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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調製品包含上述二個或二個以上產品(如肉或魚),按重量較多之成份,依第十六章之節別加以分類。

在所有考慮重量的情況,是以該調製品中肉類及魚等之重量,且為調製品製作時之重量,而非同產品在調製前之重量。

(然而須注意的是,第19.02節之夾餡製品,第21.03節之醬油及其調製品,調味料,第21.04節所述之湯類及其調製品,均質混合調製品,通常依該節分類)。

本章亦不包括下列各項:

(a)適於人類食用之粉、粗粉、以肉或雜碎(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產品)製成者(第02.10)或以魚類製成者(第03.05節)。

(b)以肉(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的肉)、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製成之粉、粗粉及團粒,不適人類食用者(第23.01節)。

(c)以肉、雜碎肉、魚等製成之動物用飼料(第23.09節)。

(d)第三十章之醫藥品。

16.01-肉、雜碎或血製成之臘腸及其類似品;

以上述產品製成之調製食品。

本節包含臘腸及類似品,亦即由切碎或剁細之肉或雜碎肉(包含腸及胃)或動物血灌入腸、胃、膀胱、皮或其類似腸衣(天然或人造)製成之調製品。

某些類產品並無腸衣,僅壓縮成臘腸特有之形狀,如圓柱形或類似形式,橫切時具有圓形、橢圓形或長方形(多少具有圓角)。

臘腸及其類似品可為生或煮熟、燻或不燻,且得含添加之脂肪、澱粉、調味料及香料等。

除此之外,得含相當之肉或雜碎肉塊(如合口大的),不論是否切片或裝入密閉容器,臘腸及其類似品仍歸入本節。

本節特別包含下列各項:

(1)以肉灌製之臘腸及其類似品(例如德國法蘭克福臘腸、義大利臘腸)。

(2)肝臘腸(包括家禽肝灌製者)。

(3)「黑臘腸」及「白臘腸」。

(4)「小臘腸」(小腸灌製之小臘腸)、乾臘腸、義大利式大臘腸及其類似品。

(5)裝在腸衣或壓縮成臘腸特有形狀之肉泥、肉醬、去骨肉捲及細切肉(罐裝碎肉)。

本節亦包括某類以臘腸或其類似品(見本章註解總則第三段)製成之調製食品(包括所謂「調製餐點」)。

本節不包括下列各項:

(a)未事先切碎或剁碎而灌入膀胱、腸或類似腸衣(天然或人造)之肉類,如圓形火腿或肩肉(通常歸第02.10或16.02節)。

(b)生肉,切碎或剁碎而不含其他成分,縱使灌入腸衣中者(第二章)。

(c)灌入非正常使用的臘腸腸衣的調製品,除非此類調製品沒有腸衣而可劃歸本節(一般為第16.02節)。

(d)經烹飪及僅去骨之家禽,例如圓形火腿雞肉(第16.02節)。

16.02-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肉、雜碎或血。

1602.10-均質調製品

1602.20-任何動物之肝調製品

-第01.05節之家禽製品:

1602.31--火雞

1602.32--飼養之雞

1602.39--其他

-豬:

1602.41--火腿及已切割者

1602.42--肩及已切割之肩

1602.49--其他,包括混合者

1602.50-牛

1602.90-其他,包括已調製任何動物之血

本節包含所有歸入本章之調製或保藏之肉類、雜碎或血,但臘腸及其類似品(第16.01節),肉之抽出物及液汁(第16.03節)除外。

本節包含下列各項:

(1)經煮熟(但非煮燙或類似處理,見第二章註解總則)、蒸、烤、煎、燻或其他方式烹飪之肉或雜碎。

(2)肉泥、肉醬、肉捲及細切片(罐裝碎肉),如其不符第16.01節臘腸及其類似品分類要求者。

(3)非由第二章或第05.04節規定之加工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肉及雜碎,包括僅以蛋糊或麵包屑包裹,配以麥蕈,加以調味料者(如同時加胡椒及鹽)或精細均質者(見本章註解總則)。

(4)血製品,第16.01節之「黑香腸」及類似產品除外。

(5)含肉、雜碎或血重量20%以上之調製食品(包括所謂「調製餐點」)(見本章註解總則)。

本節亦不包括下列各項:

(a)用肉或雜碎當餡之麵食(餃子等)(第19.02節)。

(b)醬油及其調製品,混合調味料(第21.03節)。

(c)湯類及其調製品;

均質混合調製品(第21.04節)。

16.03-肉、魚、甲殼、軟體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抽出物及液汁。

本節之抽出物雖來源不同,但其物理特性(外觀、氣味、味道等)及化學成分均極相近。

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1)肉精:

通常為在加壓下,肉類經煮或蒸,以過濾或離心方法除去脂肪後,濃縮其液體而得之濃縮物。

此等精汁依其濃縮程度,或為固體或為液體。

(2)肉汁:

壓榨新鮮生肉而成。

(3)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抽出物:

魚精得自於濃縮鯡魚肉或其他魚肉之水溶抽出物,或以魚粉(不論是否除去脂肪)製成者。

在生產過程中,得除去全部或部份成分之魚腥味(如海產魚類之三甲基胺),因而使其與肉精具有相同特性。

(4)汁;

壓榨生鮮魚類或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而得。

所有上述之產品,得添加足夠量之鹽或其他成分,用以防腐。

抽出物係供製造某些調製食品如湯(不論是否濃縮)及調味品之用,汁主要供營養食品使用。

本節不含下列各項:

(a)湯類及其調製品及含肉、魚等之均質混合調製品;

加了其他物質如脂肪、骨膠(gelatin)及高比例食鹽之抽出物(包括片狀或塊狀之羹湯及清湯)(第21.04節)。

(b)第23.09節之魚類或海產哺乳動物之溶解物。

(c)醫藥製品中所含本節之貨品,僅做為醫藥品之填充物或媒介物者(第三十章)。

(d)蛋白及化劑(第35.04節)。

16.04-已調製或保藏之魚類;

魚子醬及由魚卵調製之魚子醬代替品。

-整條或片塊之魚(剁碎者除外):

1604.11--鮭類

1604.12--鯡類

1604.13--沙丁魚、錦沙丁魚、棘魚及魚

1604.14--鮪類、鰹類。

1604.15--鯖類

1604.16--鯷魚

1604.19--其他

1604.20-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魚

1604.30-魚子醬及魚子醬代替品

(1)經過煮、蒸、烤、煎、燻或其他方式烹調之魚,應注意的是燻魚在煙燻前或煙燻過程中經烹飪,但未經其他方式調製者,仍歸入第03.05節。

(2)以醋、油等調製或保藏之魚;

滷汁魚(泡在酒、醋等中,加入調味料或其他佐料之魚);

魚臘腸、魚糊、小鯡魚糊及鮭魚糊(以鯡魚及鮭魚加脂肪製成之魚糊)等。

(3)以非第03.02至03.05節所規定之方式調製或保藏之魚或其各部分,如僅以蛋糊或麵包屑包裹之魚片肉,調製魚子及魚肝,精細均質魚類(見本章註解總則,第(4)項)及殺菌或消毒之魚類。

(4)含魚類之調製食品(包括所謂「調製餐點」)(見本章註解總則)。

(5)魚子醬,以鱣魚卵做成;

鱣魚卵在許多地區河流中可見(義大利、阿拉斯加、土耳其、伊朗及蘇俄);

其主要種類有Beluga, Schirp, Ossiotr及Sewruge。

魚子醬一般呈軟性顆粒團塊形狀,所含卵之直徑從2公釐至4公釐,顏色從銀灰色至青黑色;

有強烈腥味,略帶鹹味。

有壓縮變成均勻糊狀者,有時形成細長圓柱狀者或裝入小型容器中。

(6)魚子醬代替品:

當作魚子醬食用之產品,以鱣魚以外之魚卵製成(如鮭魚、鯉魚、魚、鮪魚、烏魚、鱈魚及魴),經洗淨、清理附著之器官、鹽漬,有時壓平或乾燥之。

此等魚卵亦可調味及著色。

所有上述之產品不論是否裝入密閉容器,仍歸入本節。

(a)魚卵,即以第三章規定之調製或保藏過程,仍被覆卵膜之魚卵(第三章)。

(b)魚精及魚汁(第16.03節)。

(c)以魚填塞之麵食(第19.02節)。

(d)醬油及其調製品,混合佐料及調味料(第21.03節)。

(e)湯類及其調製品、均質混合調製品(第21.04節)。

16.05-甲殼、軟體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調製或保藏品。

1605.10-螃蟹

1605.20-蝦及對蝦

1605.30-龍蝦

1605.40-其他甲殼動物

1605.90-其他

第16.04節之註解,亦適用於甲殼類、軟體動物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但列入第03.06節帶殼之甲殼類動物用水煮或蒸者除外(不論是否加入少量之化學防腐劑)。

最普通之調製或保藏之甲殼類或軟體動物,包括螃蟹、蝦及對蝦、龍蝦、小龍蝦、螯蝦、貽貝、章魚、魷魚及蝸牛。

本節所稱調製品或保藏之主要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有海膽、海參及海蜇。

第十七章

糖及糖果

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a)含有可可之糖果(第18.06節)。

(b)化學級純糖類(不包括蔗糖、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或第29.40節之其他物品。

(c)第三十章之醫藥品或其他物品。

1.─第1701.11及1701.12目「粗砂糖」指在乾燥狀況以重量計蔗糖含量在偏光計讀數少於99.5°

者。

本章包括糖類(例如蔗糖、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糖漿、人造蜂蜜、焦糖、由砂糖提煉或精製而取得之糖蜜。

本章所列固體糖及糖蜜可包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a)含有任何比例之可可或巧克力之糖果(不包括白色巧克力)及加糖可可粉(第18.06節)。

(b)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或二十二章之加糖食品。

(c)加糖飼料(第23.09節)。

(d)化學級純糖類(不包括蔗糖、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及其水溶液(第29.40節)。

(e)含糖之醫藥品(第三十章)。

17.01-固體甘蔗糖或甜菜糖及化學級純蔗糖。

-不含添加香料或色素之粗製糖:

1701.11--甘蔗糖

1701.12--甜菜糖

-其他:

1701.91--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

1701.99--其他

甘蔗糖係自甘蔗莖之汁液製得,甜菜糖係自甜菜根之提煉汁液製得。

粗製甘蔗糖或甜菜糖呈褐色結晶,其顏色乃由於所含不純物所致。

在乾燥狀況以重量計蔗糖含量,在偏光計讀數少於99.5°

者(參見目註1)。

通常再加工成精製糖。

但粗製糖之高純度可不必精製即可供應人類消費。

精製甘蔗糖或甜菜糖係將粗製糖再加工而成,通常製成不同細度之白色結晶物,或小方塊、片狀、板狀、或棒狀,或有規則地塑造、鋸成、或切為塊狀。

除粗製糖或精製糖外,本節包括由白糖混合少量之焦糖或糖蜜而成之紅糖及自濃縮液緩慢結晶成大晶體之冰糖。

本節所列甘蔗糖及甜菜糖,僅固體糖(包括粉末)可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

甘蔗糖或甜菜糖之糖漿及其水溶液,不含有添加之香料或色素者,歸類於第17.02節,否則歸類於第21.06節。

本節亦包括任何來源之化學級固體蔗糖。

非由甘蔗或甜菜所得非化學級純蔗糖不包括於此(第17.02節)。

目註解:

第1701.11及1701.12目

交易中之粗製甘蔗糖常含有0.1%以上之轉化糖,而粗製甜菜糖中之轉化糖含量正常情形下小於0.1%。

此二種粗製糖可由其水溶液貯存於有蓋容器內過夜後之不同氣味加以區別。

17.02-其他糖類,包括固態之化學級純乳糖、麥芽糖、葡萄糖及果糖;

不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之糖漿;

不論是否攙有天然蜂蜜之人造蜂蜜;

焦糖。

-乳糖及乳糖漿:

1702.11--含乳糖以乾基計,以無水乳糖表示,重量在99%及以上者

1702.19--其他

1702.20-楓糖及楓糖漿

1702.30-葡萄糖及葡萄糖漿,未含果糖或在乾燥狀況下含果糖重量不超過20%

1702.40-葡萄糖及葡萄糖漿,在乾燥狀況下含果糖重量至少20%,但不超過50%者,轉化糖除外

1702.50-化學級純果糖

1702.60-其他果糖及果糖漿,在乾燥狀況下含果糖重量超過50%者,轉化糖除外

1702.90-其他,包括轉化糖與其他糖及糖漿混合物,在乾燥狀態下含果糖重量50%者

本節包括其他固體糖、糖漿、人造蜂蜜及焦糖。

(A)其他糖類

本項不包括第17.01節之糖類,或第29.40節之固體(包括粉末)且不論是否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之化學級純糖之糖類。

本節之主要糖類有下列各項:

(1)乳糖(又稱牛乳糖)(C12H22O11)存於牛乳中,其商品乃由乳清製得。

本節包括工業級及化學級純乳糖。

此類產品所含乳糖(意指無水乳糖),以乾體計,重量應超過95%。

為了計算產品內所含乳糖重量百分比率,所稱「乾體」係將游離水及結晶水予以排除。

得自乳清之產品且其所含乳糖(意指無水乳糖),以乾體計,重量等於或低於95%者,不列入本節。

(通常列入第04.04節)

(2)轉化糖是天然蜂蜜之主要成分,其商品通常是將純化蔗糖溶液水解製造之,包含有等重量之葡萄糖和果糖。

轉化糖呈固體化或黏稠漿狀(參見(B)項),使用於製藥界、製麵包業、果實蜜餞製造業、人造蜂蜜業及釀造工業。

(3)葡萄糖存在於天然果實及蜂蜜中,和等份量之果糖一起形成轉化糖。

本節包括右旋糖(化學級純葡萄糖)及商用葡萄糖。

右旋糖(C6H12O6)為白色結晶性粉末,使用於食品及製藥工業。

商用葡萄糖是以酸及(或)酵素水解澱粉製得,通常除含有右旋糖外,尚含有不同比例之二、三及其他多糖類(麥芽糖、麥芽三糖等),其還原糖含量(以乾重計之右旋糖表示)不少於20%。

商用葡萄糖通常呈無色而稍黏稠液體(葡萄糖漿,參見(B)項)、塊狀、餅狀(結塊葡萄糖)或無定形粉末。

主要使用於食品工業、釀造業、煙葉發酵及製藥業。

(4)果糖(C6H12O6)和葡萄糖一起大量存在於甜果實及蜂蜜中,商用果糖乃由商用葡萄糖(如玉米糖漿)、蔗糖或菊芋糖(存在於天笠牡丹及菊芋根部之主要物質)之水解物製得。

果糖呈白色結晶粉末或黏稠糖(參見(B)項),比一般糖(蔗糖)甜,尤適合治療用。

本節包括商用及化學級純果糖。

(5)其他類蔗糖,是指甜菜及甘蔗以外之來源所製得之蔗糖,其中最重要者為楓糖,是從楓樹(主要產地為加拿大及美洲東北部)之汁液製得。

常將該汁液濃縮,未純化下結晶以保留非糖分,使其帶有美好風味。

亦有以糖漿狀出售(參見(B)項)。

其他蔗糖(參見(B)項)是從高粱、稻子豆、棕櫚製得。

(6)麥芽糊精(或含糊精之麥芽糖)之製程和商用葡萄糖相同,含有不同比例之麥芽糖及多糖類,但其水解程度低,因此其還原糖含量比商用葡萄糖少。

本節僅包括還原糖含量以乾重計之右旋糖計,介於10%與20%間之產品。

還原糖含量不超過10%者列於第35.05節。

麥芽糊精一般呈白色粉末,也以糖漿狀銷售(參見(B)項)。

其主要用途有嬰兒食品及低熱量醫療食品之製造,供做香料或食用色素之混合劑及製藥之擔體。

(7)麥芽糖(C12H22O11),工業上乃將澱粉以麥芽之澱粉水解水解而成,呈白色結晶粉末,使用於釀造工業。

本節包括商用及化學級純麥芽糖。

(B)糖漿

本項包括所有糖類(包括除去第29.40節化學級純糖水溶液以外之乳糖漿及其水溶液)之糖漿,但不得含有添加香料或色素者(參見第21.06節之註解)。

本節除包括(A)項之糖漿〔例如葡萄糖(澱粉)糖漿、果糖漿、麥芽糊精糖漿、轉化糖漿及蔗糖漿〕外,尚包括下列各項:

(1)本章所列糖類溶解於水而成之單純糖漿。

(2)由甜菜、甘蔗等萃取糖分時所得之汁液和糖漿。

此類汁液和糖漿可能含有雜質,例如果膠、硬蛋白質、礦物鹽等。

(3)含有蔗糖及轉化糖之餐桌用或調味用糖漿,此種糖漿係以糖純化時結晶及分離出精製糖後所殘留之糖漿、甘蔗糖或甜菜糖,將其蔗糖之一部分轉化或添加轉化糖而製成。

(C)人造蜂蜜

「人造蜂蜜」是指蔗糖、葡萄糖或轉化糖中添加香料或色素以模仿天然蜂蜜而成之混合物。

本節亦包括天然和人造蜂蜜之混合物。

(D)焦糖

焦糖是指具有芳香味之褐色非結晶性物質,其可呈漿狀液體或固體,通常呈粉末狀。

由糖類(通常為葡萄糖或蔗糖)或糖蜜,在120~180℃之適當時間熱解製成。

依製程之不同可得一系列之產品,包括由焦化糖(或糖蜜)之具有高度含糖量者(以乾品計約90%),至著色焦糖之具有極低含糖量者。

焦化糖或糖蜜使用作香料,尤其供作甜點,冰淇淋或西點麵包產品之製造。

著色焦糖,因大部分之糖份轉化成褐變色素(一種著色劑),故可使用作著色物質,例如餅乾製造、釀造及非酒精性飲料之製造。

17.03-由提煉或精製糖而取得之糖蜜(十)。

1703.10-甘蔗糖蜜

1703.90-其他

本節之糖蜜僅限於糖之提煉或精製時取得者,大部分得自甜菜或甘蔗糖之提煉或精製,或玉米之果糖製造時之常見副產品。

此種糖蜜呈褐色或黑色黏稠性,含有多量不易結晶之糖,但可製成粉末狀。

甜菜糖蜜通常不供食用,但精製之甘蔗糖蜜或玉米糖蜜適合於人類食用,並以食用糖蜜或餐桌用糖銷售。

糖蜜之主要用途可供作醇類或酒精飲料之原料(例如由甘蔗糖蜜製成之蘭酒)、家畜飼料及咖啡替代品之製造,也可供提煉糖分。

本節之糖蜜可為脫色、著色或添加香料者。

第1703.10目

甘蔗糖蜜依其味道及化學組成與第17.03節之其他糖蜜有所區別。

17.04-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

1704.10-口香糖,不論是否外包糖衣

1704.90-其他

本節包括以固體或半固體銷售之大部分糖製品,通常當直接消費,一般指甜食,糕點或糖果。

(i)含有糖之膠(包括加糖之口香糖及其類似品)。

(ii)煮過之甜點(包括含有麥精之甜點)。

(iii)牛奶糖、口香片、糖果、牛軋糖、軟糖、甜杏仁、橡皮糖。

(iv)杏仁糖。

(v)本質上由糖(不論是否含有白明膠、澱粉或粉等其他食料),及調味劑(包括具有醫藥性質之物質,諸如:

苯甲醇、薄荷腦、桉葉醇及妥路香膠)組成之喉片或咳嗽糖製品。

但喉片或咳嗽糖製品,除調味劑外,若另含有其他具有醫藥性質之物質,且其於每片或錠之含量足以供治療或預防疾病用者,則歸屬於第三十章。

(vi)白色巧克力之成分由糖、可可脂、乳粉及香料等組成,但不含有極微量之可可(可可脂不被視為可可)。

(vii)甘草精含有以重量計超過10%蔗糖含量(呈餅狀、塊狀、棒狀、片狀等)。

若製成糖食(不論添加香料與否)時甘草精不論其蔗糖含量比例多少均列入本節中。

(viii)作成糖食態之果凍及果糊。

(ix)含少量或不含脂肪之糖糊,可直接轉製成本節之糖食,亦可用於作為本節或其他節製品之填塞物,例如:

(a)由蔗糖、蔗糖漿或葡萄糖或轉化糖漿,不論是否添加香料所製成之軟糖糊,供製做軟糖,當甜點或巧克力之填塞物等。

(b)糖、水和膠質物(例如蛋白)充氣混合而成之牛軋糖糊,有時添加有少量脂肪,無論是否添加堅果、果實或其他適當蔬菜產品,供製做牛軋糖,當作巧克力之填塞物等。

(c)以杏仁和糖為主製成之杏仁糊,供製做杏仁糖。

(a)甘草精(尚未製成糖食),含有以重量計10%或以下之蔗糖(第13.02節)。

(b)含有可可之糖製品(第18.06節)(可可脂不被視為可可)。

(c)加糖食品,例如糖漬蔬菜、果實、果皮等(第20.06節)及果醬、果凍等(第20.07節)。

(d)甜點、膠及其同類品(尤其為糖尿病患食用者)含有合成甜味料(例如山梨醇)以替代糖;

含有大量添加脂肪之糖糊,有時添加牛乳和堅果,不便於直接轉製成糖食(第21.06節)。

(e)第三十章之醫藥品。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1.─本章不包括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或30.04節之製品。

2.─第18.06節包括含有可可之糖食,但須符合本章註一規定,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

本章包括各式各樣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脂狀及油狀)及含有可可(含量不拘)之製品,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a)第04.03節之凝態發酵乳及其他產品。

(b)白色巧克力(第17.04節)。

(c)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40%之粉、碎粒、細粒、澱粉或麥芽精製成之未列名調製食品,及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低於5%之第04.01至04.04節物品製成之未列名調製食品(第1901節)。

(d)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不超過6%之膨化或焙製穀類產品(第1904節)。

(e)含有可可之糕餅、蛋糕、餅乾及其他焙製細點(第19.05節)。

(f)含有任何成分之可可之冰淇淋及其他可食用冰(第21.05節)。

(g)供立即飲用之含可可飲料,不論其含酒精成分與否(例如“Cremedecacao”)(第二十二章)。

(h)醫藥製品(第30.03或30.04節)。

本章也不包括可可鹼(theobromine),一種由可可中提煉之生物鹼(alkaloid)(第29.39節)。

18.01-生或焙製之全粒或碎粒可可豆。

可可豆,為可可樹(Theobromacacao)果實(可可莢)中之種子(每一果莢含25或80顆種子),呈扁橢圓形,色澤為紫或類紅色,有脆而硬之外殼及一層極薄帶有白色的內皮,使可可豆分成若干片。

為減除其微苦之味,增加其芳香,並易於脫殼,可可豆每予發酵,或交替地用電氣蒸或乾燥。

經培製以便脫殼,並使果仁脆鬆,增加濃度及芳香。

然後經過波浪滾筒,將豆壓碎並分離果芽;

其後再由破碎之果仁(可可豆碎片)剔除果殼、莢皮及果芽。

本節包括生或已焙製之粒狀或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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