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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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2.附录E的附表E.0.1为我省居住建筑节能专项说明推荐用表,在不降低该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的形式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增加项目或文字说明内容。

填写该表时,应力求准确、简明。

“节能做法”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

外墙保温还应填写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3.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2或E.0.3。

4.应有热工计算书(A4规格),计算书应有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字并有设计单位盖章。

J2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3条

建筑的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

四~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

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体型系数对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有重要影响,应明确体形系数的定义,准确计算。

体型系数计算时应注意:

①以整栋建筑居住部分的最下一层的地面或楼面为计算基面;

②外表面积中应包括凸(飘)窗的展开面积;

③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第A.0.2条对V0的规定。

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J3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1条

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3.1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1.围护结构各部位保温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原则,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2.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设计判定。

J4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4条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J5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5条

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1.50[m3/(m•h)];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0[m3/(m2•h)]。

1.应明确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并符合规定的指标。

2.门窗选型应符合气密性要求。

J6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1条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3.1.3条规定,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3.3.1条限值,且窗墙面积比不超过第3.3.4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建筑的体形系数、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这三项指标应全部符合规定。

J7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2条

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指标。

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3.2.5条规定值时,可判定该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按条文执行。

J8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4.3条

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Σεi•Ki•Fi)。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完全相同。

J9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3.3条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3.3的规定。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加强保温隔热措施。

J10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节、3.3.6~3.3.13条

审查要点按条文执行。

J11审查要点

节能表、节能专篇或专项章节的内容应与施工图中的相关做法说明、大样图一致。

2.暖通专业

N1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0.3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

暖通专业节能设计是否在居住建筑的划分范围,是否与建施协调一致

N2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6、4.1.7条

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采暖设计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的内容。

在采暖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详细说明在本设计中采用的采暖节能措施,给出热负荷指标。

普通住宅的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N3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设计人员应提供完整的采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并且图纸应与计算书一致。

N4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2条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

设计是否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热力入口是否设置热计量总表。

N5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7条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7规定的值。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是否满足规定值要求

N6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3条。

当管道周围空气与热媒之间的温差小于或等于60℃时,安装在室外或室内地沟中的采暖管道的保温厚度,不得小于表4.3.3中规定的限值。

管路的保温厚度不低于表4.3.3的规定。

N7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1.1条。

空调设计冷、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设计人员须提供完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并且设计图纸应与计算书一致。

N8设计标准条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2.1条。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

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

应标注空调机组的能效比且能效比不得低于规定值。

3.电气专业

D1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3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4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6.3.8条

1、在设计文件中应有电气节能专项说明。

2、应根据不同工作场所选择光源和灯具,应优先采用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3、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D2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1、6.1.4、6.1.5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4.3.3条

1、应控制居住建筑每户及幼儿园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

2、应严格控制旅馆、医院建筑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

D3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4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7.5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3条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5条

1、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2、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

D4设计标准条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1.4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1.7.5.5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8.1.1条

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并应设于共用部位。

2、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3、应根据电力、照明计价要求,实行分类计量方式。

D5设计标准条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5.0.12、5.0.11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3.5条。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和合理控制方式。

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及要点

J1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11条

1.应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或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项章节,是建筑施工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当设计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认真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1。

“做法说明”栏目中一般应填写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

3.当设计建筑的体型系数、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及各部分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中的任何一条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

①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m²

,大于300m²

,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可采用简化的权衡判断,应准确填写附录E的附表E.0.2。

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m²

,且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

的公共建筑;

应采用软件,进行动态的权衡判断。

应注明围护结构各部分的分层构造、保温层材料及厚度;

外墙保温还应注明应用的保温系统名称。

J2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3条

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J3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4条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1.应准确计算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2.不符合本强条要求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J4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6条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中庭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得大于中庭部分屋顶面积的70%。

1.应准确计算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

J5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1条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2.1-1和3.2.1-2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第3.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围护结构各部位保温设计应符合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等原则,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外墙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J6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2.2条

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应加强保温隔热措施,以减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传热热损失。

J7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1.5,3.2.3,3.2.4,3.3.1,3.3.3,3.3.4条

J8审查要点节能表、节能专篇或专项章节的内容应与施工图中的相关做法说明、大样图一致。

N1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1条。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等容量的基本依据。

N2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4.1条,4.6.12条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每栋公建冷、热源入口处和冷、热源站房是否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N3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5条。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选择水泵的参数是否合理

N4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6(3)条。

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为空调水系统水容量的5%,不得超过10%。

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参照表4.1.6估算,室外管线较长时取较大值。

补水泵的流量选择须满足标准要求。

N5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7条。

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管道及敷设于不采暖空间的采暖热水管道的绝热厚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管路的保温厚度不应低于附录C的规定。

N6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23条中:

3、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ηt)

4、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表4.3.23中规定的限值;

设计文件应给出风机的全压值和总效率。

验算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大于表4.3.23中规定的限值。

N7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24条。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表4.3.24中规定的限值;

2、工程设计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

ER=0.002342H/(△T•η)

设计文件应给出水泵设计扬程、供回水温差和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验算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输送能效比不应大于表4.3.24中规定的限值。

N8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4.3条中:

1、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或等于20000m3/h时,应设集中排风系统,并至少有总新风量的40%设置热回收装置。

2、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应至少总风量的70%设置热回收装置。

应根据风量的大小设计排风热回收系统。

N9设计标准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5.2、4.5.3.1、4.5.4.1、4.5.6、

4.5.7条。

对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的选择要求

1、一般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2、锅炉额定热效率应满足规定值。

3、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满足规定值。

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屋顶式空调机组能效比(EER)应满足规定值。

5、溴化锂机组性能参数应满足规定值。

D1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3条

D2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2、6.1.2、6.1.3、6.1.6条

1、应按GB50034-2004第5.2条公共建筑部分控制各工作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值。

2、应按GB50034-2004第6.1.2、6.1.3、6.1.6条严格控制工作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3.0.9条

1、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2、应对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监控与控制。

3、变、配电所应建在靠近负荷中心位置。

D4设计标准条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4、8.1.1条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5.2.10条

1、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并应根据电力、照明计价要求,实行分类计量方式。

2、锅炉房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D5设计标准条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5.0.10~5.0.11条。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提高功率因数措施和合理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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