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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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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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十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满分为100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由计划财务部制定。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小组要认真阅读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现场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的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得分情况、扣分依据和考核结论,由考核单位负责人和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章。

考核意见应当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第十四条经考核或者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计划财务部验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该建账而没有建账的,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且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国家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未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上岗的;

(六)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中国科协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达到80分,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二)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达到60分;

(三)不合格的标准为:

考核得分不满60分。

第十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部。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达标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经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中国科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附表

考核项目

标准分

考核标准

评分标准

10

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由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扣2分。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会计人员持未经注册或年审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扣2分,无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扣1分。

4.建立并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岗定责,职责分明。

4.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有责任制未执行的扣1分。

5.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2分,接替人员未继续使用移交账簿,擅自另立新账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1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学时或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7.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7.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2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1.未按规定建立账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1分。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每科目扣1分,科目用错的每笔扣0.5分。

4.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4.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二)原始凭证

l、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日期;

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写人姓名;

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填制单位的公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自制原始凭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领款人签字。

1.受理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外来原始凭证,每张扣0.2分;

自制原始凭证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每张扣0.5分。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原始凭证大小写不符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无验收证明的,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无收款证明的,每张扣0.5分。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使用不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0.5分;

对作废的发票和收据处理不规范的扣1分。

4.借支票或现金必须按要求填写一式两联的借款单,借款单的第一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并在第二联注明发生借款的金额、支票号和记账凭证号,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退回借款单的第二联或附联。

4.借款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没有将批文作附件或不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号的,每笔扣0.5分。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原始凭证有涂改、挖补情况的,每笔扣1分。

7.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丢失外单位的原始凭证末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每笔扣1分。

8.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8.原始凭证有外借情况或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1分。

9.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9.需凭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的业务,未开原始凭证分割单或原始凭证分割单内容不齐全的,每笔扣1分。

10.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10.原始凭证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笔扣0.5分。

(三)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编号;

会计科目;

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无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2.记账凭证未连续编号的扣1分;

附件张数不齐的,每笔扣0.5分;

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2分。

5.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5.记账凭证随意涂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分。

6.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和顺序(记账凭证、支票根、银行单据、借款单、报销单、原始发票、明细单、预算表、领导批示、通知等),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

使用科协统一印制的记账凭证装订封面。

6.不按编号和顺序排列的扣分,不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2分。

7.填制记账凭证应做到摘要简明、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要求。

7.记账凭证摘要内容填写不完整,字迹不清晰、不工整,金额数字填写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分。

(四)会计账簿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备查账簿的扣2分。

2.启用会计账簿,应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和账簿名称,账簿扉页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2.账簿封面、“启用表”填列不全的,每项扣分。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按账户分别设账。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扣1分。

未按账户分别设账的扣2分。

4.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登记及时、摘要清楚、数字准确、书写规范、字迹工整。

4.登记账簿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笔扣分。

5.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抄,要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账面清洁。

5.不按规定更正记账错误,账簿记录发生涂改、挖补、刮擦等现象,每笔扣分。

6.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6.对账不及时的,账证、账账、账实不符的,每笔扣1分。

7.定期结账,结账方法正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7.结账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1分。

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月扣1分。

(五)会计报告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1.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报送的扣1分。

2.会计报表应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2.填报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账表不符的,每笔扣2分。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3.报表与报表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数字不一致的,每处扣0.5分.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4.末按规定附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扣2分;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

5.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法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5.对外报送的报表未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的每本扣1分,签名盖章不齐全的每本扣1分。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6.按规定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附审计报告的扣2分。

7.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7.会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发现错误不及时更正的扣1分。

5

(六)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1.未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每项扣1分。

2.确定专人或者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

设档案室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一年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2.未确定专人保管的扣1分;

不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扣1分。

3.会计档案调阅,应建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

3.调阅会计档案无调阅手续和记录的,每次扣分。

4.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会计档案移,交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扣分。

5.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5.会计档案销毁,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扣2分;

未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扣2分;

单位负责人未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的扣2分。

l.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每笔扣2分。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2.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每笔扣1分。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4.有编造和篡改财务报告行为的,考核不予通过。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5.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不制止和纠正,也不请求单位领导处理的,每笔扣2分;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的,考核不予通过。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主动配合的扣2分;

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隐匿、谎报的,考核不予通过。

7.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7.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委托而未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考核不予通过。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单位法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扣2分;

虽有会计管理制度,但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扣1分。

2.按照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岗,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具体的考核办法。

2.未按要求设岗或未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的扣1分;

有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3.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应有具体的规定。

3.未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

4.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明确出纳岗位与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4.未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的扣1分;

5.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会计凭证、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5.未建立稽核制度的扣1分;

执行不严的扣0.5分。

6.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有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

6.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无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扣1分;

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0.5分。

7.建立政府采购和财产管理制度,对各种财产的购置、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7.未建立政府采购和财产管理制度的扣2分;

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货物的扣2分;

有制度但执行不严的扣2分;

未对财产进行定期清查的扣1分。

8.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8.未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扣2分;

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扣1分。

9.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有控制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9.未建立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扣2分;

有制度但执行不严或失控的扣2分。

10.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折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10.未建立财务分析制度的扣1分;

有分析制度执行不严的扣0.5分。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及操作管理制度

1.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1.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

岗位责任不明确的扣1分;

办事无要求、工作无检查的扣1分。

2.设立电算化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基本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2.未设立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稽核、会计档案等基本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分;

不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的扣分。

3.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并具备相应的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3.未设立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数据分析等电算化会计岗位的,每一项扣分;

4.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4.未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的扣1分;

对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无明确规定的扣1分。

5.对计算机操作密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更换,XX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会计软件。

5.对计算机密码无专人管理或不定期更换的扣1分;

XX擅自上机操作会计软件的扣1分。

6.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据以登记机内账簿。

6.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直接据以登记账簿的扣1分。

7.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未退出会计软件的扣1分。

8.有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

8.无上机操作记录或未按要求作记录的扣1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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