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标准的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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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标准的探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Abstract:

Asanimportantindexofappraisingwaterquality,thephosphorusexistswiththevariousforms.With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continualrenovation,totalphosphorusapplicationofstandardbecomequestioninmonitoringwastewater.Thearticlecarriesonthediscussiontothisquestion,foundationoftherelevantnationalstandard.

Keywords:

TotalphosphorusPhosphateStandard.

磷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当水体中的磷超过0.01mg/L时,就可能引起水的富营养化发生,磷在天然水和废水中几乎都以各种磷酸盐的形式存在,因此监测何种形态磷以及适用何种标准成为日常监测的问题之一。

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水中磷的测定,通常按其存在方式而分别测定总磷、溶解性正磷酸盐和溶解性总磷酸盐,监测方法有所不同,如图1所示。

消解

总磷

水样

用0.45μm滤膜过滤的滤液

可溶性总磷酸盐

可溶性正磷酸盐

图1测定水中各种磷的流程图

1存在问题

1.1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的定义辨析

根据研究,可溶性正磷酸盐能被水生植物直接吸收,是引起富营养化的主要形态[1]。

因此,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沿用了老标准把“磷酸盐”列为第二类污染物。

但由于水中磷酸盐形态的多种存在,在日常监测中,环保监测部门既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正磷酸盐,也可以理解为可溶性总磷酸盐,造成“磷酸盐”概念的混淆。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年下发了“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明确指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

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就此重新

概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的内涵。

1.2现实工作里的困扰

作为总局复函的通知,现实中存在宣传和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仍然存在对废水里监测何种形式磷酸盐的模糊认识,特别是在基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给企业下达的水质监测污染物项目仍然存在磷酸盐和总磷的区分,给实际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

而且常有被测单位对标准里设定项目为磷酸盐,而监测站测定的是总磷的做法提出异议,为此监测部门常需反复向被监测单位说明澄清。

1.3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中关于磷定义的不一致

原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磷的定义也有所区别,如在《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中项目为总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中项目为磷酸盐,这样的区别造成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不对应。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磷标准值差异

2003年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并没有照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值,而是对总磷标准值重新作了规定,如表1所示。

表1两项标准中磷标准值的比较mg/L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磷(以P计)

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1.0

1.5

3.0

5.0

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磷酸盐(以P计)

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

由表1可以看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对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二级标准相互对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磷的标准值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较大程度的放宽,因此有排污单位感到环保部门未做到对各排污单位的公平对待,两项标准间的宽严差异成为被置疑的因素。

2问题探讨

2.1废水监测应明确为监测总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磷酸盐的概念就应被总磷取代。

在《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表6-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中共有18类废水要求监测总磷(实际监测中监测频次最多的生活类污水也要求监测总磷,而不要求监测磷酸盐),二类废水要求监测磷酸盐(磷矿开采、磷肥工业),而凡要监测磷酸盐的也都同时要求监测总磷,因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要监测磷酸盐的废水,应明确为监测总磷。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也没有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中的磷酸盐进行考核,而是要求考核总磷。

因此,监测废水中的磷一般应监测总磷,有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监测磷酸盐。

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执行标准不应简单地采用原有的磷酸盐标准

在废水监测中,除《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中对磷酸盐有行业排放标准外,总磷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这里存在不合理因素。

因为同一废水中总磷浓度必然高于或等于磷酸盐浓度,且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磷的标准也没有照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的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了更宽松的标准限值[2]。

作为国家污水处理更高水平代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尚且执行较宽松的标准,反而对一般企业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这里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日常监测中常有企业对此提出异议。

2.3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磷执行标准应做合理调整

在综合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后,笔者认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磷的执行标准应作适当调整,更为合理可行,标准可以如2调整执行(有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表2调整后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8.0

标准来源

GB18918-2002一级标准

GB18918-2002二级标准

CJ3082-1999

说明:

总磷一级A标准参照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当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等用途时),一级B标准参照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污水),二级标准参照GB18918-2002二级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的污水),三级标准参照CJ3082-1999对磷酸盐规定(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

2.4调整后总磷标准合理性浅议

中国科学院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曾以太湖为例,经过两年的调查和试验,得出了太湖流域地区各种途径对太湖流域水体磷的贡献率依次为:

人体(粪便)排磷43.57%、洗衣排磷16.1%、畜禽排磷12.51%、农业(化肥流失)排磷11.89%、工业(污染)排磷7.41%、水产养殖排磷5.3%,其他排磷2.8%[3]。

根据昆明市的研究,2000年滇池流域总磷入湖负荷中工业源、生活源、面源分别占2%、53%、45%[4]。

由此可以看出,对磷的控制重点应放在生活源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要控制生活源,对生活源的最佳污染控制就是建立集中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量让其收集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置。

从控制总磷污染的角度来看,更加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向经过集中式处理的生活污水倾斜,而不是相反。

对废水中磷的去除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化学方法效果好但成本高,而生物法除磷有去处效率不稳定的弱点,要取得除磷的良好效果必须采取二级强化处理甚至深度处理,为此《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对应的是深度处理工艺,一级B标准对应二级强化处理工艺,二级标准主要是以常规或改进的二级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为基础制定的,可以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代表了我国生活污水处理的先进水平。

根据对某市6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均采用二级强化处理)的两年监测数据统计,进水水质总磷质量浓度范围在2.19~48.3mg/L,算术平均值为7.36mg/L;

出水水质总磷质量浓度范围在0.089--2.490mg/L,算术平均值为0.592mg/L,大于1.5mg/L的有6.71%,大于1.0mg/L的有17.2%,大于0.5mg/L的有41.0%,可以看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是符合我国污水处理的实际情况的,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于总磷的标准限值偏严。

3结语

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概念被总磷取代后,标准限值应该作相应调整或不调整的研究,一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是越来越趋于严格才是合理的,而是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条件来确定,比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中总磷的标准值就有所放宽(Ⅲ类一般水体由0.1mg/L调宽到0.2mg/L,Ⅳ类由由0.1mg/L调宽到0.3mg/L,Ⅴ类由0.2mg/L调宽到0.4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已有近八年未做修订,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实施,生活污染源的总磷标准应做调整,已期标准之间的逻辑完整和宽严适当,对有更高的控制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行业、地方标准,或制定结合浓度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已达到对废水中磷的污染控制。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需要作系统研究的工作,本文只是就已颁布的国家标准作文本内的探讨,给出了能让已有标准内在联系更加完整和协调的建议,期待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废水中总磷排放标准的作出更加明确合理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史家樑,徐亚同,张圣章.环境微生物学.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2马世豪,何星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给水排水.2003,29(9):

48

3舒金华.太湖地区“禁磷”措施效果评估研究报告.南京: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2001

4郭振仁.滇池治理的核心任务与策略思考.云南环境科学,2003,22

(2):

6

责任编辑:

闵怀(收到修改稿日期:

2005-09-20)

©

版权所有《环境污染与防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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