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554513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家政策对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Word格式.docx

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组织协调并检查、监督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实施;

对计划项目组织审查、验收或鉴定等。

第二章科技计划编制

第五条科技计划指南的编制。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各业务科室根据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年实际,编制分管领域的年度科技计划指南,报发展计划科;

发展计划科汇总各业务科室计划指南,结合上级科技计划指南,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南,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分类。

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科技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重点项目)和引导类科技项目(简称引导项目)三大类。

重大专项是指对促进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社会发展、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主导产业、强化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有重大影响,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技术难题或重大科技工程(包括专利、重要技术标准、人才和科研基地建设等)。

重点项目是指社会需求量大面广,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高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或处于探索和萌芽阶段的重要应用基础研究。

引导项目是指符合计划指南,承担单位有能力自筹经费的项目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第七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对发挥全市科技优势和资源优势,增加技术储备,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具有重大意义。

(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必要的设施和资金投入等支撑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或从临沂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标书;

(三)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申报重大专项需提供上述

(一)、

(二)、(三)项,申报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需提供上述

(一)、(三)项。

第九条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的程序。

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计划方案的制定、项目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招标)、计划编制、决策会签、签订计划项目合同。

(一)计划方案的制定

发展计划科提出计划方案,项目类型及经费安排等制定出总体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项目征集

根据计划方案,下发通知进行项目征集。

(1)重大专项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或论证。

发展计划科负责制定重大专项标书和标的,并统一组织进行招标或论证。

重点项目投资强度较大的也可进行评审或论证,由发展计划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组织。

试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要单独形成推荐意见。

(2)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科技局根据全市年度计划申报要求,筛选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组织技术论证或专家评议,并在项目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形成汇总表、电子数据文档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上报。

(3)上报材料及汇总表统一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按通知要求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按领域进行分类汇总后,交发展计划科

(三)项目评审

(1)重大专项实行招标或论证,由发展计划科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2)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由发展计划科组织技术论证或由专家进行评审打分,并根据技术论证或专家评审打分排出顺序。

(3)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进行。

(四)计划编制

(1)发展计划科按业务科室分管领域,将排序后的项目发业务科,各业务科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科技计划项目初选方案,初选方案与专家评审论证打分顺序有较大变化的要注明理由。

(2)发展计划科汇总项目初选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发展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

(3)发展计划科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业务科室提出计划方案和项目经费安排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决策会签

(1)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和经费安排方案。

(2)向市领导汇报后与市财政局会签,下达该批科技计划。

(六)签订计划项目合同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20天内签订《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发放和收集,审查汇总后统一交发展计划科登记编号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合同拨付经费。

第十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年度科技计划的编制,要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安排在我市的科技计划项目作为本县区、本部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县区(部门)的科技计划,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章科技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直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进度情况表》报市科技局。

对重大专项每半年编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分别于7月15日和下年度1月15日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

项目主管部门要在上报下年度计划项目的同时,将当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科技局,其中包括当年度应完成的计划项目数、实际完成数、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典型事例等。

市科技局将其作为年终考核和安排下年度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变更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执行情况小结。

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并将终止计划项目的剩余经费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项目的检查。

(一)加强项目跟踪管理与考核。

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对列为重大专项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定期开展检查审计等管理活动。

对经考核确认无法完成计划任务或管理不当的单位,市科技局将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并相应调整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

(一)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成果科会同业务科室进行成果验收、鉴定、登记。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项目实施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及成果鉴定等材料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三)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产生的效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鉴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鉴定,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四条发展计划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凡计划完成好,取得成果水平高的部门和单位,可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计划完成不好,无特殊情况达不到计划合同规定进度或指标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安排新上项目。

第十五条对已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合同任务和项目未通过验收(或鉴定)之前,一般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级新的项目。

第四章科技计划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的主要来源有:

国家、省科技部门下拨的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

市财政拨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等。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的使用范围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

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省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

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拨款(重大项目可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计划项目经费由市、县(区)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填写《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对重大专项和部分重点项目可以试行市场化运作,实现项目经费高效利用,滚动发展。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安排使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违犯规定的,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经费。

各级科技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的立项、鉴定和验收等过程中,科技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管理不作为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在项目立项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三年等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咨询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技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