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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形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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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形象知识产权

 

  篇一: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XX.cn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者:

黄元豪

  来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XX年第02期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

  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想意识。

  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

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

  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但是,由于卡通形象具有上述特征,加之其容易扩散,所以一旦生产出来之后,传播迅速,这就给创造者带来这一个问题——动漫作品价值的难以实现。

这是因为在动漫形象传播过程中容易导致他人侵害,而由于动漫形象的虚拟性,使得原作者无法动过实体形式实现利益,所以为优化我国动漫产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应该对动漫形象创作者予以法律保护,以垄断方式维护其智力成果,同时在配合以知识产权制度,从而让动漫产业中各方的合法利益得以维持。

  篇二:

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作者王晋刚

  据报道,国外动漫产品70%的收入来自于衍生产品,也就是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授权,但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收入却少得可怜,其主要原因就是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保护策略缺少了解。

笔者希望通过下文作一简单介绍。

  一、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在中国大陆,与卡通形象保护和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有:

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下面逐一简单介绍。

  1、专利

  根据《专利法》,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

服装、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或照片;专利局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8-12个月内即可授权,专利保护期为10年。

  2、商标

  大陆地区的商标需要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可以标记?

号,其他竞争者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贵公司代理的卡通形象应该申请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做全面保护。

  根据《商标法》,普通注册商标不保护跨类商品,也就是说,商标申请必须覆盖相关的商品类别。

根据国际分类,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贵公司必须将可能产生衍生品的服装、玩具等类的商标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抢注,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但为了保留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权要向版权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之外,贵公司还需要建立自己的著作权证据保全体系,对阶段性著作权和一般性著作权作品进行证据保全,为维权做好准备。

  另外,已经出版的著作权商品需要著名著作权申明标记?

,以方便著作权维权取证。

  4、商业秘密

  大陆地区没有独立的“商(营)业秘密法”,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核准、登记、注册,但需要企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就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对外合作时要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在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要包含规范的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贵公司有关的主要是“经营信息”,需要复杂具体的制度和一列保密协议来保护。

  二、卡通形象可能涉及的行业及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

  如果开发充分,卡通形象进入多个商品领域,形成一个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利用链。

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用特点,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分别简介如下:

  1、视频动画

  包括电影、电视、网络动画。

  卡通形象要获得社会的认可,关键是赋予卡通形象“故事”和“人格”,所以利用现在最强势的视频媒体推广卡通形象是首要选择,现在市场上最流行的卡通产品如唐老鸭、机器猫等都是通过动画产品来提升商业价值的。

  影视作品著作权非常复杂,卡通形象只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创著作权,还包括剧、音乐、背景等多项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最后整合成统一的影视作品著作权。

如何授权或者与其他公司合作拍摄动画作品,各方应对合作后相关著作权归属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否则容易起纠纷。

网络动画的盈利方式比较复杂,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该尽量规范。

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动画是卡通盈利的主要支持力。

以韩国的流氓兔为例,该卡通没有影视作品,只有网络动画,通过网友无数次的免费观看和下载,流氓兔红遍了全球,通过衍生商品市场,创作者获得了巨大利润。

  2、漫画图书

  产品可以是动画截图形成的漫画书,也可以授权其他公司另外制作漫画作品。

  图书著作权保护方面关键是防止盗版问题,这既需要商业上的适当运作,也需要有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予以配合,还需要预先设计好全套的知识产权维权方案。

  3、数字游戏

  产品可以是单机电脑游戏,也可以是网络游戏,还可以是手机游戏。

根据不同的产品形态,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与数字游戏开发商的合作需要严密的合作协议作保障,还需要详细的利润分配设计,特别是网络游戏和新兴的手机游戏,其盈利流程较为复杂,知识产权维权也环节众多,需要通过合同与合作企业做好预先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4、产品代言

  也就是将卡通形象作某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为其做广告,推广产品。

  卡通产品代言的前提是卡通形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社会认可。

由于贵公司代理的卡通为刘德华先生设计,所以也可以与动漫产品同步推广。

在同步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著作权授权冲突问题,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5、著作权、商标授权使用

  著作权授权就是将卡通形象授权传统行业的产品作外观装饰使用,商标授权则是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可通标志授权企业作为商标使用。

  在进行商标授权前,贵公司必须先将卡通形象申请商标。

一般来讲,卡通形象申请商标在动漫作品拍摄之前就应该申请,但授权活动则最好选在卡通形象处在社会认可度的最高峰时进行,且要分行业授权,以求取得最高的利润。

  在西方,卡通形象70%的收益来自这个领域,关键是授权的方式和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

如果维权乏力,则卡通形象在社会上再有影响力,也授权不出去,即使授权成功也收不到生产企业的许可费。

  6、卡通剧

  与相关文艺演出团体合作,将卡通形象制作成卡通剧,通过文艺演出获取利润,同时扩大卡通的影响力。

  文艺演出的特点是侵权较少,缺点是传播空间有限,盈利有限,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卡通形象的知名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与演出团体的合同约定,以及演出现场的著作权维权,如防止现场拍摄相片、视频等。

  7、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授权合作企业制作工艺品或专门的旅游纪念品,在旅游胜地销售。

  这一领域的开发也是以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基础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授权和打假维权。

  8、主题公园

  将卡通形象作迪斯尼那样的主题公园是卡通形象最深层次的利用。

  主题公园是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保护的典范,需要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

  1、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咨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

动画形象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

  哪些产品要申请外观设计?

哪些著作权需要登记?

在哪些产品分类注册商标?

注册哪些商标?

由谁来申请、登记、注册这些知识产权?

之前进行什么样的查询预警?

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提供的专业的咨询服务。

  2、合作对象的资信调查

  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利用事关重大,若果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不但不会盈利,还会使贵公司错失商业时机,甚至可能带来各种侵权风险和财务风险。

所以在合作前对拟合作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非常重要。

我们审查的资信范围包括:

拟合作的企业进行法律状态、经营资质、经营状态等,确保合作方有能力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3、著作权、商标权许可协议的制作、审查、规范

  卡通形象的利用涉及多个行业,也涉及非常复杂的著作权、商标权授权特许关系,需要复杂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来规范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为贵公司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也可以就具体的授权合作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工作,使贵公司的经济利益得到全面保障。

  4、合作合同执行监督

  知识产权合作合同比较复杂,有效期也较长,且所涉各方利益巨大,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实时监督服务,以求及时填补合同漏洞,防止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合作企业依约履行合同,帮助贵公司实现商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利用的效率与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密切相关,所以必须全面规划,提前实施。

卡通形象知识产权利用环节众多,知识产权涉及多个行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

针对贵公司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能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首先是在合作合同中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和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作企业违约。

其次是与被许可方共同维权,发挥被许可方的维权积极性和维权潜力。

我们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严格规定双方在维权中的权利义务分担以及费用分担,侵权现象发生后,各方根据合同履行维权义务,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权。

  第三是利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道积极维权。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中,效率最高的就是行政渠道,关键是如何跟有关部门进行合作。

我们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

  第四是通过诉讼解决重大侵权。

行政措施治标不治本,要想获得赔偿,根除侵权,还需要利用刑事和民事途径。

针对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实际天平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刑事或民事途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贵公司的经济利益。

  篇三:

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浅析原创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动漫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

我国动漫产业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

  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这其中,动漫原

  创卡通形象的侵权问题尤为突出,这种行为会给卡通形象的原创者造成难以估算

  的损失。

本文以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为视角,梳理了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版权保

  护方式,希望以此为基础,来探讨国内原创卡通形象急需的保护策略。

  一、卡通形象的版权、商标与专利保护

  

(一)、版权、商标、专利之涵义

  

(1)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有规定,著作权是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的。

  例如,在卡通作品诞生的同时,著作权便随之产生。

那为何还要对其进行申请登

  记?

其实。

申请登记这种表达方式是为了保留作品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可以

  向版权部门进行自愿登记。

登记著作权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第一步保护,日后原

  创者的卡通形象如被冒用,作者可以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追究侵权者的法律

  责任。

如果忽略自愿登记的步骤,则发生冒用形象时,著作权的举证就会相对比

  较麻烦。

  版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版权人一段时间的垄断权,但这种权利只能有一定的期

  限,并不是永久的。

一旦保护期满,作者的专有权则进入公有领域,属于公众。

  版权的保护期限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如著名的卡通形象“大力水手”在欧洲的

  版权于20XX年1月1日到期,此后,大力水手形象随即成为欧洲所有人的公共

  财产。

但在美国,大力水手的版权要到2024年才期满,因为美国法律规定的版

  权保护期限为95年。

  

(2)商标

  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的标识权,卡通形象申请后经过审查合格的才能获取商标

  权。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说申请版权

  是对卡通人物形象的保护,那么申请商标权则是为了打击在商品上擅自使用卡通

  形象的名称,或是卡通形象被部分更改时采取的维权手段。

如果创作者的卡通形

  象注册了著作权,却没有注册商标权,那该形象便不具有独家使用的权利。

商标

  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时候,并不会与一些企业名称、外观专利、著作权交叉

  查询。

当然,有相关途径可以收回自己的商标权,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你可以

  提起异议;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也可以提起争议撤销。

同时,不管别人的商标

  是否注册成功,卡通人物形象作者均可以起诉使用该商标的人侵犯原创者的版权。

  (3)专利

  在以上两种权利都获得以后,原创者可以考虑专利权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

  的卡通形象都适合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特指对技术、方

  法等内容的发明和改进。

卡通形象并不属于此种类别。

而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通

  用的产品进行全新的外形设计,这种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服装、

  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

在对卡通形象进行专利申请之前,拥有人可以对自己

  的作品有个评估,如果该形象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发衍生产品的程度,那就没有

  申请专利的必要。

如需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在申请时需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

  或照片,以方便复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有列举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三种保护方式,专利

  的保护力度最高。

版权的保护力度最低。

  

(二)版权、商标、专利之异同

  知识产权的这三种保护方式都是以保护原创者对卡通形象的绝对所有权为

  目的,但它们在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期限上各有侧重。

  二、眼神产业链中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

  将卡通形象进行深度开发是卡通形象产生经济利益的必经阶段,由于卡通形

  象的衍生品会涉及很多产业,不同产业中又会有不同的要求与规范来保护作者的

  权益。

下面,笔者将从影视动漫、图书、游戏、授权代言等几个方面稍加说明。

  

(一)影视动漫

  众所周知,国内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它由卡通形象、

  音乐、影视剧等多项著作权构成,经过整合后成为一个整体,而卡通形象只是其

  中的一项原创著作权。

尽管动漫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拥有单独的著作权,但此形象

  是影视作品的灵魂,它在影视作品中的使用范围应该与版权所有者进行细致的协

  商。

如原创者允许他人对卡通形象进行重新演绎,那么演绎者拥有的也只是卡通

  形象的演绎权,并不能拥有该形象的著作权。

因此,原创者如果需要以影视为平

  台,丰满与传播自己的卡通形象,那么就需要与各方详细沟通,并签订书面合同

  来决定卡通形象的授权问题以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除去影视作品,网络动画也是卡通形象得以盈利的重要支撑点。

网络动画的

  盈利方式比较复杂,其盈利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当尽量

  规范。

  

(二)图书、游戏

  在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图书出版是处于影视制作前期的一个步骤。

在漫画

  书刊出版后,如果市场反应较好,则进入影视制作这一环节。

卡通形象的图书类

  产品可以是由卡通人物的动作变化而形成的简单漫画书,也可以是原创者授权其

  他公司单独制作的相关产品。

第二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加以故事性,通过卡通形象

  来表达原创者自身的想法与体会,例如以兔斯基为主线的图书产品《ITuZKIu》,

  便受到了兔斯基用户的喜爱和欢迎。

当然,图书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防止盗版问

  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需要原作者和市场监管、发行人员的共同努力。

  卡通游戏类产品的载体很多,其类型可以是线下的,也可以是线上的。

  前pc游戏、移动终端游戏、互动体验游戏都很风靡。

不同的产品形态,当然也

  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与数字游戏开发商合作时需要严

  谨的合作协议,以及详细的利润分配说明。

原创者最好先了解此类产品的盈利流

  程与维权细节,避免产品上线后不必要的矛盾与损失。

  (三)授权代言

  在卡通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后,原创者就可以进行选择性授权了,原作者向被

  授权商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商标权、使用权,授权商可以在商品的设计开发商

  运用原创者的商标、人物及造型图案,并取得销售权。

另外,原创者也可以与大

  型无限增值服务商合作,推出基于移动终端的无线增值服务。

为了达到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授权应该选在该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时,并且

  要分行业、分类别进行授权,而不是将形象打包授权给某一家公司。

卡通形象版

  权的经营是可以创造的,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通过创意设计自己掌控卡通

  形象的自主知识产权,从而以授权经营或合作开发的模式,直接进行卡通形象的

  衍生产品及产业链延伸。

  (四)其他

  目前,十分火爆的移动终端游戏“愤怒的小鸟”又有大动作。

这次它涉足的

  领域是主图公园。

在取得极高下载量和大量玩家基础后,“愤怒的小鸟”一直在

  进军其他相关产业,除了传统的影视作品、图书、互动设施外。

它还在芬兰建立

  了动漫主图公园,将“小鸟”的体验价值发挥到极致,当然,这一举措也为授权

  公司带来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除主题公园外,我们还可以将卡通形象包装成为舞

  台剧类产品或工艺类产品进行推广销售。

当然,以上所有行为盈利的前提,是将

  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紧紧的把握在自己手上,最大限度地杜绝盗版及盗用情况的出

  现。

  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一批动漫企业和动

  漫品牌开始展露头角。

对于原创的卡通形象来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版权开发和

  演绎,都是对原有产品的一种宣传和扩大,当然,这也是自有品牌建立和扩张的

  过程。

在当今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但是商业经营依靠的却是品牌的

  力量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原创性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加强产保护意识,建立

  侵权防范机制,建立自身体系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才是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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