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9-11章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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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3、临时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异地存款账户,1一般应在注册地(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情况: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五、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与票据法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广义:

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

即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利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有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

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出去的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票据上第一个背书人必须是票据的收款人票据上的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案例】,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在本案中:

(1)乙公司既是票据是收款人,又是票据的背书人;

(2)丙公司是第一个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是第二个背书中的背书人;

(3)该票据中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是连续的;

(4)该票据的持票人是丁公司(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当事人关系图,前手,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前手”应具备三个要求:

(1)在票据上有其签章;

(2)签章在前;

(3)承担票据债务(从形式上判断)。

见票即付的票据上的付款人、远期商业汇票上未对票据表示承兑的付款人,由于其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尚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并不作为前手对待。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已经承兑的票据,承兑人是主债务人,未经承兑的票据,出票人是主债务人;

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次债务人;

保证人的地位与被保证人的地位同一,即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保证人也视为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保证人也视为次债务人。

(三)票据的特征,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

提示证券;

交付证券:

缴回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四)票据功能,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五)票据的分类,(六)票据法的法律渊源,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

票据法(1995)。

行政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

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等。

部门规章。

支付结算办法(1997)等。

二、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

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例如,A公司向B公司签发汇票,以X银行为付款人。

X银行在票据上进行了承兑。

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是最后持票人。

那么,D公司享有什么样的票据权利呢?

D公司可以向X银行请求付款。

这一权利,被称为付款请求权。

如果D公司向X银行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在取得拒绝证书后,可以向A、B、C追索,也可以向X追索。

D对A、B、C、X的权利,被称为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向担保义务人主张追索权。

因此,票据法司法解释将付款请求权称为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将追索权称为“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其他三种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

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书面形式;

必须要签章;

特定的“款式”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汇票的收款人甲公司完成了对乙公司的背书记载后票据遗失,拾得人丙向丁公司声称其乃是乙公司的代理人,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如果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其虽然对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基于票据伪造的法律规定),但是对甲公司则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之间互相独立,是否有效乃是根据各自的要件。

一个票据行为如果形式上合法但因为欠缺其他要件而无效,原则上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法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14条: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49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例外。

票据法第12条(因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和第13条(票据抗辩切断的例外)规定的情形。

(三)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凭证

(2)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3)签章方式(4)一定的款式(5)交付,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4)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

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

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2)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3)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14条,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二)票据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变造与变更权人的变更的区别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1)有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更”的情形,可能是涂销原有记载并且添加新的记载。

(2)变更行为人没有变更权。

4.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票据行为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伪造的是()。

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C.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D.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答案】D,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概述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付款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绝时没有依法取证,其追索权消灭。

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二)追索权因为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遵期提示票据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法提示付款或者提示承兑。

依法取证在被拒绝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证明。

(三)票据时效,1.票据时效概述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2.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上的主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

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汇票: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

(2)本票: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

(3)支票: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不适用于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六、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包括: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三)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A为了支付买卖合同上的货款而对B签发或者背书转让票据。

当B向A主张票据权利时,如果B在买卖合同上构成违约,则A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在票据上的债务。

3.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

A.票据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地点行使权利B.持票人与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没有履行约定义务C.债务人是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D.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BCD,4.抗辩切断制度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七、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三)提起民事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3)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九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分类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1)经营性财产。

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

(2)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以拨款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

(3)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是指具有开发价值,依法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及任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主要任务:

(1)确保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不被侵犯。

(2)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3)保障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和不断增值。

(4)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人与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以及管理方式、方法等有关制度的总称。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法,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特征:

(1)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

(2)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3)由众多单行法律规范所组成,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界定,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3、产权界定的组织的实施:

(1)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2)产权界定的程序,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1、登记机关国资委或国资局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占有;

变动;

注销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设立;

撤销5、产权登记年度检查6、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三、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限价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活动。

1、资产评估机构:

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条件:

(1)政府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一定数量的能胜任资产评估业务的各类专职人员。

(3)资产评估机构中直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人员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法定评估的范围。

指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

(2)任意评估的范围。

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了法定评估意外的情况,而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师进行的评估。

3、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有效性原则),4、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

(1)收益现值法:

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

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3)现行市价法: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与评估对象比较,评定资产重估价值的方法。

(4)清算价格法: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清算时期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资产重置价值的方法。

5、违反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责任

(1)占有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

(一)产权交易的概念与特征产权交易,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代表。

(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的经营权利为标的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它反映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物质资料的转移和归属。

(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

(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法人地位的消灭或法人实体的改变。

(二)产权交易的原则,

(1)应以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金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型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2)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

(3)遵循注重实效的原则,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的限制。

(5)既要促进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6)交易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应考虑方便人民生活。

(1)通过直接洽谈或产权交易市场,初步确定交易双方和被交易的企业。

(2)对被交易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以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协商、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价,被交易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交易双方签署协议。

(5)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办理产权转让的交接、清算及法律手续。

(三)产权交易的程序,(四)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兼并、拍卖,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国家机构进行审批。

(2)严禁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3)认真做好产权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定期编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分析评价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经营效益及国有经济发展的趋势。

第十章垄断法律制度competitionlaw/antitrustlaw,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四节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控制第五节行政性垄断,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反垄断法笫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三、相关市场界定,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指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所有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指相同或具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3.相关时间市场指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处罚的主体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1)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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