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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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第五章

第五章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1、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的进程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

2、科学认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正确理解当代资本本义新变化的特点及其实质;

3、深刻理解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坚定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念。

二、教学重点:

1、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及其发展变化的特点和实质

   2、资本输出与垄断资本的国际扩张

   3、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及其后果

   4、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及其实质

   5、资本主义的历史地位及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

三、教学难点:

   1、垄断利润的来源和垄断价格与价值规律的关系

   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调控手段和实质

   3、如何正确全面地经济全球化的二重作用

   4、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

四、教学时数

5课时

五、教学内容

资本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其本身经历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大阶段。

二战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出现了许多新变化。

但是,这些发展和变化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本章主要阐明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以及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

第一节  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

一、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

1、垄断是现代资本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在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和垄断的资本主义。

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达到了它发展的顶点,此后逐步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到20时纪初,基本上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垄断在全部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

所谓垄断,简单地说就是“独占”,是指资本主义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联合起来独占生产和市场。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定阶段必然走向垄断,这是因为:

(1)当生产集中达到一定高度时,就具备了产生垄断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部门的生产和资本分散在社会上成千上万的中小资本家手中,则根本不可能形成垄断的局面。

因为他们之间很难达成某种协议,即使一些企业形成某种联合,也难以左右整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

而在生产高度集中时,情况则大不一样。

这时,一个部门的生产已经集中在少数大企业和大公司手里,它们之间就比较容易达成某种协议,通过联合控制本部门的生产和市场。

(2)生产的高度集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从而导致垄断的趋势。

因为当少数大企业控制了一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时,该部门的中小企业由于实力不济,难以与之竞争,而其他部门的资本也难以转移到这个部门,从而保持了大企业的独占地位。

(3)生产高度集中后,也产生了垄断的必要性。

如果一个部门中的少数大企业之间进行竞争,那么,由于它们实力相近,结果会造成两败俱伤。

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竞争,这些大企业之间就会谋求暂时的妥协,为共同控制生产和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达成协议,从而形成了垄断。

2、垄断和竞争的关系

虽然垄断取代自由竞争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它并没有消除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竞争同时并存。

垄断之所以不能消除竞争,是因为:

(1)垄断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竞争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商品经济是竞争产生的客观经济条件,而竞争的存在,又推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垄断不能消灭商品经济,自然也就不能消除竞争。

(2)垄断组织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生产部门和企业。

在垄断组织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还存在着大量非垄断的企业。

在非垄断企业之间,以及非垄断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势必会展开激烈的竞争。

(3)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也始终存在。

垄断组织在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后,为了扩大统治范围,它们之间也进行着激烈的竞争。

因此,在垄断统治的条件下,既存在着非垄断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也存在着垄断竞争,即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垄断组织内部的竞争、以及垄断组织与局外企业之间的竞争。

垄断条件下的竞争与自由竞争时期的竞争相比,具有了新的特点:

(1)竞争的目的不同。

在垄断统治的条件下,竞争的目的已不是取得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而是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2)竞争的手段不同。

在自由竞争时期,部门之间的竞争主要是通过资本转移进行的,部门内部的竞争则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成本,来击败对手。

在垄断时期,垄断资本家在经济上主要是依靠垄断的高压统治,在政治上仰仗政府的力量来战胜竞争对手。

为了达到目的,垄断资本家有时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手段。

(3)竞争激烈程度和后果不同。

垄断资本的竞争双方都是实力雄厚、势均力敌的垄断组织,这便使得竞争特别激烈,更具有持久性,竞争造成的破坏也更加严重。

(4)竞争的范围不同。

自由竞争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领域,垄断时期的竞争范围则由国内扩展到国外,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

3、垄断利润和垄断价格

垄断资本家实行垄断统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凭借其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垄断利润是指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而获得的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尽管垄断利润远远高于平均利润,但是,就其来源来说,依然是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和其他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

垄断利润主要是通过规定垄断价格来实现的。

垄断价格是指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所规定的旨在保证其能够获得垄断利润的产品价格。

它包括垄断低价和垄断高价两种基本形式。

垄断低价是指垄断组织在向非垄断企业、小生产者和经济落后国家购买生产资料时规定的低于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价格。

垄断高价是指垄断组织出售商品时规定的大大高于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价格。

然而,垄断价格并非一种可随心所欲任意定价的纯主观性范畴,而是一种客观经济范畴。

垄断是垄断价格产生的客观基础,同时,它还会受到市场竞争、商品供求和购买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等客观经济情况的制约。

   阅读以下资料,分析世界范围内垄断与反垄断所经历的曲折历程及对我国制定相关政策的借鉴意义。

垄断与反垄断的百年恩怨

  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柯达公司、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以及如今风头正健的微软公司,这些在国际市场上呼风唤雨的商业巨子们都曾经遇到过同一件头疼的事——反垄断诉讼。

  “垄断”、“反垄断”,可以说是早已为人们所耳熟能详;而且在大家的眼中,似乎垄断总不是什么“好事”,反垄断总是有益无害的。

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的恩怨纠葛实在是错综复杂,说不清道不白,我们还是从头说起,梳理一下它们之间的恩怨史,看看能否“以史为鉴”,以便大家能够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对此进行重新评价。

反垄断法起源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

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水平极为有限,工业化尚处在起步阶段,主导生产的只是一些规模不大的工场,刚刚立住脚跟的资本主义社会迫切需要的只有一件事——增长、增长、再增长。

在资本主义的理念看来,鼓励和促进经济发展最明智的政策手段无疑是保护自由竞争,最好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资源配置,人们只要不从事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依法纳税,除此以外,人们可以采取自己认为的任何理想的方式去发家致富,通过每个私人元素的膨胀从而带动由上亿个私人元素组成的整个经济大体系的发展。

从本质上看,与其说在资本主义初期保护的是“自由竞争”,还不如说保护的是一种广泛而深远的“自由”,除了一条法律规定的底线,人们可以“为所欲为”,以不同的方式发展、壮大和巩固自己,而这种“底线以上的绝对自由”导致的后果只有一个——垄断。

  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自由的市场中必然存在优胜劣汰,犹如大浪淘沙,远见卓识的生意人才能在商场生存,管理严谨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得以发展。

其次,从经济的运作规律来看,“大”是一种资本,是竞争力的体现,也标志着承受动荡的潜在能力,越大就越巩固,成功的企业领导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不断的兼并他人壮大自己,自然是无可置疑的努力方向,据统计,从1895年到1904年美国经历了第一次合并高潮,平均每年合并公司数为301家,合并资产额为6.9亿美元。

通过这次合并高潮,在27个工业部门中,由众多中小公司合并而成的一家大公司占整个部门公司总数75%以上的有20个部门。

在美国各个经济部门中都形成了各自的垄断组织,其主要份额由少数垄断公司控制。

垄断由此而生。

  由垄断走向反垄断亦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主义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社会经济的结构体系逐步完善,对经济波动的承受力增强,不再会仅仅因为一两个大企业的起伏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的价值判断也出现了一定的调整,公平的理念上升,效率的理念相对下降,好坏的标准不再只是"增长",而是开始兼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

第二,资本的高度集中必然形成市场的经济支配力量,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会滥用其经济力量,破坏自由贸易,这样的垄断力量往往将一些新生的有潜力但尚未强大起来的企业扼杀在摇篮之中。

第三个原因来自法律本身,随着法律功能理念的发展,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消极的规制”,告诉人们不要做这不要做那,而且开始进行“积极的干预”,开始命令人们去做这或是做那。

这种发展后的法律理念,在推动反垄断法走向历史舞台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9世纪下半期,美国铁路运输事业迅猛发展,摩根,哈里曼等少数资本家控制了大部分铁路,他们利用所控制的铁路对农场主的农产品运输进行敲诈勒索,最终激起了一场反铁路垄断的“农会运动”。

考虑到整个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农场主相对于铁路资本家的利益平衡,美国伊利诺斯州于1896年通过了第一个反铁路垄断法令,规定铁路要制定并采用“公平合理和一致的运费”。

从这个法令即可看到,美国的法律不再只是规定人们禁止从事某种行为,而是更加具体细致地介入和干预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就这样,反垄断法首先在美国应运而生。

  统一市场形成以后,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为一部分大企业创造了市场上的经济支配力量,由于它们滥用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引起了社会经济中力量对比的失衡和某些利益的冲突,为了调节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局部性的反垄断法令在各州相继颁布,美国联邦政府顺应反垄断法势必统一的大趋势,在约翰·谢尔曼议员的提议下,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

正式的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就此诞生。

  如果说从垄断的产生到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一个从市场经济操作到法律规范限制的转化过程,那么,从反垄断法的出现到反垄断法严格化的转变则是法律自身在立法、执法各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事实上,《谢尔曼法》也可以说是一部具有相当弹性的法律,其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司法机关(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判例法传统)的态度。

《谢尔曼法》颁布后,由于其规定不够确定,具体实践中给法官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度,再加上当时执政总统的经济政策倾向的影响,《谢尔曼法》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还是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无法遏制雨后春笋般的垄断组织风云崛起。

《谢尔曼法》出台不久,美国就出现了其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合并高潮,垄断几乎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垄断组织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不断挤垮和兼并中小企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负面影响日渐凸现。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的力度,美国于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补充《谢尔曼法》。

193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罗宾逊-帕特曼法》,至此大体构筑起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体系。

  随着反垄断的法网越织越严密,到本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反垄断诉讼中开始适用从《谢尔曼法》逐渐发展起来的“无过错垄断原则”,即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起诉时无需证明一家企业具有打算垄断市场的意图或证明它实际上正在从事某些推动这种计划的行为,企业也可能被视为构成垄断,并且可能被阻止去进行兼并或被禁止从事某些商业行为。

这种以"无过错垄断原则"为代表的严格反垄断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克服反垄断法在执行过程中天生的困难和障碍,困难和障碍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反垄断法是一种以法律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强行手段,它在某些时候并非能够与经济规律完全吻合,甚至有时会出现逆经济规律而行的情况,这种比较生硬的方式有时甚至就需要通过比较极端的方式才能在经济生活中得以实施。

二是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定义的界定、反垄断的合理方式以及反垄断的救济手段等往往都尚存疑义、缺乏定论。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反垄断案件时,需要自由裁量的东西太多,以至于反垄断案件的审理难度很大,实行"无过错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判案难度,让垄断者逍遥法外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基于这两点考虑,美国在很长的时期内一直坚持严格的反垄断政策,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影响下也一度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济权力的过渡集中,达到垄断状态(市场生产能力的80%)即为违法。

  然而,严格地施行反垄断法,颇有“强扭瓜果”之嫌,往往难以结出立法者所期待的“甜瓜甜果”。

而且随着战后全球经济融合的不断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为了开创自己在全球市场中的经济优势地位,鼓励自己企业去占领国外市场,扩大自己的经济势力范围。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民族工业不受来自国际势力的侵蚀,也不得不鼓励所谓“规模经济”以求自保。

基于这些考虑,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垄断的限制,鼓励本国企业壮大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例如,二战后,日本政府置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定于不顾,将许多原来由政府控制的军工企业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了三菱,又促成了国内大批中小型汽车企业合并于丰田集团,其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出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巨型企业,为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站定脚跟打下基础。

而韩国在经济起飞之初,也是一方面严格限制外来汽车的进入,一方面将国内的大部分中小汽车企业都并入了大宇和现代两大汽车集团,通过规模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韩国汽车以低廉的价格首先占领了国内市场,然后参与世界汽车市场竞争,大量倾销到亚洲乃至全世界。

可见,在关系到本国利益的时候,垄断不仅为政府所默许,而且甚至得到了政府的扶持,这也许也是反垄断不可能很彻底的原因之一。

  更重要的是,进入本世纪80年代以后,产业革命的更新跃进愈加迅捷,工业时代为信息时代所取代,物质化的社会为知识化的社会所取代,高新技术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骤升,一个企业的竞争力不再体现在以往那些可以量化的资本份额、生产规模、销售数量等指标,而是越来越多地体现于那些难以量化的技术内涵的领先性、融合性上,这些变化对传统的反垄断法判断构成垄断的标准、限制方法的合理性甚至其本身的意义所在提出了置疑和再评估。

  另外,人们也逐渐开始以更加理智和客观的态度来审视垄断的相对合理性。

在某些行业中,如飞机制造业、油田开采业、核能开发业等,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垄断几乎可以说是必然或说是天然的,垄断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要的——总不可能大家都去造飞机、挖油田、研究原子弹吧?

——因此,在特定行业中的垄断,不但不被禁止,有时还被鼓励。

合理的“巨无霸企业”对经济效益作出的独特贡献获得了大家的认可,法律也就不再加以限制。

  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的理由,各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轨迹趋向温和。

温和的反垄断法在事实上承认了巨型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它并非要限制一个企业的规模,而是要限制企业利用其规模和市场优势地位从事的不当行为,这较之严格的反垄断法,无论在科学性上,还是在合理性上都更强一些。

故而,当代新近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如匈牙利、保加利亚、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态度。

日本在90年代也修改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不再采取比较严格的反垄断标准。

  可见,垄断和反垄断这一对“冤家”的发展都是经历了一波三折、柳暗花明的历程,从自由竞争到垄断,从垄断到反垄断,从反垄断走向严格化的反垄断,最终回到较温和的路子上来,反垄断法经历了其起源、产生、发展和调整的四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走向合理。

  纵观整个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司法者的执法态度在反反复复地演绎,而在这样的现象之下,其实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由。

  首先来看垄断的本质特征。

作为统一体出现的整个经济大市场其实是由各种不同市场所组成的,每一个特定的市场基本上对应着一个特定的产业,就好像石油市场对应着石油业、汽车市场对应着汽车业。

垄断是相对于特定的市场而言的,反垄断也就是针对特定市场所对应的特定产业中的垄断而言的。

因此,反垄断法与产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产业演进的波澜起伏很快就会折射到反垄断法中,引起反垄断法的变化和调整。

  每一个产业都会经历其产生、发展、鼎盛和衰亡的过程,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产业为主导,处在鼎盛时期的产业往往就是这个时代的代表。

因而,一个时代的代表产业往往也就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制定,则需要根据这个代表产业的特性来界定垄断的定义,来采取规制的方法,来考虑救济的措施。

从史蒂文森发明飞梭开始,纺织业及与之相关的畜牧业繁荣一时;火车和铁路出现以后,铁路运输业和钢铁业迅速崛起;随后,莱克兄弟发明的飞机开创了航空运输业,贝尔以电话推动了邮电业。

直至第一台大型计算机的出现,到PC的普及,因特网延伸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同的产业更新换代、此起彼伏、“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十年”。

反垄断法也追随产业更替的大潮流,从无到有,进而发展,随之调整。

  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反垄断法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譬如,90年代以后,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全球市场份额,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在90年代合并为“波音-麦道”公司,成为全球最大的民用飞机制造公司。

虑及自身的利益,美国司法部批准了这项合并行为,但欧盟认为这种合并行为明显带有垄断世界飞机市场的意图,并且损害了其"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欧盟的反垄断规则,还以中止其准入欧盟市场的许可为要挟,希望向美国讨一个说法。

在这个事件中,欧盟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延伸到了非欧盟领域内的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由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反垄断法原本作为国内法的定位受到挑战,各国之间关于垄断与反垄断的争论,由于彼此利益的制衡,最终很可能将演变成为通过条约或发展国际法惯例的方式来加以协调和解决。

到那时,反垄断法就已不再是纯粹的国内法规范,而带有了一定的国际法色彩。

  反垄断史仿佛一幅鼎盛产业和反垄断法彼此协调适应的画卷,画轴一路滚出的是,产业的更替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特征的变化,而反垄断法往往未能应时而动,社会经济特征的变化引发经济发展与传统反垄断法之间的摩擦与对抗,双方力量相互拉据与牵制,反垄断法就在它们彼此之间让步和妥协之中层层演进,描绘出了“自由竞争——垄断——反垄断——严格反垄断——温和反垄断”的轨迹。

这幅画卷似乎永无止境,画轴永远滚不到头,恐怕谁都很难预料未来滚出的将是怎样的画面。

(三)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的统治

1、金融资本的形成

与自由资本主义不同,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不是工业资本而是金融资本。

帝国主义就是“从一般资本统治进到金融资本统治”,就是“金融资本时代”。

所谓金融资本是指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溶合或混合生长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资本。

金融资本既不是银行垄断资本,也不是工业垄断资本,而是在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新的资本形态。

金融资本是在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相互渗透、彼此溶合的基础上形成的。

具体来说,20世纪初期,在工业垄断资本形成的基础上,银行垄断资本也迅速发展起来。

银行业垄断同样是银行业集中的结果。

随着银行业的集中和垄断,便使银行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由普通的借贷关系中介人变成了控制工业企业融资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万能的垄断者。

银行的这种新作用表现在:

(1)大银行与工业企业之间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金融关系,银行可借此掌握了企业资金往来和经营情况,能对企业进行及时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甚至左右企业的命运。

(2)大银行可通过购买工业企业股票等方式参与和控制工业企业,把它们控制在自己手中。

(3)大银行要派人充当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实现银行与企业人事上的结合,直接掌握和控制企业。

银行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促使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逐渐融合起来。

一方面银行垄断资本通过购买工业企业的股票和创办新的工业企业的办法,把资本渗入工业中去。

另一方面,工业垄断组织也通过购买银行股票和创办新的银行等办法,把资本渗透到银行业。

这样,通过金融联系、资本交织和个人联合,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日益融合在一起,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资本形态即金融资本。

在金融资本的基础上,产生的掌握大量金融资本,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机器的少数最大垄断资本家或垄断资本家集团,就是金融寡头。

金融寡头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真正统治者,他们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的统治

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在经济领域的统治,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实现的。

“参与制”是通过掌握一定数量股票额来支配和控制企业的制度。

金融寡头通过“参与制”建立对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的层层控制,并进而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

金融寡头在政治上的统治,主要是通过“个人联合”的方式实现的,基本上是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各种渠道收买决策人和高级官吏,如通过赞助选举、提供政治捐款等,影响政府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垄断资本的内外政策;二是利用在其控制下的政党,派代理人或亲自出马担任政府要职,直接掌握国家机器实现政治统治。

此外,金融寡头还凭借其经济力量建立许多企业、事业机构,掌握着出版、报刊、通讯、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并插手于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卫生、慈善事业等,把其统治扩展到社会生活一切方面。

阅读以下资料,谈谈你对金融寡头形成过程的认识以及从中所受启发。

石油巨子——洛克菲勒

洛克菲勒财团(RockefellerFinancialGroup),美国十大财团之一。

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

创始人J.D.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准(原译美孚)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

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了11.5倍。

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了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

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是以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的典型。

它拥有一个庞大的金融网,以大通曼哈顿银行为核心,下有纽约化学银行、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等百余家金融机构。

通过这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工矿企业,在冶金、化学、橡胶、汽车、食品、航空运输、电讯事业等各个经济部门以及军火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它控制下的军火公司有:

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马丁·马里埃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斯佩里·兰德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等。

洛克菲勒财团还单独或与其他财团共同控制着联合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等5家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

1973年能源危机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同美国垄断资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给洛克菲勒财团以沉重打击。

该财团采取各种措施挽回这种不利的局面。

首先参与美国国内石油的开发,争取国内沿海地区近海油田的租赁权,1976年获得阿拉斯加和大西洋沿岸中部的石油租赁地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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