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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其他情况概况(工程的性质、背景、现场环境等):

1.2施工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二次结构工程等(二次结构、屋面工程、防水找平层及保护层,装修、内外墙等的所有预埋件)(不含降水、土方、护坡工程,防水工程,临设工程,土建结构工程)。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元(人民币)

大写: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2001)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定额工资单价为:

瓦工/元/工日;

结构木工/元/工日;

装修木工/元/工日;

钢筋工/元/工日;

砼工/元/工日;

油工/元/工日;

抹灰工/元/工日;

架子工/元/工日;

水暖工/元/工日;

电工/元/工日;

壮工/元/工日;

/;

/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合计(含二次结构元/M2,屋面工程元/M2,文明施工元/M2),建筑面积,面积与平米包干单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地上结构:

/元/M2;

地下结构:

初装修:

水电:

/元/M2;

分项工程承包:

外墙面砖:

屋面防水:

水磨石地面:

水泥砂浆:

内墙普通抹灰:

4.2.3合同范围以外发生的零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4.2.4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平米单价包含内容和费用:

为完成本工程每分项工程所有的费用(包含有关部门确定的分包管理费及利润)及风险因素费用等。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4.3.1本专业完成工程项目所含工作内容;

4.3.2机械操作人员费用;

4.3.3必备手头工具费用;

4.3.4配合测量放线费用;

4.3.5指定工程的交叉服务费;

与水电专业配合及水电预埋盒子的制作、安装洞口预留等。

4.3.6脚手架工程、安全网、安全通道、护头棚、现场安全防护及楼内安全防护的搭、拆、换等用工费用,其中脚手架的搭拆应以甲方指令为准;

4.3.7文明施工、安全用工及环保费;

建筑物内、外及建筑物以外与工程有关部分文明工地卫生由外施队伍负责。

4.3.8活完场清、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用;

4.3.9接受上级检查、验收等用工,材料的二次搬运、重新码放、现场清理、挂牌管理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用工费用;

4.3.10冬雨季施工降效、高层建筑超高施工降效、二次搬运等的用工(包括上料平台制作、安装);

4.3.11技术措施处理用工、考虑钢筋连接方式,圆16(含)以外钢筋采用机械直螺纹,圆16以内钢筋采用绑扎或按发包人的技术交底执行;

4.3.12大中型机械进退场配合用工及交工清理用工费用;

4.3.13必要的开会、培训、劳保、医疗保健等费用及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中规定给劳务人员保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

4.3.14工程施工场区400米内所有零工费用、周转材料的退料用工;

4.3.15非甲方原因停水、停电、国家重大活动影响、自然灾害造成的窝工费用及技术措施处理用工、窝工费用;

4.3.16抢工费;

4.3.17工程保修费;

4.3.18机械挖土人工配合费用及此部分土方外运、在现场大门内、外的市容、场容、环卫工作。

4.3.19劳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

4.3.20此平米单价是承包人在充分了解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做出的,任何漏算、错算、理解错误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增减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即:

必须有发包人的项目经理、主任工、工长、预算及经营主管签字)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本工程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建筑面积,面积与平米包干单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5.2.2发包人应与每月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3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2.4结算时,承包范围内不再发生零工;

工程洽商(有甲方认可),双方根据图纸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日数量,按照元/工日结算,从合同价中扣除或增加,±

50工日以内不做调整(单个定额子目)。

5.2.5合同范围外用工:

双方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日数量,定额工元/工日;

估工元/工日。

5.2.6结算时执行本合同7.4、8.3、9.3、14.2.1、14.2.2、18.4款所规定的内容。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款每月发到劳务人员手中,不能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5.3.2每月发包人可按进场人数支付进场工人每人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劳务费;

每年年底支付已完工程量劳务费的80%;

工程竣工结算后90天内付至结算劳务费的95%;

保修金5%,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保修期为1年。

保修期起始日期为整个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依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指定人员。

5.4结算价款若超过合同价款,则超过部分必须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有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预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合格。

达不到此标准,按18.4款执行。

7.5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

7.6由于承包人过失而发生剔凿、修洞、堵洞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7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起始日期为整个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八条工期延期

8.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

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

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原因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按18.4款执行。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住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住宿的,由发包人按照

/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现场标准;

达不到标准的按18.4款执行。

9.4承包人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9.5承包人承认并落实城建集团的企业文化。

第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

10.2投标人自备的工具为:

包括但不限于工具包、盒卷尺、钢板尺、折尺、角尺、木锯子、刨子、斧子、铁锤子、墨斗、线坠、砖夹、大铲、刨锤、水平尺、扳手、钢筋钩、抹子、托灰板、阴阳角抹子、勾缝器、腻子刮板、玻璃刀、壁纸刀、橡皮锤、电焊把、钳子、开刀、电笔、电工刀、剥丝钳子、改锥、管钳、铁皮剪刀、钢锯、信号旗、哨子、钢丝刷、万能表、电流表、油漆刷、工作台、压力钳、气焊割枪、焊枪、氧气表、乙炔表、旱把线、油漆桶、铁锹、灰斗、电流表、铝合金靠尺等;

10.3防护用具:

发包人提供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面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提供按发包人要求自行购买;

其余现场需要的全部防护用具由承包人自备,但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

10.4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5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以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6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机械,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相关专业施工完毕后,及时归还甲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现场设置外施队伍生活区,提供住宿、生活用水、用电条件。

炊具、用具生活用品及生活燃料由承包人自理。

12.2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2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5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6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7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8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9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李学伟,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刘清江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各种注册手续(合同及人员备案等手续)和证件、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坚持合法用工。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承包人需将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定明姓明、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及身份号),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作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谭广标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有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指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究拖欠款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其未完项目用工量的120%从承包人承包价中扣除。

14.2.2如承包人将工程承包项目甩项时,发包人有权按其甩项项目用工量的120%从承包人承包价中扣除。

14.2.3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14.2.5承包人承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及项目生产总负责、项目技术员、项目质检员、项目安全员、项目木工班长、项目砼班长(包括测量员)等的主要管理人员按发包人要求在现场办工并且随时听从发包人指令,特别要求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两次在现场办公。

项目经理部人员须按承包人承诺到岗,不能随意更换,如未经发包人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部人员,每更换(含不按承诺到岗)一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违约。

将对承包人处以以下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含不到岗)5万元,项目执行经理和生产总负责3万;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业主有权清退项目经理部人员,每清退一人,罚施工单位3万元/人。

项目执行经理和生产总负责必须常驻现场,如有事确需要离开,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此时项目执行经理不得同时离开,否则,脱岗一天扣罚金1000元/人。

项目执行经理和生产总负责必须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监理理会、专题会等,缺勤一次扣500元/人。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生产总负责、测量员、工长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进行更换,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四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果。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8.1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采用施工履约保证金方式,以保证即定的工期、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目标的实现。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5%。

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从进场后的前二个月劳务费中预留。

18.2材料:

主要材料实行定额包干,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节约奖励标准为节约材料费的40%,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浪费材料费的120%。

机具:

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过失造成机具损坏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领取的材料、机具发生丢失、损毁,承包人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18.3承包人提交的《承诺书》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结算价与质量、工期进度、文明施工、服从管理等挂钩,如未达到合同要求,将处以下面比例罚款:

质量达不到合格,按10元/平米从结算价中扣除;

文明施工达不到北京市“文明安全”施工现场标准,按10元/平米从结算价中扣除;

工期未按甲方要求完工按结算总价的3%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未按甲方要求按结算总价的2%进行处罚;

服从管理未按发包人要求按结算总价的3%进行处罚。

18.5承包人必须坚持合法用工,对无视政策规定私招滥雇人员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农忙和春节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不影响施工。

18.6本工程实行平米包干计价,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范围内的零工、估工、停工、窝工等项费用。

18.7承包人与项目部另行签订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8.8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规定费用,由发包人垫付的,在预付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8.9未尽事宜通过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完善。

发包人(章)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建制队队长(签字)

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驻京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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