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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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受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所承担项目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科研经费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对项目合作单位监督检查;

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共享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科研信用等级。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能力,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主要负责牵头制订科研具体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

项目参与人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根据既定研究任务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条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遴选遵循随机、规避,同时兼顾专业与结构合理的原则,主要从市城乡建委专家库中遴选。

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受市城乡建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原则,参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工作,在咨询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章项目设置

第十一条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按资助与否分为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

重点项目是结合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需求和市城乡建委重点工作,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或典型应用试点示范为主要内容,解决所研发领域关键问题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

资助性项目是指科研经费除自筹经费外,部分经费由财政经费予以资助或补助的项目。

指导性项目是指科研经费全部由研究单位自筹解决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内容;

有可量化的、可行性的考核指标;

有良好的转化预期和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原则上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采纳意见或是有关机构的采用证明;

应用开发类原则上应明确产品性能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科研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税收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鼓励项目研究单位多渠道筹措科技研发经费。

项目资助或补助经费额度,将结合项目研究重要程度及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价值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委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年度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在科研管理平台完成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大于30万元或重点项目需提供);

(三)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任务书;

(四)其他需上传的资料。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项目年度申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重点审查申报项目的考核指标与年度申报要求符合性;

,技术和产品研发类及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类项目应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重点应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立项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二)申请人及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

(三)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四)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方向要求的;

(五)技术和产品研发类及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类项目无技术指标刚性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国内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四)市城乡建委或同级及以上已资助过类似研究项目的;

(五)不符合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的;

(六)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项目立项论证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

评审专家应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建委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根据年度申报要求,部分项目经商申报单位同意后整合,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年度建设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市城乡建委签订《重庆市建设科研项目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或分包合同,可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阶段通过科研管理平台在线提交项目开题资料、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1年以上项目必须提交)、结题验收资料等。

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重点项目原则上将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执行: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

(二)因客观原因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三)调整项目负责人的;

(四)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难以完成任务目标的;

(三)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不具备的;

(四)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出现重大变故,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难以完成任务目标,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五)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研究开发工作不必要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建委有权撤销或强制终止项目:

(一)未按要求及时签订任务书的;

(二)自筹经费不落实,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

(四)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

(五)项目未通过验收且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相关资料。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题验收采取总结审核验收和会议验收等验收方式。

资助经费10万元(含)以下,且科研经费不超过20万元(含)的项目,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进行总结审核验收;

其他项目应进行会议验收。

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原则上应由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构成,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不少于3名奇数专家构成。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包括:

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经费决算表、科技成果摘报、相关证明材料。

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项目,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结题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决策咨询项目重点评价成果被政府或机构采纳情况,应提供采纳意见或采用证明。

技术和产品研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提供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应提供相关税收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与“不予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主要研究内容的;

(二)未完成研究内容85%以上的;

(三)主要考核指标有1项未完成的;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五)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六)未按要求在科研管理平台上提交相应资料的,或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至少一套与科研管理平台一致的项目验收书面资料,市城乡建委在科研管理平台下达项目结题确认单,并发布科技成果摘报。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科研经费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和项目单位自筹经费组成。

市城乡建委按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助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四条对资助性项目,市城乡建委将给予适当经费资助(补助),事前资助的项目,资助经费可一次性拨付;

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项目,后补助经费的拨付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项目资助经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30万元以上,其中资助经费大于100万元的不应超过项目实施经费的30%,可采取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每项5~15万元,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第三十五条项目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与验收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费用支出,科学合理地核定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和人力成本支出。

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绩效支出和人力成本支出最高不超过60%。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撤销项目全额收回资助经费。

终止项目按任务书的约定,根据财务清算(审计)结果,全额收回、部分收回或追缴资助经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经费使用等,实行问责制度。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

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实行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逐步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咨询专家等实施主体在项目的执行、完成及评审情况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阶段性取消申请或参与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市城乡建委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第三方式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受委托资格。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盗用、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报送项目相关资料的,将通报批评;

对没有正当理由,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不申请验收的,将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履行研究任务,存在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责令其整改;

市城乡建委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暂停其承担其他项目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咨询专家违反工作原则,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关人员应维护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其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廉洁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令行禁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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