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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和理论走向

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和理论走向

哈书菊

2011-02-0416:

13:

07   来源: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4年第2期

  

  【内容提要】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苏联的主要继承国,其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

它如何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其理论走向如何?

这些问题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比较荒漠的领域。

笔者认为,俄罗斯已仿照西方国家初创了与苏联有本质区别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为此,俄罗斯学者一直在进行积极探索。

从理论走向看,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围绕行政诉讼概念、本质和特点进行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研究;二是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应然模式和行政诉讼法典化问题。

  【关键词】苏联;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哈书菊,1971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哈尔滨150080)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原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重新获得了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

有学者指出:

“1993年俄联邦宪法用‘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概念,意味着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其重心由制约公民权转向制约行政权,规范执行权成为俄罗斯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

”[1]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按照这一“基本方向”构建是理所当然的。

但俄罗斯究竟构建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制度,俄罗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走向如何?

笔者斗胆试作述评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

  

(一)行政诉讼模式和苏联的行政诉讼制度

  诉讼以纠纷存在为前提,其直接功能在于平息纠纷。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是近代以来以市场经济、民主宪政和分权制约为基础在西方各国首先构建的,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裁判制度。

但行政诉讼的模式因国而异,归纳起来主要有行政法院模式、普通法院模式和行政法审判庭3种模式。

  法国和德国是行政法院模式的代表。

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的法国,出于保护行政权不受普通司法权干涉的考虑,在行政系统设立行政法院,形成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二元法院系统,即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行政法院,构建起专门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称作行政审判。

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一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途径,也是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式。

德国的行政诉讼模式与法国类似,但德国的行政法院并非与普通法院并列,而是普通法院中的一个类别,属于司法系统。

  英美国家是普通法院模式的类别。

在英国,并无确切的行政诉讼的概念,类似于法国那样明确地由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相对的行政诉讼并不存在。

基于对英国历史上的特权法院,即“星法院”的恶感,全国只设一套普通法院系统,用同一种程序审理包括行政案件的各类案件。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在英国被称为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通过行使上诉管辖权和司法审查权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实体上表现为公民受到行政机关行为的侵害而得到救济,而程序上则表现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控制。

美国的行政诉讼是为控制行政权滥用而构建的,称作司法审查,它与英国的司法审查类同,行政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它是指法院应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2]。

  在我国,行政诉讼既不像大陆法系的德法国家那样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英美国家,像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程序一样审理行政案件,而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立行政审判庭,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谓行政审判庭模式,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制度[3]。

尽管上述各国行政诉讼的模式不同,而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裁判制度,其实质意义,即由司法权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都是一致的。

  但是,苏联的行政诉讼却与上述各种行政诉讼模式不同。

苏联法学界对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一直存在分歧[4]。

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活动,它包括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也包括法院对行政纠纷实行司法裁判的活动,而其中大量的行政纠纷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解决的,通过司法裁判程序解决的行政纠纷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案件[5]。

苏联时期,是按“管理论”构建其行政法制度的,行政法是实行国家管理的工具,行政法学被划归管理学的一个分支。

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其特点在性质上,被视为“管理活动的要素”,“作为实现一定实体法规范的执行和指挥活动的一种特别法律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十分广泛,“不仅仅限于保护行政法律关系”,“解决具体的行政案件”,往往还依行政程序“解决民事案件、土地案件、财产案件和保护其他各种法律关系”;在裁决主体上,“通常是管理机关”,在“‘法院外’(внесудебный)解决具体案件”[6]。

根据苏联行政诉讼的特点可以认为,苏联并不存在独立的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继承国家,如何构建行政诉讼制度。

是沿用苏联行政诉讼模式还是选择德法、英美、中国的行政诉讼模式,或者独辟蹊径构建新的行政诉讼模式?

  众所周知,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1993年俄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上实行多元化和多党制,建立“主权的、民主的、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及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与这种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性质及其体制的变化相适应,俄联邦宪法确立了人权至上的原则,并用“执行权”取代了“国家管理”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这标志“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执行权即行政权作为与立法权、司法权互相独立的国家权力,将成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重心”和“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7]。

有鉴于此,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俄罗斯自然不能沿用苏联的行政诉讼模式,而是需要重新构建行政诉讼制度。

俄联邦总统1997年4月3日第278号命令,就是对这种需要的郑重回应,指令“准备实现单独的俄联邦行政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8]。

  早在1991年10月24日俄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司法改革构想》,就明确了仿照西方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方向,把公民权利的保护视为首要价值,确立了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应然地位。

据此,俄联邦颁布了《宪法》和《宪法法院法》、《最高法院法》、《仲裁法院法》、《军事法院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地位法》、《治安法官法》和《司法体系法》等一系列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已制定了经济法和仲裁程序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违法法典等法律进行了修订。

根据这些法律,俄罗斯重构起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组成的法院体系,初创了由多种部门法组成的法律体系。

在俄罗斯的法院体系中,没有德、法国家那样的行政法院或中国法院中的行政审判庭,也不像英、美国家那种单一的普通法院体制,其法律体系中也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法。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俄罗斯没有行政诉讼制度或沿用苏联的行政诉讼制度,事实上俄罗斯已开始构建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并已显现出一些与苏联行政诉讼制度截然不同的特点。

俄联邦《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

“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这一规定“实质上改变了公民与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的司法管辖”[9],奠定了俄罗斯行政诉讼的宪法基础。

同时,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仲裁程序法典》和《行政违法法典》规定,行政法关系案件分别由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和治安法官按诉讼程序审理。

  俄罗斯行政诉讼与苏联行政诉讼比较,已有本质区别,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在性质上,不再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要素”和行政权运行的“特殊法律形式”,已转换成司法制度。

俄罗斯在转向以构建规范行政权为基点的行政法体系的同时,确认行政诉讼的首要价值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地位和保护法官的独立性的法律制度,并把对行政案件审理纳入了诉讼程序,从而使行政诉讼成为司法权运行的法律形式。

  第二,俄罗斯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就行为类型而言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可谓范围十分广泛,但就案件性质来说,已不同于苏联行政诉讼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又审理民事案件等其他各种法律关系多种性质的案件,而仅限于各类行政案件。

  第三,俄罗斯行政诉讼在裁决主体上,已改变苏联行政诉讼通常由“法院外”的管理机关审理案件的状况,虽然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甚至必须先向“法院外”的管理机关申诉[10],但根据俄罗斯宪法的法律规定,除从前归法院管辖的案件外,有关税务、海关、金融、养老金方面的纠纷和保护选举权的纠纷以及法律文件争议的案件,以前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现在处于法院的管辖之下。

  同时根据管辖行政案件类别不同,分别归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和治安法官,由公民、法人向法院提出申诉和上诉,或者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抗诉,从而把行政纠纷案件纳入法院管辖。

  俄罗斯行政诉讼的上述特点表明,其在由司法权的法院按诉讼程序解决行政纠纷方面,与德法、英美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大体是一致的,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发展规律的。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正处于破旧立新的初创阶段,具有过渡性,不仅留有苏联行政诉讼的痕迹,而且有粗糙、不科学之处,有待改进和健全。

例如,行政诉讼作为以保护公民权利为首要价值和控制行政权的司法制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为被告,通俗说就是“民告官”的诉讼,被告具有恒定性。

但是,俄罗斯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向公民追索欠交的税款、农村居民自愿捐款和国家强制保险金的案件,应该由该区或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局、镇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向欠付人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这种情况如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可厚非,但如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就属于“官告民”了,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又如,根据分权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与此相适应,原则上只应作维持或撤销判决,而不能作变更判决,否则会有司法权取代行政权之嫌疑。

我国行政诉讼作为原则的例外,仅规定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做变更判决,实质是把显失公正视为违法。

但在俄罗斯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课处的罚金数额超过了立法规定的程度,法院可将罚金数额降到法宝程度;如果课处罚金时未考虑到过错的严重程度、有过错的个人情况及其财产状况,法院可降低罚金额。

这里,前一种情况属于课处罚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判决撤销;后一种情况如属显失公正,也应判决撤销,否则即不应做变更判决,而按俄罗斯法律规定,一律做变更判决,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相悖。

再如,被告应当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普遍要求和特点,俄罗斯法律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此外,不同法律规定也有不一致之处,出现规范冲突。

例如,《仲裁程序法典》第4条第3项规定,只有在被行政机关拒绝情况下,最后不得已才可向法院申诉,而1993年4月23日通过的《针对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和决议可以向法院申诉》却规定了二选一的制度,即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诉,由公民选择[11]。

  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制度,虽已突破苏联行政诉讼的模式,但新的行政诉讼制度构建也仅处在初创阶段,亟待大力改进和健全,俄罗斯总统准备制定行政诉讼法典的指令,是切合时宜的,是颇具见地的。

二俄罗斯行政诉讼的理论走向

  如何构建、改进和健全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俄罗斯行政法理论界极为关注的热门话题,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行政诉讼和对俄罗斯行政诉讼模式的评价及选择问题上。

  

(一)行政诉讼概念的界定

  如前所述,严格说苏联并不存在独立的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法学界囿于苏联的行政诉讼,往往把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与行政程序概念等同起来,或者说行政诉讼被淹没在行政程序概念之中,极少用实质意义上的诉讼即“иск”一词,而多用“процесс”、“производство”、“процедура”等多义词,这些词除有“诉讼”的意义外,兼含过程、程序等词义。

因此,在行政诉讼与行政程序两个概念混同的情况下,如果要对行政诉讼概念做出明晰的界定,就应区分行政诉讼与行政程序概念,并将行政诉讼从行政程序概念中分离出来。

正如А.Ю.雅科莫夫在谈到俄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草案中的程序(процесс)时指出,“弄清像‘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这样重要概念的内涵是有现实意义的”[12]。

围绕这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俄罗斯学者在行政法学术著作中,提出了各种关于解释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观点。

但是,纵向观察俄罗斯行政法学者的认识发展过程,便可捕捉到行政诉讼被分离出来的逻辑轨迹:

“行政程序-行政司法程序-行政诉讼程序”[13]。

行政程序在俄罗斯传统观念中,是涵盖作为行为方法和步骤的行政程序和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程序的,而行政司法程序又兼容执行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程序和法院解决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之义。

俄罗斯学者首先是在包容多种程序的广义程序概念中将行政司法程序分离出来,如А.П.阿列欣等主编的《俄联邦行政法》一书,在“行政程序法”编把行政程序活动(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едействие)与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活动(производство)区分为两章。

把行政司法程序从广义的行政程序中分离出来是一个进步,但正如А.П.卡列涅夫指出的,“行政诉讼程序法始终都是迫切问题。

这个问题的研究范围在最近几年基本上局限于有关的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实现公民实体权利的程序以及对实体权利所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保护的程序实际上并没有予以研究。

”[14]因此,有必要对“实现公民实体权利的程序”和“对实体权利所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做进一步研究和区分,从包容执行机关和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广义行政司法程序中分离出行政诉讼程序。

从俄罗斯行政法学者提出制定独立的行政司法和行政诉讼法典[15]的主张看,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基本从内涵上理清了“行政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

  俄罗斯行政法学者在把行政诉讼概念从行政程序概念中分离出来的同时,围绕行政诉讼概念进行了逐步深入的讨论。

在俄罗斯总统关于准备制定单独行政诉讼法典的命令发布前,Ю.М.高兹洛夫提出,现实中行政关系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内容[16]。

把行政诉讼内容与行政关系联系起来,就可能与民事诉讼区别开来,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如此理解行政诉讼内容未免宽泛了,是不科学的。

俄罗斯学者正确指出,在这么广泛意义上理解行政诉讼是不可能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建立行政诉讼法典的命令的,因为以此无法区分实体和程序的行政法律关系。

从科学角度讲,这么广义理解行政诉讼是不真实的,因为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在诉讼之外直接行使权力,而这并不是诉讼关系。

又有的俄罗斯学者从“保护法律关系”来认识行政诉讼实质内容,В.Н.普罗塔索夫说:

“在法律程序构造的提案中,我们将保护法律关系作为区分行政诉讼和其他一些法律程序类型”[17]。

这种观点符合俄罗斯宪法人权至上的精神,把行政诉讼与保护公民权利联系起来是可取的,“丰富了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但却不为一些学者所接受。

А.А.捷米恩指出,行政机关的活动几乎总是与法律保护相联系的,保护一种社会秩序,这不是法律程序的基本关系,不能用来作区分诉讼关系的依据。

Д.М.捷乔特指出,诉讼关系仅仅是查明法律真相的关系。

诉讼中不保护法律关系,只是弄清事实真相。

如果没有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或者不解决采取强制的问题,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就不会被采用。

Д.М.捷乔特进一步指出,应当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活动叫做审理法律争议[18]。

  在对行政诉讼实质及其与行政程序、行政实体法和民事诉讼区别的基础上,俄罗斯学者对行政诉讼概念进行了界定,试举几例:

  1.行政诉讼就是公法利益或者主观性的实体权利被侵害的公民以及审查法令、决定、行为合法性的检察长向法院提出的一种诉讼程序要求[19]。

  2.行政诉讼是审查和解决在公权力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与公民、其他的权利主体之间所产生的有关所通过的法令、决定、作为(不作为)合法性方面的行政争议的行政法院活动的程序形式[20]。

  3.行政诉讼是审查和解决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律行为的总和[21]。

  4.行政诉讼就是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而行政案件是产生在管理和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产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的争议,是管理权范围内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案件[22]。

  以上4个行政诉讼概念表明,俄罗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诉讼概念的界定是有分歧的,可以说直到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如行政诉讼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显然有两种不同观点;作为科学的行政诉讼概念,应由哪些要素构成,上述定义也显然不同。

但是,从俄罗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诉讼概念及其特点的解读中,可以看到他们已从本质上把握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内涵。

  А.А.捷米恩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俄罗斯应当建立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区别于实体法及其他类型的诉讼法。

他认为: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应由公民、行为被诉的公职人员、形式上或实质上有全权解决问题的人,共三方主体构成。

由此推论出,行政诉讼有这样一些构成要素:

行政诉讼(申诉的提出);法官,即有全权审理这一类问题的公职人员;原来是实体法律关系的权力主体,而现在是处于被告者的地位;诉讼客体,即被申诉的被告的权力行为及其他一些被侵犯的权利的主体。

法律关系中具备这些要素是区分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必需。

  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于,国家机关中的一方或者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作为审理案件的国家权力部门出现,扮演法官的角色。

行政诉讼程序包含审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职能机关的程序,行政法官准备案件审理时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审理争议以及执行行政法院的判决等内容。

又如,А.А.捷米恩认为,行政诉讼有4个特点:

(1)行政诉讼具有公法性质,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类型诉讼的首要标志;

(2)行政诉讼属于诉讼性质的关系,这使行政诉讼区别于实体法关系;(3)行政诉讼具备三方当事人,即对立双方和公断人,而实体法律关系只有两方当事人;(4)行政诉讼具有程序性质,程序使行政诉讼具有独立性[23]。

再如Ю.А.波波娃也把行政诉讼的特征概括为4点:

(1)诉讼是向法院提出的诉讼程序的要求;

(2)诉讼是认为公权力机关或者公职人员的违法的决定,作为(不作为)侵害了其权利和自由的人的一种需求;(3)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查公权力机关和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定的合法性来保护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4)诉讼中能够成为保护对象的有:

民事权利、土地权利、养老金权利、税收权利、财政权利、选举权利和其他私权利和公权利、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利益[24]。

  

(二)俄罗斯行政诉讼模式的评价及选择

  俄罗斯的现行司法制度中,有两个地位和作用非常相近的诉讼程序模式:

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这两种程序进行审理。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即民事司法权二元论和无独立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独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间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因此,“不赞成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独立”。

也有的学者持相反见解,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区别仅是“从外观上看”的。

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在审查和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和由公法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的诉讼的特殊性的不同特点要比相同点多。

”俄联邦一些学者指出,由公法关系中所产生的案件的诉讼程序的特殊情形是民事诉讼程序最大的一个问题。

因为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在民事关系平等的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广义上)的纠纷是司法审查的对象。

而产生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中,有关在权力关系的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广义上)是司法审查对象。

  关于民事司法权二元论,俄罗斯行政法学者认为,这与俄联邦宪法不吻合。

其一,仲裁司法就本质上说是在一般的民事司法领域内的专门司法权,如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就与俄联邦宪法第118条不吻合,因为该宪法第118条只规定审判职能的4种模式,即宪法方式、刑法方式、民法方式和行政方式。

其二,民事司法权二元论与宪法的另一个不吻合表现在“实现审判职能的独立形式的行政诉讼程序按着现行立法被涵盖在民事诉讼中”,这样就抹杀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基于上述认识,俄罗斯一些学者指出应当改革俄罗斯的司法体系,在现有普通司法法院体系中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庭或者是独立的行政法院。

  从理论上分析,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相比,行政法院更具有效率的优势。

英美法系国家最初虽从国情特殊性出发建立了不同的诉讼模式,但是从效率考虑英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了“近乎”法国行政法院的行政裁判所,美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了“近乎”法国行政法院的专门法院和“近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独立管制机构,专门审理行政案件。

可见英美法系吸收或趋同于大陆法系,“行政案件专门法院化或行政法院化或行政裁判所化是一条行政法或行政诉讼规律”[25]。

如果上述论断可取,那么俄罗斯行政法学者关于建立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庭的主张是具有可行性的。

当然,俄罗斯学者也意识到“不能操之过急”,需要“进一步研究行政诉讼问题,应当在研究审查和解决源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件的实践方面、出现立法问题方面、要求在实体法或程序法领域中及时立法解决问题方面发展下去,这就能加速制定和完成所有面临的有关在普通司法法院体系中建立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审查和解决公民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纠纷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和立法方面的问题”[26]。

  (责任编辑向祖文)

  注释:

  [1]刘春萍:

《"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

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2期.

  [2]王名扬: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152页。

  [3]应松年:

《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页。

  [4]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其一,行政诉讼是指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国家管理机关制定规范性管理文件和适用实体法规范的诉讼活动;(参见О.К.扎斯特罗日娜娅《苏联行政诉讼》,沃龙涅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其二,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不处于职务从属状态的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活动;(参见Н.Т.萨列谢娃《苏联行政诉讼》,莫斯科出版社1964年,第16页。

)其三,行政诉讼是法律调整和解决国家管理领域中一定个别案件的制度。

(参见П.Т.瓦西林科夫著,姜明安、武树臣译《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168页)。

  [5]张正钊:

《外国行政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5页。

  [6]П.Т.瓦西林科夫著,姜明安、武树臣译:

《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17、28、168、169页。

  [7]刘春萍:

《“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

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2期。

  [8]参见俄联邦总统1997年4月3日第278号命令《实现联邦总统国情咨文〈权力性质——国家制度的首要措施〉》。

  [9]Ю.А.Попова: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ое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всистемесудовобщейюрисдикции》,《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2002№5.

  [10]《行政违法法典》以专编的形式规定了“被授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

根据法典规定:

被授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公职人员)为下列机关:

区、市、市属区、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镇、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区(市)、市辖区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区(市);人民法院(人民审判员);内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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