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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验工计价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验工(核定已完合格工程数量)工作,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

计划财务部组织计价工作,监理单位、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共同参与,分级审核。

第九条 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含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盖章。

(二)段落指挥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段落指挥部主管工程师在《已完成工程验工数量表》内签字,段落指挥部负责人在《已完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段落指挥部复核意见栏内签字确认。

(三)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及段落指挥部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已完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工程部复核意见栏内签字确认。

(四)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及段落指挥部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已完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中安质部复核意见栏内签字确认,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已完工程数量,安质部有权一票否决。

(五)物资设备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物资设备资料审核确认,并在《物资设备收货明细表》和《物资设备发货明细表》上签字。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六)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计价金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验工计价工程师在各类《验工计价表》内签字,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在各类《验工计价表》封面上签字。

未经监理单位、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签认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和数量,不予计价。

(七)验工计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八)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可根据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十条 验工计价分“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两阶段办理。

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一)季度验工计价:

在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对当季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根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计费标准,编制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

(二)末次验工计价: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根据合同总包价及相关合同条款,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及相关资料。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三)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 季度验工计价及工作流程。

(一)建筑安装工程。

1.施工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依据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季度已完工程数量表(附件一)和验工计价表(附件二),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验工计价表中的工程项目、定额费率、数量和单价,应与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一致。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后,3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按施工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

3.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段落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等相关部门3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务部验工计价。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工程管理部及相关部门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在2日内审批完毕。

(二)征地及拆迁费用。

1.监理单位接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前上报的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后3日内依据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和有关规定,与工程管理部和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并经施工单位确认、核实后,审核签认本季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

2.工程管理部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负责审核、汇总管段内经监理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产权所有人、设计单位签认的全线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及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3日内完成审核,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计划财务部。

3.计划财务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交的本季度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5日内完成审核、汇总资料进行验工计价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在2日内审批完毕。

4.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拆迁建安工程量,其验工计价工作流程与正式工程验工计价相同。

5.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征地及补偿费等工作,由施工单位分类别编制“代办费用清单”(按概算章节划分),凭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向公司报账结算。

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合同的规定列入验工计价。

6.由铁道部和地方共同出资承担征地拆迁的,铁道部出资部分按上述程序计价;

地方出资部分作为投资的,征地拆迁工程按上述程序计价,不作为投资的进行专项统计。

7.由地方提供建设用地并将征地拆迁费用作为投资的,征地拆迁工程按上述程序计价。

8.由地方提供建设用地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不作为投资的,征地拆迁费用进行专项统计。

(三)设备验工计价。

1.甲供需安装的设备和非安装设备由物资设备部按规定程序编制设备验工计价表(附件三),移交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后列入“设备验工计价表”。

2.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附件三),经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签认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经公司同意由施工单位自购的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公司物资设备部确认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证及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附件三),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审核后进行计价。

(四)概算内其他项目的计价办法。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各单位填写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单和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核签认后,移交计划财务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与相应季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建设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有效支付凭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汇总。

(五)验工计价时应扣除的有关费用按合同规定办理,所扣除的有关费用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实行专项管理,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末次验工计价。

在建设项目初验合格颁发接收证书后,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索赔、变更设计等费用,编制概算清理文件,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若超出批复概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末次验工计价时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三条 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四条 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本季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验工计价根据已完节点工程计量结果和付款计划表所对应的节点工程费用进行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余额。

第十六条 除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合同中有约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的,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根据计划工期季度数对总承包风险费进行算术平均确定每季度计价限额或按季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当季度计价限额。

每季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度计价限额,按当季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度限额;

如果高于当季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度计价限额计价;

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第五章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原则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

(一)铁道部已批复的因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二)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 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发生调价情况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和公司,由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铁道部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验工计价。

第二十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包价外计价调整的原则。

(一)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由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批复概算编制的招标概算原则、方法分析计算单价,公司计划财务部再结合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和相应标段的中标降造率确定验工计价单价,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除根据第十八条可调整包价外,当合同清单外计价总额超过总承包风险费用时,应相应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合价不变)以符合“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的规定。

(二)不可抗力增加费用的确定。

对于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需要在合同外计价的费用,根据实际造成的永久毁损而需重建的工程数量及增加费用经铁道部批复后据实计价。

综合单价按本条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原则确定;

(三)材料价格波动增加费用的确定。

根据合同约定,在总包价外调整的投标期至施工期的材料差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及铁道部发布的材料价格相关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经铁道部批复后在季度验工计价中计价。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由地方与铁道部共同出资且地方投资未纳入部年度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单项工程,验工计价中应明确各方出资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单独计价并分别建立台帐。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及计价调整,按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和返回比例及时间均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质量保证金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实行专项管理,质保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

(三)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未完成的工程量。

(四)验工计价资料不符合要求者。

(五)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认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者。

(六)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经签字确认合格者。

(七)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工程。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报审的工程。

(九)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验工计价的复审。

上级单位及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已经办理完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支付凭证等资料调取复审,也可以赴现场核对,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第二十七条 验工计价的格式和资料保存期限要求

(一)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公司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验工计价”模块(或统一按公司规定的验工计价软件)进行编制,各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

(二)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报盘两种方式,电子报盘和书面报表应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

(三)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签字人为计算机打印者无效。

(四)各单位的本期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上报份数,按合同的具体约定报送。

若合同无具体约定,则按下述要求办理:

1.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的验工计价表,承包人填写一式八份(承包人自留三份、监理单位一份、公司留四份);

2.征地拆迁的验工计价表,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填写一式七份(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二份、监理单位一份、公司留四份);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其他费用的验工计价表,承包人填写一式六份(承包人自留二份、公司留四份)。

(五)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采用A4纸并统一格式。

(六)验工计价按规定应与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相对应,严禁超前计价或隐瞒不报,不得预留。

(七)末次验工计价不得突破合同(含补充合同或追加合同)包价。

(八)公司计划财务部及段落指挥部均需建立系统、完整的验工计价台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

计划财务部、段落指挥部各妥善保存一套完整的验工计价报表。

(九)公司计划财务部、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遍造、隐匿或者销毁。

验工计价资料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附件2、验工计价表

附件3、设备验工计价表

附件1:

(封面)

×

铁路建设项目标段

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年×

季度

工程承包单位: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

(签字)

工程承包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已完成工程数量报验申请表

施工合同段:

标段合同编号:

致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我单位年季(月)已完成了×

建设项目×

标段的部分工作(见附表:

已完工程数量表)报请检查。

附件:

《×

铁路建设项目×

标段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承包单位(章):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段落指挥部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工程部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安质部复核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复核意见:

(表格)

已完成工程验工数量表

工程范围:

章节

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

计量单位

本期数量

本年数量

开累数量

剩余数量

合同清单内数量

施工图量差

变更设计

小计

 按章节

编制:

年月日复核:

年月日监理单位:

年月日建设单位主管工程师:

附件2:

验工计价表

×

合同编号

本期计价金额:

元审核金额:

元批准金额:

本年计价金额:

元年累金额:

开累计价金额:

元开累金额:

负责人:

(签字)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负责人:

(签字)批准人:

(签字)

(盖章)监理单位:

(盖章)计划财务部:

(盖章)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审核日期:

年月日批准日期:

表1:

验工计价汇总表

×

合同价值

(元)

本期验工计价(元)

本年验工计价(元)

开累验工计价(元)

合同清单内

 

年月日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工程师:

年月日

表2:

合同清单内验工计价明细表

合同单价(元)

合同

本期完成

本年完成

开累完成

剩余

数量

价值(元)

表3:

施工图量差验工计价表

计量

单位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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