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516149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docWord格式.docx

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安全保护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

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

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

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

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十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四)编制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缴水费和防洪、排水等管理费用。

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水工程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按工程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洪水调度、防洪抢险。

遇有洪水危及工程安全,在交通、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水工程管理单位有采取紧急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每年封冻前、解冻后、汛前汛后和遇到地震等灾害时,应对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

第十七条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水工程应划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水工程和管理单位占地等。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条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

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配水渠系内排水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户水质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乱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