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西高速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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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高速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定稿

目录

1总则-2-

1.1目的及意义-2-

1.2编制依据-2-

1.3适用范围-2-

1.4总体要求-2-

2组织机构-3-

3环境建设-4-

3.1驻地建设-4-

3.2硬件环境及试验室布局-5-

4人员配备-14-

5.1一般要求-14-

4.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14-

4.3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15-

5设备配置-16-

5.1设备配置要求-16-

5.2仪器设备安装规定-16-

6内部管理-18-

6.1体系管理-18-

6.2人员管理-18-

6.3仪器设备管理-19-

6.4试验室环境的管理-20-

6.5检测工作的管理-20-

附录一:

工地试验室授权书-24-

 

1总则

1.1目的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与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进一步推进本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提升试验室管理水平和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实现工地试验室硬件环境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检测工作信息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编制依据

1.2.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1.2.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湖北省颁布实施的有关的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各项目的各阶段参建单位工地试验室。

1.4总体要求

1.4.1各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1.4.2工地试验室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同时又要达到环境优美整洁、布局合理适用、人员技能合格、机构管理规范的标准化管理要求。

1.4.3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监理、施工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其正常检测活动进行干预。

1.4.4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方案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与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审查,报指挥部(总监办)质量技术处审批,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经指挥部(总监办)、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与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理单位工地建设方案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审查,报指挥部(总监办)质量技术处审批,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经指挥部(总监办)与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组织机构

2.1工地试验室应是具有交通行业试验检测等级的母体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

2.2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一)应加盖母体机构行政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2.3监理、施工单位委托非自设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其母体应同时具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且授权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等级证书、计量证书的核定范围。

2.4同一段落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2.5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

2.6驻地办管理跨度超过50km、施工单位线路跨度超过15km,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工地分试验室,分试验室归口主试验室管理,试验检测重点为所辖路段的现场检测,基础试验(如:

砼配合比、钢筋、特殊材料等)必须由主试验室完成。

2.7分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从本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2.8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3环境建设

3.1驻地建设

3.1.1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在监理、施工项目部驻地或集中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交通通道均应硬化。

工地试验室场地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及施工、质量管理要求等因素。

3.1.2工地试验室用房宜采用活动板房材料拼建而成。

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空间跨度、风雪等极端气候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加固处理,保证其使用周期内安全可靠。

(图3-1-1、图3-1-2)

3.1.3试验室周边排水设施应完善、合理。

(图3-1-3)

3.1.4试验室工作区、生活区应分设。

图3-1-1

图3-1-2

 

图3-1-3

3.2硬件环境及试验室布局

3.2.1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分设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

(图3-2-4、图3-2-5、图3-2-6)

图3-2-4

图3-2-5

图3-2-6

3.2.2试验室应设置办公区域,办公区域与功能室应分设。

办公区域包括办公室和资料室。

高速公路项目各功能室、办公室面积要求见表3-2-1。

(图3-2-7、图3-2-8)

工地试验室办公室、各功能室面积一览表表3-2-1

序号

功能室名称

面积(≥m2)

备注

1

样品间

20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2

土工室

30

3

集料室

25

4

水泥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5

水泥砼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6

力学室

3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7

沥青室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8

检测室

20

9

标养间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10

办公室

40

宜配置空调

11

资料室

15

 

图3-2-7

 

图3-2-8

3.2.3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2.4试验室办公区域及各功能室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3.2.4.1试验室(含办公区域)外窗应安装防盗网,防止设备和各种档案资料失窃影响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图3-2-9)

图3-2-9

3.2.4.1消防设施按以下要求配置:

不大于40m2应配置1个灭火器,每个试验室应备有不少于0.5m3消防砂,还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桶、消防锹等消防工具。

配置的上述消防设施应合理分布在试验室各功能室及办公区域外。

(图3-2-10)

图3-2-10

3.2.5试验室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2.5.1试验室应制作试验室专用牌匾悬挂于醒目处,牌匾内容与工地试验室印章内容一致,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图3-2-11)

图3-2-11

3.2.5.2试验室功能室布局应符合以下原则:

⑴一个试验项目需要使用多个功能室的,功能室之间距离不宜太远。

⑵试验过程产生振动的功能室宜设置在一起,试验过程需要使用隔振要求较高的精密仪器的功能室应远离振源功能室。

⑶功能室室内设备应本着优化试验工作流程、减少功能室内的人流与物流的交叉、整体摆放和谐美观、同时作业不至于造成相互干扰等原则进行平面布局布置。

3.2.5.3办公室及功能室外应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3.2.5.4办公室内墙体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及人员配置图。

条件允许的工地试验室可将主要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同时上墙,但应注意布局协调、美观。

(图3-2-12、图3-2-13)

图3-2-12

图3-2-13

3.2.5.5办公室应在墙体合适位置张贴工地晴雨表、人员考勤表、工程形象进度图、人员去向表等图表。

3.2.5.6办公区域内办公桌、资料柜等布置摆放要合理。

3.2.5.7办公室宜安装空调,为检测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保证极端恶劣气候条件下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3.2.5.8功能室内主要设备旁边墙体上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图3-2-14)

3.2.5.9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如喷湿装置、温控装置、抽湿装置、防振动装置等。

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区域应有环境条件要求标识及限入标识。

各功能室应在墙体上悬挂温湿度表。

对于空间较大的功能室及标准养护室应在房屋对角墙体位置布置不少于两个温湿度表。

图3-2-14

3.2.5.10各功能室电源插头应高出地面100cm以上,防止冲洗时进水漏电。

(图3-2-15)

图3-2-15

3.2.5.11操作台高度应控制在70cm~90cm之间,台面宽度为60cm~80cm之间,台面宜采用光洁、耐磨、耐腐蚀的材料。

台下可根据操作台结构设置储物隔柜,储物隔柜立面应采用统一材料遮挡,保持美观。

(图3-2-16)

图3-2-16

3.2.5.12功能室的温湿度记录表格、仪器使用(运行)记录表格悬挂在对应仪器背面墙体上,离地150cm左右。

3.2.5.13各功能室均应设置自来水水池,水池布置应适用、美观。

水泥砼室地面应设置水槽,方便设备及场地清洗。

3.2.5.14标准养护室地面上要设置环形水槽,便于室内水排向室外。

标准养护室内应设置试件养护架。

养护架须具有一定的刚度条件,其高度不宜高于150cm,分层搁架应镂空处理,保证试块养生效果。

(图3-2-17)

图3-2-17

3.2.5.15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室应安装大功率通风橱或排气扇。

3.2.5.16资料室应配备专用金属柜,应具备防潮、防蛀及通风条件。

4人员配备

4.1一般要求

4.1.1工地试验室人员岗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4.1.1.1设置主任1名,技术负责人1名。

4.1.1.2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置检测工程师、检测员、辅助人员岗位若干。

4.1.1.3试验室应根据人员专业范围、技术特长划分人员具体岗位。

4.1.2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涵盖工程范围。

各功能室主要操作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4.1.3工地试验室配置的辅助人员应通过质监机构组织的培训及考核。

4.1.4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4.1.5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在项目部其他内设部门兼职。

4.2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

4.2.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数量应按以下方法估算后进行配备:

4.2.1.1根据合同段工程规模、工期要求、初步施工组织计划、项目所在地一般气候特点下的年度有效工作日等信息估算日均生产能力。

4.2.1.2按日均生产能力、规定试验检测频率估算日均检测工作量。

4.2.1.3按工地试验室常用试验检测参数工时消耗情况估算日均人员工时消耗总量。

4.2.1.4按人员日工作时间8小时计算需要人员数量。

4.2.1.5人员配备数量应充分考虑到施工高峰期生产状态下检测工作量的增加带来的检测人员数量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

4.2.1.6工地试验室应将人员配备(含分工)计算过程形成详细文件提交项目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同时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

4.2.2工地试验室人员持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4.2.2.1对于一期土建工程,建安工程费用2.5亿元以内的,应配备不少于8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建安工程费用每增加0.8亿元应增加1名持证检测人员。

4.2.2.2对于二期路面工程,建安工程费用3.0亿元以内的,应配备不少于8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少于2名。

建安工程费用每增加0.8亿元应增加1名持证检测人员。

4.3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

4.3.1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数量应按以下方法估算后进行配备:

4.3.2.1根据确认的监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生产能力及监理合同中要求的监理试验室工作职责、抽检频率估算检测工作量。

4.3.2.2按工地试验室常用试验检测参数工时消耗情况估算日均人员工时消耗总量。

4.3.2.3按人员日工作时间8小时计算需要人员数量。

4.3.1.4人员配备数量应充分考虑到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实施管理及施工高峰期生产状态下检测工作量的增加带来的检测人员数量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

4.3.1.5工地试验室应将人员配备(含分工)计算过程形成详细文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同时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

4.3.2工地试验室人员持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4.3.2.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

⑴对于独立特大桥、建安费50亿元以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不应少于10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应少于3名。

⑵对于建安费超过50亿元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增加15亿元应增加1名持证人员。

4.3.2.2驻地办工地试验室

⑴对于受监工程建安费用10亿元以内的,不应少于6名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其中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不应少于2名。

⑵受监工程建安费用每增加2.5亿元宜增加1名持证检测人员。

5设备配置

5.1设备配置要求

5.1.1设备配置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投标文件承诺。

5.1.2设备配置应能够适应工程内容及规模相关要求。

使用频率高的设备应按能满足基本周转要求的原则配置多台。

5.1.3设备精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应满足试验规程相关要求。

5.1.4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试验辅助器具及工具。

5.1.5试验室应至少配备1辆专用汽车。

5.1.6试验室应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5.2仪器设备安装规定

5.2.1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试验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5.2.2设备需要安设基座与其固定的,应在试验室建设时根据布局设计设置基座,基座顶面应保持水平,待设备就位调平后采用地脚螺栓进行固定(图5-2-1)。

对基座有隔振要求的应设立不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连的独立混凝土台座,周围存在振源时应在地面与台座间设5mm厚橡胶垫。

图5-2-1

5.2.3压力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力学设备应设置金属防护罩或安全防护网,防护网(罩)网眼尺寸不应大于1cm×1cm,使用的防护网(罩)应既保证安全、方便操作,同时美观大方。

(图5-2-2)

图5-2-2

 

6内部管理

6.1体系管理

6.1.1工地试验室应根据母体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充分考虑工地试验室工程现场检测的基本属性,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强且可操作性强的各项试验检测制度。

6.1.2工地试验室应建立的基本制度如下:

6.1.2.1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由母体机构编制)

6.1.2.2工地试验室岗位职责(含试验室主任或母体机构授权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工程师、检测员、资料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岗位)

6.1.2.3设备管理(含设备检校、使用及维修保养)制度

6.1.2.4样品管理制度

6.1.2.5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含分析及档案管理)制度

6.1.2.6外委试验取送样管理制度

6.1.2.7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1.2.8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6.1.2.9试验室安全管理(含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6.1.2.10试验室廉政制度

6.1.3母体机构应对其授权工地试验室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6.1.3.1母体机构应按要求规范授权。

完整的授权资料应包含授权书、授权母体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影印件、计量认证证书正副本影印件,母体机构全套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6.1.3.2母体机构自工地试验室组建开始,每6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母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系统监督检查,检查不得流于形式。

检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应有正式书面通知,工地试验室整改应有具体措施。

母体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期间应征求项目监督常设机构、项目业主相关部门等单位意见。

6.2人员管理

6.2.1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实行注册管理,所有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在岗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信息登记注册。

6.2.2工地试验室对试验室持证人员年度信用评价自评进行管理。

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试验检测人员。

6.2.3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稳定,核定的试验检测人员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验检测人员变更须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再离岗。

6.2.4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考勤管理,确保应在岗人员全职在岗。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1次;总监办应对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1次。

提倡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考勤等技术对应在岗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6.2.5工地试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仪器设备更新后或投入使用前、新标准或新方法实施之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学习。

试验室应形成完整的学习记录归档。

6.2.6工地试验室筹建初期应对所有检测人员进行母体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文件、工地试验室各种管理制度的宣贯。

宣贯记录应归档。

6.2.7人员档案应按一人一档要求进行。

人员基本档案资料应由在岗人员动态清单、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务合同(或协议)影印件组成。

6.2.8检测人员进行检测作业时应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

6.3仪器设备管理

6.3.1试验仪器、设备应按我省管理要求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校。

6.3.1.1强制性检定仪器由符合条件的计量检定测试部门检定。

6.3.1.2列入公路工程专业设备清单的仪器设备由公路专门设备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校准。

6.3.1.3其他设备、器具应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校。

自检自校应具备专人、专门器具及编制有检校规程等基本条件。

6.3.1.4仪器设备检校(含自检自校)覆盖率应达到100%。

6.3.1.5工地试验室应编制仪器设备的检校或自校计划并按期实施。

检校周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6.3.1.6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校准(含自校)类设备应按要求执行确认程序。

试验过程使用的标准物质从本条要求。

6.3.1.7在检定周期内,仪器设备如存在修理、搬运、移动等情况,要重新进行检校;对于性能不稳定、使用频率高和经常携带运输至现场进行检测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

6.3.2仪器设备使用前应实施标志管理。

6.3.2.1所有配置的仪器、设备、量具应具有唯一性编码标识。

6.3.2.2仪器、设备、量具实施“绿、黄、红”三色标志管理。

绿、黄、红三色标志的使用定义如下:

⑴绿色标志:

适用于经检定或校准或验证后达到使用量值和功能要求的仪器设备、量具。

⑵黄色标志:

适用于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又可以限制使用的仪器、设备。

⑶红色标志:

适用于仪器设备损坏,经检定或校准或验证技术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超过检定或校准或验证周期的;怀疑仪器设备有失准问题的,封存备用的。

6.3.3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6.3.3.1仪器设备使用前,检测人员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查看检定、校准或自校记录以便了解设备性能。

6.3.3.2使用时应按要求填写设备使用(运行)记录。

6.3.3.3设备使用过程中,检测人员应注意设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应进行断电和必要的常规保养,保持仪器设备的清洁。

6.3.3.4试验仪器设备,不论使用与否,均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

6.3.4设备档案应按一机一档要求进行。

设备基本档案资料应由设备台帐,设备履历表,设备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历年历次检校证书或记录,设备检校合格确认表,维修保养记录,收集的仪器设备运行记录等组成。

6.4试验室环境的管理

6.4.1试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保证安全排放。

试验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放,化学废液应进行中和、消毒处理后方能排放,严禁直接排放。

试验固体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定期清理到指定位置,不得到处摆放、随意丢弃。

6.4.2试验室环境条件应明确责任人进行日常维护。

6.4.3检测人员对检测环境应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形成记录。

6.4.4试验室应经常性对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进行检查。

6.5检测工作的管理

6.5.1工地试验室应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及授权参数搜集齐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

工地试验室对搜集到的标准应进行控管,并定期建立本试验室的标准清单。

若规程、规范及标准过期作废,试验室应及时取得最新有效版本进行更换,同时书面通知试验室人员和相关部门停止使用,并在本试验室标准清单及过期规范上标注“作废”字样。

6.5.2取样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6.5.2.1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在收到项目材料物资部门材料进货通知后,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在收到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材料报验单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取样。

6.5.2.2取样方法应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过程需要,同时考虑留样数量要求。

6.5.2.3取样应有取样记录。

取样记录中应包含取样时间、地点、取样样品标的规格型号、材料部门核定的进场(代表)数量、样品自编号等基本信息。

取样人应在取样记录中签字,如有见证人也应在记录中签字。

取样记录的格式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制定。

6.5.2.4当取样作为检测工作的一部分,即在现场抽样试验时,可将抽样记录直接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如与环境存在关联,还应有环境记录。

6.5.2.5取样应建立台帐,取样台帐、取样记录应与试验原始记录、报告一并存档。

6.5.2.6监理单位抽检取样应由监理试验室检测人员抽取,严禁由施工单位代取。

6.5.3样品处置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6.5.3.1样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6.5.3.2工地试验室应建立统一的样品编号规则并按规则对取样样品进行编号。

6.5.3.3试验室对样品应进行识别管理。

识别信息应含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样品编号及样品状态(待检或在检或已检或留存)。

样品识别标识应清晰、准确,与样品或样品包装包裹物接触牢固、紧密。

桶装和瓶装样品宜直接正面粘贴,袋装样品宜直接粘贴在相同尺寸的硬板上,然后用细铁丝绑扎于袋口处;混凝土试件标识应在最后一次抹面后用铁丝或钢钉刻在试件表面,其内容为构造物名称(可用字母代号)、构件部位、强度等级和制作日期。

6.5.3.4对于水泥、外加剂、外掺料等样品,试验室应另外留样作为复检样品。

在对样品进行有效密封后编号标识、贴上封条,封条上应进行识别标识。

一般情况下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6.5.3.5样品存储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

有毒、有害及易燃物品应设专区存放。

6.5.3.6试验样品在试验完成后、留样样品在规定留样时间到期后应按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6.5.3.7监理单位抽检的水泥砼试件样品成型后可在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标准养护室进行养生保存,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0日,监理单位应在样品上认真标识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6.5.3.8试验室应建立样品台帐(含留样台帐)、样品出入库登记台帐。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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