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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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5、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根据医院医疗工作的特点,编写药品处方集。

4)医院按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5)医师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医师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11)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1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5)医院规定,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6)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7)兴奋剂药品开具:

在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要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急诊使用含兴奋剂药品前,要取得运动员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18)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6、处方的调剂

1)医院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调剂处方必须有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3)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调剂。

11)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2)药师必须熟悉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对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处方要核实身份后方可调剂,调剂含其他兴奋剂成分的药品做好用药交代。

7、监督管理

1)医院依法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2)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

被责令暂停执业;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4)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6)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8)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9)含兴奋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验收入库和使用;

医院公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目录,尤其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必须人人知晓;

开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需单独保存,保存期限2年;

如有违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0)处方保存期满后,经药学部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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