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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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

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

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

“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

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

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

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

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

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

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

备案信

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

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

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

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

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

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

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

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

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关注

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

取强化审查措施。

(三)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

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

(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客户

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

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

或证明材料。

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

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3.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管理信息是否完整,包括:

(1)交易单证号:

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

发票号。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

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

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

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

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

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

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4.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

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银行审查

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银行

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上可

不在原始凭证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每

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

章;

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

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

明。

四、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

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

务:

(一)高频交易。

单笔5万美元以内、接近5万美元且

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

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

短期内频繁与境外

同一收(付)款方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立即向所属

地外汇局报告,并对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

列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联交易。

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

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

职审查。

(四)提前购汇。

应在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

办理,且提前购汇应和付汇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五)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一、运输服务

(一)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

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

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

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

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

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

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邮政及寄递服务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

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邮局柜台和邮箱租

赁服务。

包括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

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

快递和上门送货。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

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

费用无需提交)。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海运

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

货物移格报关单上是否

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

动方向条记载运费信息

FOB否否

出口

CFR是是

CIF是是

FOB是是

进口

CFR否否

CIF否否

①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

核实单据真伪。

②客户为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

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对于涉嫌虚构或

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2)空运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空运公司或空运代理企业

②客户为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

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

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

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3)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应要求其提交运输或邮政或寄递运输相关单据材料;

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运输公司或运输代理商核实单据

真伪。

(四)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关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

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支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

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

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二、旅行支出

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

用或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指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如

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开

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的旅行者接受货物

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

民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

而支付的款项。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

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

其他私人旅行支出指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

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公务及商务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

用汇需求,相关用汇还应满足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标准。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应具备接受非居民教育和培训相关证

因私旅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用汇需

求。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支出

①书面申请;

②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

③出国任务批件、赴港澳任务批件、公函(商务函)等

证明资料。

(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支出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邀请函、境内银行担保证明、病人病历、境内中介与

病人所签协议或境内医院推荐证明等。

(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支出

②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往来

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③录取通知书(入学第一年提供)或境外学校相应年度

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证明。

录取通知书应为明确写明姓

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正式录取通知书。

(4)其他私人旅行支出

③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审核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

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风险提示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

记载内容的一致性。

除对函件、出国批件等单据表面真实性

的审核外,还应对客户所赴境外区域的国民消费水平等情况

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判断付汇合理性。

2.留学人员学费原则上应按学期或学年支付,且境外收

款账户应为学校账户或学校指定的收款人账户或留学人员

本人账户。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因公出国,预算标准和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

于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相关规定。

可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

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用汇

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

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

办的,银行还应审查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可在出国前办理,也可在返回境

内后2个月内补办。

补办用汇时,只能将外汇原币划转至用

汇人员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3.“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在每次

出境前办理购汇手续,并审核上次出境的记录。

4.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

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相应项下。

公务出国用汇涉及企业在境外的培训、进修、广

告费、展览费、参展会等费用,需额外支付,应根据服务贸

易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

入“121010——一般贸易”。

在中国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或非

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中国开展的医疗服务,应计入“229030

——医疗服务”。

在中国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教育培训服

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

应计入“229020——教育服务”。

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

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

提供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应计入

“229—文化和娱乐服务”相应项下。

三、旅行收入

旅行收入指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

馈赠的货物和服务。

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指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

活动(如销售活动、市场考察、商业谈判、进行生产或设备

安装、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

活动)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收入指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

提供医疗、保健、康复和其他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

得的收入。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收入指为在境内居留的非居民学

生提供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

其他私人旅行收入指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

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1)公务及商务旅行收入

①函件(邀请函或商务函)和支付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旅行社等机构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2)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收入

①邀请函;

②病人病历或境内/外中介与病人所签协议。

(3)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收入

①入学通知书(函);

②支付通知(缴费明细)等相关证明资料。

(4)其他私人旅行收入

①服务项目清单;

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非居民的身份、年龄等要

素应与公务出国、留学、就医、私人旅行等情况基本相符。

2.旅行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

背景。

四、建设—境外建设

境外建设指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收

入、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

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支出。

包括: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

从事劳务承包、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

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外建设具

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企业应具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

用对外支付: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

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1)对外承包工程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

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

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外劳务承包收支,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

劳务人员名单表。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

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1.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

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

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

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

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

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

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等相应项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境内建设

境内建设指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

务收入、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的支出。

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

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内建设具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

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商务部门对该境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批件,尽

量收集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所具备的环保、国土、规划

等部门审批资料。

(2)境内建设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

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

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境内建设应属于客户正常

业务经营范围,境外企业应具备境内建设的相应资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勘探工

程等合同,必须要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六、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

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

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

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

一项年金。

非人寿险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

等。

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

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为我国出口(进口)提供的保险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

(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不包括出

口信用保险。

其他非寿险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

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

进行保险的行为。

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

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保险辅助服务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

务提供。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保险行业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相关

规定,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资格或资质,解散或变更相关事

项必须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基础交易、经营险种符合

业务经营范围内,保险标的必须符合规定范畴。

(1)应对保险方式、险种定价、保险进度、资金划拨

和使用等关键要素进行全面了解;

除收集政策所需资料外,

尽量收集企业在境外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资料。

(2)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

人进行救援或医疗的垫款费用:

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

通知)。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外汇财

产保险业务范畴,不得为标的不涉及涉外的保险办理相关业

务。

2.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

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

险。

资本项下的投资性保险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银行应根据

保险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

险,避免客户借助服务贸易寿险渠道支付具有投资性质的人

寿险。

3.谨慎办理不符合常理大金额、或频繁发生的保险业务,

不得办理超经营规模、范畴的保险业务。

确认不同的交易性质和对象,通过相应性质外汇账户办

理业务,不得超外汇账户范畴办理业务,不得窜户办理不同

交易性质的业务。

七、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

助服务。

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

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

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

还包括金融咨询、金

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

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

信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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