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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

大气环境

5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1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按HJ2.1的要求识别大气环境影响因素,并筛选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主要为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5.2评价标准的确定

确定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说明采用标准的依据。

5.3评价工作分级方法

5.3.1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

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在简单平坦地形、全气象组合情况条件下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5.3.2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

5.3.2.1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质量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i定义为:

Pi=Ci/C0i*100%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质量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mg/m3。

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质量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

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3.2.2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最大地面质量浓度占标率Pi按公式

(1)计算,如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1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5.3.2.3.2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3.2.3.3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5.3.2.3.4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

5.3.2.3.5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3.2.3.6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

5.3.2.3.7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敏感区的分布情况,以及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对评价工作等级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

调整结果应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5.3.2.4一、二级评价应选择本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

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

5.3.2.5确定评价工作等级的同时应说明估算模式计算参数和选项。

5.4评价范围的确定

5.4.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

5.4.2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5.4.3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

5.5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确定

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环境空气敏感区,在图中标注,并列表给出环境空气敏感区内主要保护对象的名称、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级别、与项目的相对距离、方位,以及受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6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6.1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

6.1.1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的所有污染源(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源。

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

6.1.2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

6.2污染源调查与分析方法

6.2.1对于新建项目可通过类比调查、物料衡算或设计资料确定;对于评价范围内的在建和未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资料;对于现有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现状污染源调查,可利用已有有效数据或进行实测;对于分期实施的工程项目,可利用前期工程最近5年内的验收监测资料、年度例行监测资料或进行实测。

6.2.2评价范围内拟替代的污染源调查方法参考项目的污染源调查方法。

6.3污染源调查内容

6.3.1一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6.3.1.1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

a)在满负荷排放下,按分厂或车间逐一统计各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b)对改、扩建项目应给出:

现有工程排放量、扩建工程排放量,以及现有工程经改造后的污染物预测削减量,并按上述三个量计算最终排放量;

c)对于毒性较大的污染物还应估计其非正常排放量;

d)对于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还应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周期性排放系数取值为0~1,一般可按季节、月份、星期、日、小时等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参见附录C表C.3。

6.3.1.2点源调查内容

a)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以及排气筒底部的海拔高度(m);

b)排气筒几何高度(m)及排气筒出口内径(m);

c)烟气出口速度(m/s);

d)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温度(K);

e)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f)毒性较大物质的非正常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g)点源(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4。

6.3.1.3面源调查内容

a)面源起始点坐标,以及面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面源初始排放高度(m);

c)各主要污染物正常排放速率[g/(s·m2)],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矩形面源:

初始点坐标,面源的长度(m),面源的宽度(m),与正北方向逆时针的夹角,见图4矩形面源示意图;

e)多边形面源:

多边形面源的顶点数或边数(3~20)以及各顶点坐标,见图5多边形面源示意图;

f)近圆形面源:

中心点坐标,近圆形半径(m),近圆形顶点数或边数,见图6近圆形面源示意图;

g)各类面源参数调查清单表参见附录C表C.5~表C.7。

注:

(Xs,Ys)为面源的起始点坐标,Angle为面源Y方向的边长与正北方向的夹角(逆时针方向),Xinit为面源X方向的边长、Yinit为面源Y方向的边长。

图4矩形面源示意图

6.3.1.4体源调查内容

a)体源中心点坐标,以及体源所在位置的海拔高度(m);

b)体源高度(m);

c)体源排放速率(g/s),排放工况,年排放小时数(h);

d)体源的边长(m)(把体源划分为多个正方形的边长,见图7、图8中的W);

e)初始横向扩散参数(m),初始垂直扩散参数(m),体源初始扩散参数的估算见表2、表3;

f)体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8。

表2体源初始横向扩散参数的估算源类型

初始横向扩散参数

单个源

σy0=边长/4.3

连续划分的体源(见图7)

σy0=边长/2.15

间隔划分的体源(见图8)

σy0=两个相邻间隔中心点的距离/2.15

6.3.1.5线源调查内容

a)线源几何尺寸(分段坐标),线源距地面高度(m),道路宽度(m),街道街谷高度(m);

b)各种车型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km·s)];

c)平均车速(km/h),各时段车流量(辆/h)、车型比例;

d)线源参数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9。

6.3.1.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6.3.1.6.1建筑物下洗参数

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

建筑物下洗参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

6.3.1.6.2颗粒物的粒径分布

a)颗粒物粒径分级(最多不超过20级),颗粒物的分级粒径(μm)、各级颗粒物的质量密度(g/cm3),以及各级颗粒物所占的质量比(0~1)。

b)颗粒物粒径分布调查清单参见附录C表C.10。

6.3.2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二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参照一级评价项目执行,可适当从简。

6.3.3三级评价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

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污染源排污概况,调查内容见6.3.1.1,并对估算模式中的污染源参数进行核实。

7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原则

7.1.1现状调查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结合进行。

7.1.1.1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3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

7.1.1.2收集近3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

7.1.1.3进行现场监测。

7.1.2监测资料统计内容与要求

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类监测资料的统计内容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1.3监测方法

7.1.3.1涉及GB3095中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应符合GB3095对分析方法的规定。

7.1.3.2应首先选用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

对尚未制定环境标准的非常规大气污染物,应尽可能参考ISO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相应的监测方法,在环评文件中详细列出监测方法、适用性及其引用依据,并报请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7.1.3.3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满足项目的监测目的,并注意其适用范围、检出限、有效检测范围等监测要求。

7.2现有监测资料的分析

7.2.1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长期质量浓度(年平均质量浓度、季平均质量浓度、月平均质量浓度)、短期质量浓度(日平均质量浓度、小时平均质量浓度)的达标情况。

7.2.2若监测结果出现超标,应分析其超标率、最大超标倍数以及超标原因。

7.2.3分析评价范围内的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7.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

7.3.1监测因子

7.3.1.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7.3.1.2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

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7.3.2监测制度

7.3.2.1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2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1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2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1期监测。

7.3.2.2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

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

7.3.2.3监测时间的安排和采用的监测手段,应能同时满足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污染源资料验证及预测模式的需要。

监测时应使用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在不具备自动连续监测条件时,1小时质量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应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5,08,11,14,17,20,23时8个小时质量浓度值,二级和三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8,14,20时4个小时质量浓度值。

日平均质量浓度监测值应符合GB3095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7.3.2.4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殊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质量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7.3.3监测布点

7.3.3.1监测点设置

7.3.3.1.1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7.3.3.1.2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

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7.3.3.1.3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点设置数目参考7.3.3.1.2执行。

7.3.3.1.4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7.3.3.2监测点位

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

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各级评价项目现状监测布点原则汇总见表4。

7.3.3.2.1一级评价项目

a)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45°、90°、135°、180°、225°、270°、315°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中心点(或主要排放源)不同距离,加密布设1~3个监测点。

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b)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

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7.3.3.2.2二级评价项目

a)以监测期间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90°、180°、27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

具体监测点位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b)如需要进行2期监测,应与一级评价项目相同,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调整监测点位。

7.3.3.2.3三级评价项目

a)以监测期所处季节的主导风向为轴向,取上风向为0°,至少在约0°、180°方向上各设置1个监测点,主导风向下风向应加密布点,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b)如果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

7.3.3.2.4城市道路评价项目

对于城市道路等线源项目,应在项目评价范围内,选取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

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结合敏感点的垂直空间分布进行设置。

表4现状监测布点原则一级评价

二级评价

三级评价

监测点数

≥10

≥6

2~4

布点方法

极坐标布点法

极坐标布点法

极坐标布点法

布点

方位

在约0°、45°、90°、135°、180°、225°、270°、315°等方向布点,并且在下风向加密,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至少在约0°、90°、180°、270°等方向布点,并且在下风向加密,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至少在约0°、180°等方向布点,并且在下风向加密,也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

布点

要求

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敏感区域、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

7.3.3.3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条件

7.3.3.3.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监测点周围空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夹角小于30°;监测点周围应有270°采样捕集空间,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避开局地污染源的影响,原则上20m范围内应没有局地排放源;避开树木和吸附力较强的建筑物,一般在15~20m范围内没有绿色乔木、灌木等。

7.3.3.3.2应注意监测点的可到达性和电力保证。

7.3.4监测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7.3.5同步气象资料要求

应同步收集项目位置附近有代表性的,且与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间相对应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7.3.6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7.3.6.1以列表的方式给出各监测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同取值时间的质量浓度变化范围,计算并列表给出各取值时间最大质量浓度值占相应标准质量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并评价达标情况。

7.3.6.2分析大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日变化规律以及大气污染物质量浓度与地面风向、风速等气象因素及污染源排放的关系。

7.3.6.3分析重污染时间分布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8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8.1气象观测资料调查的基本原则

8.1.1气象观测资料的调查要求与项目的评价等级有关,还与评价范围内地形复杂程度、水平流场是否均匀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连续稳定有关。

8.1.2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包括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8.1.3对于各级评价项目,均应调查评价范围20年以上的主要气候统计资料。

包括年平均风速和风向玫瑰图,最大风速与月平均风速,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年均降水量,降水量极值,日照等。

8.1.4对于一级、二级评价项目,还应调查逐日、逐次的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及其他气象观测资料。

8.2一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

8.2.1对于一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分两种情况。

8.2.1.1评价范围小于50km条件下,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并按选取的模式要求和地形条件,补充调查必需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8.2.1.2评价范围大于50km条件下,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8.2.2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

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8.5的内容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

8.2.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要求

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3年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如果高空气象探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高空气象资料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

8.3二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

8.3.1对于二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同一级评价项目。

8.3.2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

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8.5的内容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

8.3.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要求

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如果高空气象探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高空气象资料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

8.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

8.4.1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8.4.1.1观测资料的时次:

根据所调查地面气象观测站的类别,并遵循先基准站,次基本站,后一般站的原则,收集每日实际逐次观测资料。

8.4.1.2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

时间(年、月、日、时)、风向(以角度或按16个方位表示)、风速、干球温度、低云量、总云量。

8.4.1.3根据不同评价等级预测精度要求及预测因子特征,可选择调查的观测资料的内容:

湿球温度、露点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降水类型、海平面气压、观测站地面气压、云底高度、水平能见度等。

8.4.1.4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内容汇总见表5。

表5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内容名称

单位

风向

(°)(方位)

风速

m/s

总云量

十分量

低云量

十分量

干球温度

湿球温度

露点温度

相对湿度

%

降水量

mm/h

降水类型

海平面气压

hPa(百帕)

观测站地面气压

hPa(百帕)

云底高度

km

水平能见度

km

8.4.2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8.4.2.1观测资料的时次:

根据所调查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的实际探测时次确定,一般应至少调查每日1次(北京时间08点)的距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

8.4.2.2观测资料的常规调查项目:

时间(年、月、日、时)、探空数据层数、每层的气压、高度、气温、风速、风向(以角度或按16个方位表示)。

8.4.2.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内容汇总见表6。

表6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内容

名称

单位

探空数据层数

气压

hPa(百帕)

高度

m

干球温度

露点温度

风速

m/s

风向

(°)(方位)

8.5补充地面气象观测要求

8.5.1观测地点

在评价范围内设立地面气象站,站点设置应符合相关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

8.5.2观测期限

一级评价的补充观测应进行为期1年的连续观测;二级评价的补充观测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季节进行连续观测,观测期限应在2个月以上。

8.5.3观测内容

应符合8.4.1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要求。

8.5.4观测方法

应符合相关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要求。

8.5.5观测数据的应用

补充地面气象观测数据可作为当地长期气象条件参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8.6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内容

8.6.1温度

8.6.1.1温度统计量

统计长期地面气象资料中每月平均温度的变化情况,参见附录C表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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