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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作者:

-----------------------日期: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部门:

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4、民法包括:

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5、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6、行政法规: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法律关系:

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9、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工程分包)②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10、客体变更:

①客体范围的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

11、内容变更:

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

12、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即时协议、约定终止条件)、违约终止(包括不可抗力)。

13、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4、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5、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6、代理: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7、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①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②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③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④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⑤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8、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19、债的消灭: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21、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2、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均需参加统一考试、均需要注册、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均需接受继续教育。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5、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①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定共同投标协议,为签定协议的作废标处理②外部责任: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6、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7、违法分包: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报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子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8、工程监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9、工程监理的权限:

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和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0、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1、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2、投标保证金: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3、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②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响应资格条件③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庄稼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5、废标处理的情形: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补充的废标情形:

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②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③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中标通知书:

①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想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②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等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③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8、签定合同的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就,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的投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40、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4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4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6、为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为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③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缺德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

47、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情形: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②生活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48、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包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0、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③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5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3、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活蚕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5、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6、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置明显标志。

5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59、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观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几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纺织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为3年,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委托监理的责任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6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4、按图施工的责任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7、见证取样的责任8、保修的责任。

63、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偷工减料罚款、出借资质与此相同)。

6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1%以下的罚款。

65、未取样检测和不履行保修的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工程质量5法律责任

67、施工单位签注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68、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0条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9、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

70、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1、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副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7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

73、环境保卫“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工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向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7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6、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77、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是约定管辖。

78、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时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79、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交纳税款的,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0、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行政处罚。

81、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82、主刑的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83、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一定形式为标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订)、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84、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85、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86、要约的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7、要约的撤销:

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88、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要约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89、承诺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90、承诺超期:

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91、承诺延误: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92、承诺的撤回(不可以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93、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行为推定形式)。

9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95、合同成立时间:

①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96、合同生效:

指法律按照一定标准对合同评价后而赋予强制力。

①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97、合同无效的原因:

欺诈手段、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8、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9、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00、撤销权的救济: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10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02、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03、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0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共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5、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106、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7、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08、债权转让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应具备可转让性。

109、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装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110、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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