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筹划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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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筹划期末复习

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7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4项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4.放弃免税规定: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要点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

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认定标准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税率或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七类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2009-1-1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

【2009-1-1变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注意:

【2009-1-1变化】部分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包括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除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

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②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

也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2.以旧换新销售: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6.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通过看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

  2.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

  3.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运费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在所得额中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解析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2】并非所有的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

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二、含税销售额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上面标明的是含税价格,需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进口货物增值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征税范围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二、进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13%或17%,同国内货物)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仅指进口环节增值税本身)。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0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17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

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2010年)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

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

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征收一道5%的消费税。

税目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酒及酒精:

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3.化妆品。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

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扣税、税额减征。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

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高档手表四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率

❑收入的确定

❑扣除项目

❑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人范围

征税对象

居居民

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

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来源于中

国境内、

境外的所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不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

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实际征税时适用l0%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九项,均重要

1.销售货物收入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四项,注意第4项视同销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费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资产移送他人

——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具体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指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8项)

扣除原则和范围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5项: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7项:

重点是有扣除标准的项目

❑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

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新增内容: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标准之一: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②标准之二: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业务招待费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

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

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

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

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最高限额

销售(营业)收入×1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孰低原则。

  例如:

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15%=300万元。

(1)广告费发生200万元:

税前可扣除200万元

(2)广告费发生350万元:

税前可扣除300万元

超标准处理

 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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