数则缩小为由12人组成的“委员会”,初步具备了以代表制为基础的政治实体机构的形态[81]。

与此同时,出席共同体大会、享有决议权的资格越来越受限制。

尤其是17世纪下半期和18世纪王室政府进行的税制改革,使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日益成为参与共同体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条件。

在法国西部,以财产作为参与居民大会的资格限制早在16世纪已经出现,安茹地区堂区大会的记录中经常提及“居民和有产者大会”[82]。

在南部的普罗旺斯,要进入“委员会”也有最少纳税额的限制[83]。

1690年巴黎最高法院规定,在巴黎附近的阿尔让特依堂区,缴纳直接税超过100利弗尔的居民才有权出席村民会议[84]。

也有少数地区例外,如法国南部的比利牛斯山区,一直到大革命之前仍以传统的村民会议和“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管理公共事务[85]。

  诸多地方性变革最终推动了1787年6月法令的出台,政府要求在王国各个省区建立“市政会议”,由领主、本堂神甫以及根据共同体大小选出的3到9名成员共同构成,同时规定纳税额在10利弗尔以上的居民才能与会[86]。

此后,在法国的绝大部分地区,村民会议从全体共同体居民均享有参与权和决议权的“直接民主”转变为“具有寡头统治和纳税选举性质的代表制”[87]。

  在控制村民会议、推广“代表制”的同时,君主政府还加强了对村官的控制。

除负责共同体日常事务的管理外,村官还是处理共同体对外关系的代表,因此国家在与领主争夺乡村控制权时,不会忽视这一重要角色。

路易十三曾下令禁止地方人士(主要是领主)干涉堂区居民委派村官[88],通过认可共同体自身选举和任命村官的权利以换取其合作。

面对王权的渗透,地方领主则不断强调他们对地方事务的管辖权和司法权。

但是在近代早期,随着具有近代意义的常规税体制的建立,共同体作为国家基层税收单位的作用进一步突显出来,村官与王室官员的接触更为频繁,日益成为“国家的工具,而不是共同体的代表”[89]。

路易十四甚至在1702年3月出台法令,要求在王国的每个堂区建立“终身执事”[90]。

虽然这一法令收效甚微,但充分体现了政府试图将村官转化为正式的国家官员,代表国王管理地方事务的意愿。

  村官身份的转变与其管理职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近代早期,征收王室税、承担王室徭役、招募民兵、为过往军队提供宿营地和军需等事务日益成为村官的主要职责。

受这一时期乡村共同体内忧外患的影响,村官一职的负担更为沉重,村民们大多找借口逃避。

而那些较有权势的居民,尤其是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往往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将这些职位分派给其他人[91]。

因此担任村官的并非总是乡村中的上层,很多小农、佃户或雇工也会被迫承担这一职位。

他们可能一字不识,加上在村中并无威望,无疑会为乡村事务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为此,监察官动辄以罚款或监禁相威胁,要求那些较为富有且识字的居民担任村官。

到18世纪,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监察官逐步篡取了委派和撤销村官的权力。

有些地方的村官由村民会议提名,监察官授权[92]。

有些村庄由其指定候选人,再进行名义上的投票。

村官直接由监察官指派的情况亦很普遍[93]。

  1787年6月的法令规定,按城市的市政管理体制在乡村中建立代表制度,执事由堂区大会选举,任期为三年,并规定纳税额在30利弗尔以上的居民才享有被选举权[94]。

纳税额的限制实际上使大部分的乡村居民丧失了被选举权,从而也就剥夺了共同体的自主管理权。

在法国大部分地区,1787年和1788年选出的乡村执事均属于富有阶层,且大多来自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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