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WQSP A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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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较多班次、岗位调整情况,用人部门须于本月26日前根据本部门一线人员实际上班情况,上报第二次排班表予以确认,部门经理签字。

员工全月考勤情况以本排班表为准。

当月发生人员调入、调出本部门时,月末排班表中,应有其在本部门期间的排班记录。

各部门(尤其是有一线员工的部门)主管、文员必须掌握员工上班情况,以保证员工实际上班情况与月末排班表相符,保证月末排班表与考勤机记录相符;

因部门原因导致员工异常考勤及工资待遇损失的,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4.2.4员工申请调班,为保证当月工时及工作任务的完成,只允许在本月班次间调整。

4.3考勤形式及考勤纪律

4.3.1公司员工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4.3.2凡第二天因公外出而无法正常打卡者,需提前一天填写《异常考勤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后备案。

无《异常考勤单》者按旷工半天处理,且后补无效。

4.3.3因公务不能及时返回公司打卡者,必须电话告知本部门经理,并于次日上班后立即补填《异常考勤单》。

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4.3.4因考勤机不确认指纹等故障而未打卡者或误打卡者,应及时反馈综合管理部处理,并于24小时内补填《异常考勤单》,否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4.3.5员工请假,以《请假审批单》为准;

员工出差,以《出差审批单》或“审批流程”为准;

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若出现异常打卡的,按旷工处理,且后补无效。

5.0缺勤、旷工管理

5.1员工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视为缺勤;

当月缺勤3次(含)以内,每次扣发效绩工资10元;

当月缺勤4次,扣发当月效绩工资50%。

10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月效绩工资50元。

当月缺勤5次,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旷工指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未到岗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到岗的情况(缺勤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

缺勤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25%;

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0%;

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

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3对确认为缺勤、旷工等情形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惩罚。

5.4当月发生缺勤、旷工等情形的,取消参加当月一切评优及奖励性活动的资格。

6.0请、休假管理

6.1法定假期:

6.1.1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1天),包括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

具体休假安排以国家规定及上级相关通知为准。

6.1.2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6.1.3“国庆节”、“春节”长假后未按时返岗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时返岗将予以免职处分,未按时返岗超过3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2事假

6.2.1事假指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私事,事假须事先申请,未经批准而休假者,将按旷工处理。

获准休事假的员工,应当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工作并做好临时交接,并保持通讯畅通。

6.2.2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半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

如员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年终考核时公司将根据其工作态度,建议其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休假期间扣除工资及各项补贴。

6.2.3试用期员工,原则上每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天。

试用期员工请事假3天以上者,将根据请事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6.2.4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所需而在工作日提出事假申请须有充分事由,并按事假的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各级领导审批员工的事假应考虑、体恤员工所需,但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且遵循以下原则:

6.2.4.1不得影响工作进度及重要工作项目的开展;

6.2.4.2倡导员工本人自觉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等形式弥补因休假所影响的工作进度,或在员工休假期间另行安排相关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相关工作,以满足工作项目的按时进行。

6.2.5对员工不服从领导安排而擅自休、请事假的按旷工处理。

6.2.6审批程序:

员工个人填写《请假审批单》,首先经本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核准,然后报综合管理部及各级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需审批至总经理)执行。

6.3病假(医疗期)

6.3.1员工每年可享受3天带薪病假;

带薪病假可以用来抵扣事假;

休假期间餐补扣除:

6.3.1.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6.3.1.2员工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6.3.1.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公司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超过医疗期,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6.3.1.4公司正式员工,原则上每月累计病假不得超过3天,半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5天。

如员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年终考核时公司将根据其身体状况,建议其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6.3.1.5试用期员工,原则上每月累计病假不得超过3天。

试用期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者,将根据请病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6.3.1.6未经批准而休假者,将按旷工处理。

请休病假的员工,应当安排好休假期间的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

6.3.2审批程序:

6.3.2.1员工申请病假3天(含)以内,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员工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执行。

6.3.2.2员工申请病假超过3天,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证明。

具体流程如下:

员工在青岛本地患病,需持本地医疗保险定点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及门诊部换发的建议病休证明原件,填写《请假审批单》,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

住院治疗者,除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住院证明原件。

如发生急诊,员工可以电话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于3日内转交部门负责人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在外地患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患病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就诊,员工需在住院3天内,由员工本人以电话的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同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发送至部门负责人处,由员工家属或所在部门先代为填写《请假审批单》,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

提供传真件进行请假审批备案的,待员工病愈上班当天,员工本人需将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证明原件交人力资源部门补办病假手续,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如果公司对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存有异议,有权要求员工去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诊,复诊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查实员工有欺骗行为,将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复诊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

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复诊,员工拒不接受复诊的,休假按事假处理,超过事假上限的,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4员工年休假

6.4.1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并与本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经批准,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6.4.2休假条件及假期

6.4.2.1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6.4.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4.2.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年休假不得与国庆节、春节长假连休,也不得在公司重大活动期间申请年休假,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6.4.2.4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员工就业或转移,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公司核实,作为核定员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6.4.2.5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员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员工申请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截止到当年3月31日以前计算累计达到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当年3月31日以后计算累计达到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相应年休假,本年度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仍按原规定的天数执行。

6.4.2.6《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享受年假后,工作时间至年底不足一年离职的,该年度内可享受的年假按月折算。

计算公式:

可休年假天数=可享受标准年假天数/12×

当年工作月数。

离职前“已休年假”多于“当年可休年假天数”的,多余的天数按照1倍日工资折算,在工资中扣除。

6.4.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4.3.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6.4.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4.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4.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4.4年休假安排及审批程序

6.4.4.1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统筹调配,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6.4.4.2员工于每年12月确定下年度的年休假计划,以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公司根据员工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6.4.4.3正式申请休年假时,需提前1周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逐级审批,由综合管理统一调配;

6.4.4.4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所在部门和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

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6.4.4.5员工申请年休假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公司总经理申请年休假根据集团物业有关规定执行。

6.4.4.6因业务性质原因,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各部门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同一部门各工种在同一时间不得同时安排两人以上享受年休假。

6.4.4.7员工休年休假的期限为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员工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申请以天为单位,原则上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可以分段安排。

6.4.4.8员工病事假优先用年休假冲抵。

因员工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病假的,先申请休年休假,待年休假休完再视情况申请事假和病假。

6.4.5年休假的待遇

6.4.5.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当期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但需按年休假天数扣除餐补;

且不同于因公出差,不享受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补贴等相关政策。

6.4.5.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休满提前上班的,公司除支付上述年休假工资收入外,不再补偿其年休假的工资。

经批准超过年休假期限休假的,超出假期按事假论处;

未经批准超过年休假期限休假的,超出假期按旷工论处。

6.4.5.3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补休或者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其中包含公司已支付员工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4.5.4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不申请休假的,或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均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待遇。

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进行任何补偿。

6.4.6法律责任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休年休假,避免因年休假争议出现法律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6.5探亲假

6.5.1享受范围:

入职前后工作地不一致的人员;

6.5.2员工探亲假不得与“国庆节”、“春节”长假连休;

6.6婚假

6.6.1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均为初婚)的,婚假最长不超过17天;

休假期间餐补扣除。

6.6.2员工须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结婚证并提前一周向公司申请婚假,且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休完(可分两次),超过12个月的作废。

6.6.3审批程序:

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员工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审批执行。

6.7丧假

6.7.1对有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去世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假期,交通费自理;

丧假含期间的周休日,不含法定假期;

6.7.2经审批后,发放500元人民币慰问金。

6.7.3审批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员工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执行。

6.8产假

6.8.1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可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产后休息);

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6.8.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8.3审批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执行。

6.9看护假(护理假)

6.9.1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女方符合晚育的(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员工在其妻子产假期间,公司给予男员工看护假7天;

6.9.2审批程序:

6.10妊娠假(产前育儿假)

6.10.1女员工自怀孕满七个月后,如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个人提出休假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可休假至产假开始。

6.10.2妊娠假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及住所与工作地点不在同一青岛市行政区的女员工(住所是指员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6.10.3妊娠假期间,员工薪酬执行青岛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享受其他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

6.10.4审批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员工个人申请(需经部门领导签字)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各级领导审批执行。

6.11哺乳期

女员工其子女在一周岁内,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12工伤假

6.12.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医疗期)处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6.12.2审批程序:

6.12.2.1员工遭受事故伤害,需住院治疗,需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原则上先按病假处理,待工伤认定书作出后,员工本人或家属或所在部门再持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各级领导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补办工伤假。

6.12.2.2员工认为自己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需由员工本人或部门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及各级领导审批,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假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6.12.2.3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每月向部门经理报告伤势进展情况。

工伤假内发生的医疗费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12.3工伤假期间,各项补贴扣除。

6.13其他相关规定

6.13.1以上假期:

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护理假)、妊娠假、工伤假、探亲假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休假天数;

原则上应一次休完,不分段安排。

6.13.2新员工实习期或试用期的病、事假,按正式员工病、事假的规定处理。

6.13.3员工正式休假前,一般假期至少提前2个作日填写《请假审批单》并报各级领导审批;

超过5天的假期,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单》报各级领导审批完成,方可开始休假;

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同意后,事后补假。

6.13.4员工的各项请假、续假手续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如员工本人无法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所在部门代为办理。

6.13.5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所有员工请、休假,不论员工层级、不论请假时间长短,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6.13.6由于特殊原因,员工假期未结束提前回公司工作的,员工须及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由于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而造成员工资待遇兑现差别的,由员工个人负责。

6.13.7凡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审批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缺少证明材料,缺少审批环节等),均按违纪处理,其休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6.13.8员工休假期间,需要保持手机等联系方式畅通;

若异地休假,需提前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7.0加班管理

7.1加班申请程序:

员工个人申请加班的,需填写《加班审批单》,并提前向部门经理及综合管理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公司安排加班的,由各部门文员汇总,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综合管理部备案。

7.2未经过加班申请、确认程序的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加班期间未打卡或未交《加班审批单》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做加班处理。

7.3加班工时计算:

每次加班时间应至少在三小时(含)以上,加班工时自下班时间开始后计算,三小时以内的不计为加班。

7.4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的300%的劳动报酬;

日工资基数=月薪酬标准/21.75天。

7.5员工加班的,鼓励优先以调休作为补偿;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员工休息日值班的,不支付加班费,由各部门统筹安排调休;

调休人员可于本年度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换休申请,经分管领导最终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统筹安排。

7.6加班人员在加班时要厉行节约,离开公司时负责关闭门窗、电脑、照明等办公设备。

8.0附则

8.1本规范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相悖时,以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规定为准。

8.2本规范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

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0相关文件及记录

9.1YYWQ-QG-ZH-001-001员工请假单

9.2YYWQ-QG-ZH-001-002调班申请单

9.3YYWQ-QG-ZH-001-003异常考勤单

9.4YYWQ-QG-ZH-001-004排班表

9.5YYWQ-QG-ZH-001-005加班申请表

9.6YYWQ-QG-ZH-001-006加班补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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