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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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注: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评价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专区规划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4、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
储存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符合第
(一)项第3点的)。
上述文件、资料一式一份(申请书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有效期限:
两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地址:
潮州市新洋路民主大厦4楼监管二科
联系电话:
2120332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备案告知书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署意见→窗口领取意见书(备案回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协议;
3、新建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改、扩建项目的,提交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以及安全设施一览表;
4、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20个工作日内。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署意见→窗口领取意见书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主体工程、安全设施(消防、防雷、报警仪等)、装置设备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个工作日内。
注
(一):
1、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2、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二):
符合《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署意见→窗口领取意见书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出具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与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不得为同一家评价机构。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
不收费
说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对“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进行释义:
新建项目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改建项目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扩建项目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港区内从事仓储经营的除外。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55号令)
窗口受理→科室审查(含现场核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证
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30日内(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年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10个工作日
(三)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四)经营许可证延期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55号令)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55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