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文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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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文书文档格式.doc

□3、其它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1、政府投资项目;

□2、非政府内资项目;

□3、外资项目

□1、办公;

□2、厂房;

□3、石油化工工业安装;

□4、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

(万元)

建安工程量

(万元)

目前工程形象进度

申报资料名称

文件(证书)号

工程投资许可(审批、核准或备案)

工程规划许可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含建筑业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含建筑业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说明

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号为。

审查人: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申 报 须 知

一、申报程序

  1.本表由建设单位一式两份填报;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建设单位应对随本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发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

2.建设单位须加盖法人章,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结构类型为:

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砖混、排架、钢结构构等;

  4.地基类型为:

天然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等;

  5.基础类型为:

桩基础、条基、整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为:

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设备安装、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机械竣工、生产运行等;

7.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如果工程已经开工或者部分申报资料需延后提供,应在“其他说明事项”栏中如实写明工程的形象进度或者作出承诺。

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和质量行为检查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

代表

单位

技术

负责人

项目

(总监)

项目技

术负责

人(总监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资料

管理员

资质和质量体系建立情况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管理技

术人员

配备和

资格情况

设备工具配备和检定情况

建设

勘察

设计

监理

施工

检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填写前十项的内容,后四项由监督人员填写,还需准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文件、规章制度、设备工具清单和计量检定资料,供监督人员现场检查。

检查人:

日期:

表C1

项目管理(总承包或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监督注册号:

单位名称(章)

资质类别与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现场机构设置

联系电话

现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称

岗位

证书号

项目经理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情况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合同发(分)包情况

提供审查的资料

数量

材料管理制度

质量责任制度

表C2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监督注册号:

联系电话

现场监理人员基本情况

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

现场标准规范配备情况

数量

监理大纲、细则

监理记录

表C3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联系电话

姓名

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级别与专业

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报验情况

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开工)许可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监督站对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区及公用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重点工作如下:

1、监督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参与建设的有关各方的质量行为。

2、对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施工记录、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技术签证、交工验收资料等进行审查、核定。

3、对设备材料、半成品、预构件的技术证件和复验报告进行抽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代表自治区政府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方的质量监管职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质量行为控制和实体质量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受监工程中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及交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

2、重点对依据监理资料确定的A级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对B、C级控制点进行抽查。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

1、工程质量监督分五个阶段实施:

即开工、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安装工程完成转入联动试车、竣工验收。

2、根据建设方投料试车和试生产后的考核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对审查合格后的全部施工技术文件进行核准,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对监督站的基本要求

1、应按工程实际需要委派现场监督员。

2、应备齐必要时进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3、对受监工程质量,负监督之责。

五、对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

1、应如实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图纸。

2、为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交通、办公、食宿等现场工作条件。

3、确定开展工作的联系部门及人员。

六、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廉政要求

1、工作人员有责任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有权了解参建单位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共同遵守执行。

2、不得接受贿赂或行贿;

不得以任何借口接受或提供回扣和其他好处费、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报销任何费用、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

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

不得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不得接受装修房子、为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

3、发现有不廉洁的暗示或行为,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经调查属实的,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

所长(站长)办公室0471-6683510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

参建企业开工前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在受控状态下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石油化工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站)依据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本规定对参与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开工前审查管理是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审查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参建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审查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以确保参建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建设单位审查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招投标时应告知自治区质监站,自治区质监站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到自治区质监站办理监督申报,自治区质监站审查合格后,办理监督注册登记。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前,按规定向自治区质监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签发《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其办理审查文件包括:

(一)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B1);

(二)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项目投资许可;

(四)项目规划许可;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机构(如指挥部)人员的任命

文件;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明细表、工程范围;

(七)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和质量行为检查统计表。

第三章设计单位审查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后,设计单位应持相关资料文件到自治区质监站审查。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合同内容。

(一)开工审查登记表;

(二)设计单位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三)中标通知书;

(四)设计合同;

(五)参建设计人员名单及专业资格;

(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

第四章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审查管理

第九条在建设单位完成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周前,持相关资料文件到自治区质监站审查。

第十条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合同内容。

(二)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或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总承包或施工单位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四)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合同;

(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任命书;

(七)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审查管理

第十一条在建设单位完成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后,经建设单位组织,通过监理人员验证考试,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周前,持相关资料文件到自治区质监站审查。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合同内容。

(二)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监理单位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五)监理合同;

(六)总监任命书(若总监与投标文件不同,必须有建设单位批准文件)及总监个人资质;

(七)监理单位人员名单及专业资格。

第六章检测单位审查管理

第十三条在建设单位完成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后,检测单位应在开始检测一周前,持相关资料文件到自治区质监站审查。

第十四条工程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合同内容。

其办理审查文件包括

(二)检测单位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四)检测合同;

(五)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六)检测人员名单及资格。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审查资料必须审查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且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对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验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该工程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经常考核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检测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未经审查的人员不得在工程任职,所签资料文件无效。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若确需要更换人员,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若确需要更换人员,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更换人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自治区质监站,且重新审查更换人员。

第二十二条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换人员者;

人员更换后,未重新审查的;

未经审查擅自进行工作者,责令限期审查。

对不具备审查条件,进行从业者,根据情节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或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附件

开工前审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文件名称

性质

份数

备注

1

中标(委托)通知书

复印件

2

合同

3

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任命文件

5

主要管理(监理、检测)人员名单及资格

6

经办人:

被审查单位:

(公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监督工程师: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被审查单位、自治区质监站各存档一份。

2、审查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但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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