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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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粪污无害化。
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申报要求
2010年全省力争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452个(见附件1)。
(一)申报条件
各地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一定要申报本地条件最好的规模饲养场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同时,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场区选址应远离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布局科学。
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区位于常年主风向下风向,有明显的场界范围。
内部建筑紧凑,方便生产,便于防疫。
排水、排污设施健全。
路面硬化、场面绿化、舍内净化、产品处理无害化。
3.优势明显。
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畜牧业生产优势区重点县,同等条件下龙头企业示范场优先考虑参加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4.生产规模大。
在确保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场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农业部制定有效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申报生产规模大的场。
5.设施设备先进。
畜禽舍、附属建筑为砖混或轻钢结构,畜禽舍为全封闭式建筑。
场区道路为沥青或水泥路面,场区环境优美、干净,无明显恶臭;
具有焚烧炉、化尸池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仪器设备先进,有安全防护措施且便于维护和保养。
6.管理规范。
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档案规范、完整,查阅方便,且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优先考虑;
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两年内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的违法记录。
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种畜禽附具“三证”。
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实施全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动物不能随便进入,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7.生产规范。
有明确的生产技术规范,且能够按规范操作。
8.技术力量强。
由本科学历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人以上。
9.正常达产。
到2009年年底完全达产并正常生产。
10.综合评分高。
按农业部验收标准申报单位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且无0分项。
(二)申报材料
1.示范场基本情况(见附件3)。
包括所在县乡村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场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度、养殖品种及规模、管理制度和场区实物照片等。
2.示范场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证明材料。
4.示范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无公害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6.种畜禽场应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复印件。
8.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审查意见。
以上各项材料须作为示范创建单位申报书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上报。
(三)示范场确定
各市对申报创建的示范场进行综合评分,并分畜禽品种排序,省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根据掌握的全省标准化饲养场建设情况和各市推荐情况,进行综合筛选,确定创建单位。
五、检查验收
创建工作完成后,市级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局。
省局组织复验。
验收依据农业部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六、实施进度
(一)5月中旬,省局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二)5月28日前,各市完成创建单位推荐报送工作。
5月末前省局将确定创建单位名录,确定国家示范单位的报农业部备案。
(三)6月中旬,省局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四)6月-7月上旬,省局组织专家深入创建单位指导开展工作。
(五)7月末前,各市完成创建工作。
市级完成对创建的养殖场验收工作,形成市级创建工作总结,报省局。
(六)8月,省局派专家组对各市验收上报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山东畜牧兽医信息网”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由张洪本副局长任组长,省局畜牧科技处、规划财务处、动物卫生防疫处、饲料处、省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畜牧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县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面负责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专家组由曲绪仙研究员任组长,成员由有关处、省农业科学院、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省畜牧总站、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单位专家为成员。
具体负责全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的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机构,要注意吸收技术骨干参加。
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针对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与典型引导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重大意义、先进典型的宣传与示范,大力宣传《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地方主导产业畜禽养殖标准、政府扶持标准化生产的政策措施。
要加强经验总结和交流,及时展示标准化示范创建成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多方关注和参与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政策扶持
各地要用好国家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良种工程、省现代畜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四)搞好检查督导和验收总结
省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跟踪、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各市、县要加强对创建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实施监管,确保示范场质量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材料收集,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省局将在关键生产环节抽调人员进行检查督导。
强化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区)后续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挂牌后的示范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生产管理的场,市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省局或提请农业部摘牌。
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指标分配表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3.示范场基本情况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指标分配表
市名
生猪
示范场
蛋鸡
奶牛
国家级肉鸡
省级肉鸡、鸭示范场
肉牛
肉羊
省级示范兔场
合计
国家级
省级
国家
级
济南市
2
5
3
4
8
1
11
21
青岛市
7
6
24
淄博市
13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12
23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19
威海市
14
日照市
10
莱芜市
临沂市
22
德州市
聊城市
9
18
滨州市
菏泽市
17
合计
30
60
39
70
41
50
32
55
25
20
152
300
附件2:
表一:
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年月日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场址选择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养殖档案完整;
种畜禽场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4.具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记录。
5.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验收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选址与布局
(15分)
(一)
选址
(6分)
水源、通风良好,供电稳定。
防疫条件良好,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km以上。
占地面积符合生猪养殖需要,每头能繁母猪占地40m2以上。
(二)
布局
(9分)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内母猪区、保育与生长区分开。
净道与污道分开。
有污水处理区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
二、设施与设备
(37分)
栏舍
(13分)
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8m2(销售猪苗)、12m2(销售活大猪)的栏舍面积,其中母猪区每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5.5m2栏舍。
有后备猪隔离舍。
生产
设施
(16分)
300头母猪至少配备72个产床。
分娩舍、保育舍应采用高床式栏舍设计。
种猪舍与保育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换气、温度调节等设备。
有自动饮水系统
(三)
防疫
条件
(8分)
养殖场有防疫隔离带,防疫标志明显。
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对外销售的出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
三、管理与防疫(28分)
制度
建设
根据NY/T1596-2007《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的要求进行制度建设。
建立了投入品(含饲料、药物、疫苗)使用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制订了不同阶段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挂墙。
人员
素质
(3分)
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或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机构
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
引种
来源
(2分)
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四)
与防疫
(5分)
按照GB/T17824.2-2008《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有预防鼠害、鸟害及外来疫病侵袭措施
(五)
水平
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数18头以上(含18头)
母猪配种受胎率80%以上(含80%)
达100kg日龄170天以内(含170天)
四、环保要求
(20分)
环保
贮粪场所位置合理,并具有防雨、防渗设施
配备焚烧炉或化尸池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废弃物管理
根据“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与“节能减排”的原则对猪场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
参照NY/T1168-200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无害化处理工艺
排放水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粪污利用达到NY/T1334-2007《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的要求
无害化处理
病死猪采取深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
卫生
场区内垃圾集中堆放,位置合理,无杂物堆放
总分
100
示范效应(10分)
1.具有区域示范效应,带动区域内养殖户50户以上(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
加分项
2.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3.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地)认证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加分项合计
验收专家签字:
表二:
蛋鸡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申请验收单位:
1.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
2.饲养的蛋鸡有引种证明,并附有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4.建立养殖档案。
5.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
扣分原因
一、选址与布局(18分)
选址(4分)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且与其它家禽养殖场及屠宰场距离1千米以上,得1分;
符合用地规划得1分。
地势高燥得1分;
通风良好得1分。
基础设施(6分)
水源稳定,得1分;
有贮存、净化设施,得1分。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得2分。
交通便利,有专用车道直通到场得2分。
场区
布局(8分)
场区有防疫隔离带,得2分。
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粪污处理区分开得3分,部分分开得1分。
全部采用按栋全进全出饲养模式,得3分。
二、设施与设备(30分)
鸡舍(4分)
鸡舍为全封闭式,分后备鸡舍和产蛋鸡舍得4分,半封闭式得3分,开放式得1分,简易鸡舍不得分。
饲养
密度(2分)
笼养产蛋鸡饲养密度≥500平方厘米/只,得2分;
380平方厘米/只≤产蛋鸡饲养密度<500平方厘米/只,得1分,低于380平方厘米/只,不得分。
消毒
设施(4分)
场区门口有消毒池,得2分,没有不得分。
有专用消毒设备,得2分。
养殖
设备(14分)
有专用笼具,得2分。
有风机和湿帘通风降温设备,得5分,仅用电扇作为通风降温设备,得2分。
有自动饮水系统,得3分。
有自动清粪系统,得2分。
有自动光照控制系统,得2分。
辅助
设施(6分)
有更衣消毒室,得2分。
有兽医室,得2分。
有专用蛋库,得2分。
三、管理及防疫(26分)
管理
制度(4分)
有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度上墙,执行良好,得2分。
有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执行良好,得2分。
操作
规程(4分)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执行良好,得2分。
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执行良好,得2分。
档案
管理(16分)
有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完整得3分,不完整适当扣分。
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日产蛋、日死淘、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环境条件记录,记录完整得4分,不完整适当扣分。
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记录完整得3分,不完整适当扣分。
有完整的免疫、用药、抗体监测及病死鸡剖检记录,记录完整得3分,不完整适当扣分。
有两年内(建场低于两年,则为建场以来)每批鸡的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完整得3分,不完整适当扣分。
专业技术人员(2分)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得2分。
四、环保要求(14分)
粪污
处理(6分)
有固定的鸡粪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有防雨、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满分为2分,有不足之处适当扣分。
有鸡粪发酵或其他处理设施,或采用农牧结合良性循环措施。
对鸡场废弃物处理整体状态的总体评分,满分为2分,有不足之处适当扣分。
病死鸡无害化处理(5分)
所有病死鸡均采取深埋、煮沸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满分3分,有不足之处适当扣分。
有病死鸡无害化处理使用记录的,得2分。
净道和污道(3分)
净道、污道严格分开,得3分;
有净道、污道,但没有完全分开,适当扣分,不区分净道和污道者不得分。
五、生产性能水平
(12分)
产蛋率
(4分)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4周以下,不得分;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4-8周,得1分;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8-12周,得2分;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12-16周,得3分;
饲养日产蛋率≥90%维持16周以上,得4分。
饲料
转化率
产蛋期料蛋比≥2.8∶1,不得分;
2.6∶1≤产蛋期料蛋比<2.8∶1,得1分;
2.4∶1≤产蛋期料蛋比<2.6∶1,得2分;
2.2∶1≤产蛋期料蛋比<2.4∶1,得3分;
产蛋期料蛋比<2.2∶1,得4分。
死淘率(4分)
育雏育成期死淘率(鸡龄≤20周)≥10%,不得分;
6%≤育雏育成期死淘率<10%,得1分;
育雏育成期死淘率<6%,得2分。
产蛋期月死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