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新形势下两新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意见_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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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要求
“两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经过统一考试后,合格者方可发给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以及没有参加过集中培训者不能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二、党组织成员联系制
(一)联系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以及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总支)审核,县委审批的发展、转正对象。
(二)工作要求
“两新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班子成员负责联系发展、转正对象,形成“一帮一”结对教育培养形式。
其工作职责是向联系对象宣传党的基本知识,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在交心谈心中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以走访为主要方式向联系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员职工了解情况,并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为党组织教育培养以及发展转正审批提供科学依据。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经支委会研究拟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吸收的预备或转正对象。
(二)公示方式和时间
以便于广大群众监督为原则,以公示专栏、板报、张榜等多种形式在厂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天。
(三)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培训情况、是否政审、受奖惩情况(预备期间受奖惩情况)。
(四)公示结果的处理
1、对公示对象的情况,无论有无问题,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上都应作出书面材料说明。
2、对公示中反映出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两新组织”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属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派人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后作出相应处理。
调查核实及处理的情况要用适当的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3、公示的公告按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制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党员档案。
四、党内投票表决制
从2003年起,我县“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及延长党员预备期、取消党员预备期或处分党员表决时,已经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目前,要进一步完善规范。
投票表决时,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表决有效。
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始得通过。
投票表决前,要选好监票员、计票员。
表决结束后,监票员、计票员要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字。
五、考察谈话制
(一)考察谈话形式
实施组织员考察谈话制度,是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的重要措施。
预备党员被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党组织要及时安排考察谈话。
结合我县“两新组织”党建实际,考察谈话分两种形式进行。
凡隶属乡镇党委领导的“两新组织”党组织,新党员考察谈话由乡镇党委负责。
凡隶属县级部门党组织及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领导的“两新组织”党组织,新党员考察谈话由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
考察谈话一般由2名党务干部组成。
(二)高层管理人员及业主入党考察谈话
为坚持标准,严把入党质量关,全县“两新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及业主入党的考察谈话,根据不同情况,考察谈话的规定是:
凡隶属乡镇的“两新组织”,党务书记必须参与考察谈话,乡镇党委审批前,重点将业主的情况向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汇报并沟通,方可实施。
凡工业园区非公企业及城区新社会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及业主入党的,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相关领导要参与其考察谈话。
(三)考察谈话基础工作
“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吸收新党员后,党支部要及时填好决议,完善培养考察表,及时上报党委(总支),党委(总支)审核后,及时上报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
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派人考察谈话,每季度召开一次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审批会议,审批后下达批复通知。
乡镇党委审批“两新组织”新党员及转正党员后,要及时上报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备案。
(四)特别授权
鉴于康宝兴公司党委地处金堂县淮口镇,为便于开展党建工作,特授权给公司党委负责新党员的考察谈话,并审批新党员及转正党员,发展党员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
六、入党宣誓制
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中一个必须认真履行的程序。
党章规定: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全县“两新组织”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党员宣誓工作,对每年发展的新党员必须组织入党宣誓。
“两新组织”党组织可结合庆“七一”活动及党支部大会等形式,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设置党委、总支的“两新组织”,入党宣誓由党委(含乡镇党委)、总支统一组织进行;
党支部单设的“两新组织”,入党宣誓由党支部负责实施。
七、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
(一)失职责任追究范围及对象
凡没有按照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造成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对象入党;
考察党员谈话时,不客观反映情况,有意隐瞒群众反映的问题,造成有问题的对象入党;
以及符合入党条件与发展程序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组织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失职责任追究范围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3年未发展新党员的(特殊情况除外);
2、不按照规定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讨论表决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
3、对不具备党员条件,发展为预备党员的;
4、培养期未满一年、未经集中培训、没有取得合格证或未公示而发展、转正党员的;
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6、发展党员工作中出具政治审查、有关证明等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政审材料失实、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在考察党员中,不按规定办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8、对具备党员发展条件的对象,故意不给予发展的;
9、因主观原因遗失或损坏党员有关资料档案的。
(三)失职责任追究方式
1、乡镇、县有关部门、“两新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若有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实施降职或免职处理;
影响极坏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2、发展党员失职责任追究的审批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
上述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两新组织”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