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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1:
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计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规范计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字[2001]512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服务,包括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概(预)算编审、竣工决(结)算,专项检查、评估等方面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市直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设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具体承办,按照“管、评分离”、“协作评审”与“合理定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安排,按需求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向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含差额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有偿评审服务,由建设单位(委托方)参照本办法直接向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未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建设单位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二章
城建项目结算“三审”服务费
第六条
市直城建项目结算评审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为主体,实行“三审”制:
建设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审计局终审。
第七条建设部门组织结算初审的审查经费,以市城建投界定的城建项目与报审范围,按审定金额3‰计算基本审查经费。
单项最高结算评审基本审查经费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条因被审单位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原因,初审核减金额超报审初始造价20%以上的结算项目,将给予被审(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其结算评审项目在原审定计价基础上,按照超20%以上核减金额比例,同等增加工程结算总造价下浮比例(最高增加下浮率不超过3%)。
初审单位按照超20%以上核减金额1%计取初审效益审查经费,与基本审查经费一并结算。
第九条
因创建、抢建及市府纪要等因素所发生的应急工程,以及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开工实施的,事后经评审再补签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再组织结算初审,直接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结算项目复审。
第十条财政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复审,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办)为主体,按照“管、评分离”与“协作评审”机制组织评审(详见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结算协作评审费用:
以现行湖南省物价局(即湘价服[2009]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指导标准,以评审办确认的报审额为基本计费基数,按照近二段累进计费原则,不考虑复审系数,并按协作评审项目难易程度与评审质量划分相应的计价与下浮幅度执行。
(一)协作评审项目分为协作性初审与协作性复审两类,除特别说明外,未经建设部门或评审办备案初审的结算复审项目作为协作性初审项目,下浮幅度为30%-40%;
经建设部门初审、或经协作性初审后,再委托复审的结算项目作为协作性复审项目,下浮幅度为20%-30%。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评审项目,严格按采购成交下浮率执行。
未经采购或抽签程序确定的、且评审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按下浮幅度的下限计算,或按1万元包干执行。
(二)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项目,独立出具评审报告,其费用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单项最高结算评审计费总价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项目不下浮;
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
(一)条款执行,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四)单项结算协作复评审审定核减金额为零的项目,最高评审计费为2000元;
单项审定核减金额低于1%的不计算效益审查费,且该单项最高结算评审计费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组织城建项目的终审工作。
终审工作(含备案终审)原则上按岳市审[2004]31号文件且经原市长批示的关于“三审”工作要求执行。
全面审计项目以终审项目审定金额与终审审定核减金额为基数,按原费率适当计取基本审查费与效益审查费。
年审计工作经费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经过政府采购定价、合同谈判定价、经评审定价等结算项目,即量价不变或量价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六类城建项目,不再实施初审程序,直接经财政评审办组织协作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后,报市审计局备案审计作出终审结论。
①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等政府采购实施项目。
②征地拆迁及配套的补偿性计价项目。
③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亮化等正常维护项目。
④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临时抢修项目。
⑤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包干项目。
⑥以经评审造价或以实际量与标准价为基数签定的设计、监理、代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费用项目。
第十四条上述六类备案审计项目,直接由评审办作出评审结论,加盖“终审备案项目专用章”后纳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
备案审计项目只按审定核减额计取效益审查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市城建结算项目资料经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终审或备案审计后,整套移交城建档案馆,其存档工作费按年度整理工作量测算,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城建档案馆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服务费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财政城建投资计划,经城建投联系报审的(概预算编审、上限值审查等)符合性评审项目,由财政评审办组织符合性评审。
第十七条符合性评审分为符合性初审与符合性复审两类,其评审项目的符合性初审以“一程式”评审委托为主;
符合性初、复审以及结算协作评审工作实施交叉审计。
第十八条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湖南省现行的计费标准,市场计价幅度以及协作评审分类项目的难易程度,综合制定与适时调整执行。
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计费严格按照2009年度试行的《岳阳市财政性投资工程符合性审查咨询服务计费表》(简称:
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执行(计费表附后)。
(一)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除特别说明外,只计算基本审查费。
一般符合性评审项目,最低下浮幅度为20%;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符合性评审项目,严格按采购成交下浮率执行。
(二)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均以审定金额为基数,实行有限差额分段与近二段累进计费原则。
单项独立报告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算;
单项最高符合性评审计费总价不得超过8万元。
(三)单项符合性评审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项目不下浮;
计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
(一)条款下浮20%执行,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四)符合性审定核减金额为零的项目,最高评审计费为1000元;
符合性评审审定核减金额高于报审价40%的,参照第八条款计算效益审查费,同时相应增加被审单位计价下浮幅度(最高增加下浮率不超过3%),并建议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符合性评审效益审查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利用符合性评审成果数据(如:
经评审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配套的服务性计费(含:
设计、监理等)项目,一并出具咨询报告的,其服务性评审成果按单项分别计费,不设置保底费用。
委托对(设计、监理等)服务性计费基数进行造价咨询的评审项目,另按概算审查服务费50%计算。
第十九条委托县(市)、区财政评审中心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协作评审的评审服务费用,其结算项目协作评审费比照市审计机关终审经费计算;
其他符合性评审费用参照社会中介机构计价幅度的90%计算。
第二十条对于城建包干性合同价、补偿性工程、艺术性工程及市场性非清单计价上限值等符合性评审项目,移交审计机关进行符合性复评审费用,参照第十一条款按基本审查费的70%计取审计工作经费,零审减项目不予补助计费。
第二十一条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岳建发[2009]67号)承担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上限值的符合性复评审(备案审查)费用,只按审定金额1‰计取审查工作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零审减或审增项目只按500元/项计算,其上限值复评审(备案审查)费用由招标代理公司支付,按成本据实并入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
第四章、其他有关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除城建项目外,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财政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报,经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签委托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协同财政业务科室组织评审。
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审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编制”机制;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的“先评审后拨款”机制;
(三)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实行的“先评审后采购”机制;
(四)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评价”机制;
(五)竣工决算审核工作,实行的“先评审后移交”机制。
第二十三条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计费,原则上参照市城建项目符合性评审与结算协作评审计费标准,并结合委托评审业务合同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结算项目评审实行“二审”制。
经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评审结论,是财政投资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一)结算初审,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自审,或自行委托(经市财政评审办实施政府采购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协作评审,并将委托合同报经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备案。
(二)结算复审,必须经财政部门业务管理科室审签后,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评审力量进行协作性复评审。
其中六大类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办视项目特点,直接依据初审情况出具终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专项检查、索赔、评估及年度财务决算等委托评审工作,比照财建字[2001]512号文件及省、市财政性投资符合性评审计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费用考核与合同结算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市财政评审结构组
织对委托评审业务的审查结论进行考核。
复审对初审考核,终审对复审考核。
市直城建项目的复审考核以市审计局的终审结论审减额为基数;
其他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复审考核,以市财政评审办委托第三方交叉评审机构,或提交审计机关作出的评审结论审减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凡结算复核结论审减额相对上轮评审结论超过3%;
概、预算(含上限值评审)超过5%的,每超过1%,则扣上轮评审服务费总额的10%,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二十八条纳入六类城建或同类其他财政性投资结算项目的协作评审,其审计结论误差率必须控制在1%以内,经第三方或审计机关终审认定误差超过+1%以上的,每超过0.5%,则扣该项目评审服务费总额的10%,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二十九条因评审单位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符合性评审(含招标上限值)、被审单位工程结算项目中的单项费用(5万元以上的单个子目)漏算、错算、多算超过该单项费用20%时,市财政投资评审办将按造价咨询机构相应错算额,相应扣减造价咨询机构的效益审查费。
如扣费总额达50%以上(含50%),季度和年度考核为零,并将列入不良记录,造价咨询机构一年内将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必须如期完成审核任务,无客观原因,每拖延一天按应得评审服务费的基本审计5%的比例扣减审核费用,直扣至最低评审费为止。
第三十一条对于评审难度大、协调复杂、评审成本高于评审计费,或需要组织外出考察取证的委托评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计取相关工作补助费用,评审工期顺延,并在委托联系单上或合同中明确:
(一)支出成本明确的评审项目,评审费按实计算不下浮及少下浮;
或按实际成本另加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计算支出补偿。
(二)附带必须重新编制清单的审查项目,另考虑计取编制费用,即在原审核项目基本计费率基础上增加一个费率数。
(三)如“改制企业维修工程”等类似评审项目,可根据符合性审减金额参照结算项目评审计费,适当考虑效益审查费(控制在3%以内),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三十二条结算评审“零”审减的评审结论不需要被审单位确认;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结算项目评审结论,被审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按期未能与被审单位达成确认的评审结论,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形成评审结论的,放弃评审业务。
原件资料退回财政投资评审办,另行委托评审单位。
(二)已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的,视评审质量作符合性评审项目计费与考核,由财政投资评审办组织下轮评审。
直至终审仍未能达成被审单位确认的评审结论,出具终审符合性评审结论商同项目建设单位处置。
第三十三条按照“即时委托,分段考核,集中结算”原则,评审单位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办下达的《评审委托审批表》或《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联系单》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行业职业操守,适时接受财政投资评审办的跟踪考核。
第三十四条评审费用结算一般集中在每季度未,按评审项目完成量分阶段实施。
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经费到位资金状况,分期集中办理评审结算合同与费用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列入《2008年度评审费用情况表》的评审费,按移交清单据实结算;
2008年遗留未结算评审项目,以及2009年5月底前委托的评审项目,按原评审计费结算规则及下浮20%清算评审服务费。
单项低于2000元的评审项目不下浮,下浮后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
第三十六条2009年6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委托后的评审项目,按《评审委托审批表》规定及合同计费条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已办理评审服务费结算的评审项目不作调整。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符合性审查咨询服务计费表
(2009年试行标准)
收费项目
基准费率
服务内容
起点
(元)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3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上
一
可研、勘测设计、监理、评估、拆迁及服务性合同审查
400
0.40%
0.30%
0.10%
0.05%
0.03%
____
根据设计深度,设计范围,服务内容及有关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计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计价行为,进行全面详细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二
概算或决策参考价审查
0.08%
0.04%
0.02%
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审核报告。
三
预算清单及招标上限值
0.20%
0.15%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快速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四
工程类合同清单及(预算合同价)审查
0.80%
0.60%
0.25%
按照市政府有关计价文件和城建工程以往招标价格,对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计价过程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复核、出具相应报告。
五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将所审查项目的所有结算评审定案表收集汇总,核对,出具相应报告。
注:
1、按审定金额为基数,实行有限差额分段与近二段累进计费。
单项最高计费为8万元。
2、第一项中审定金额超过5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时,50万元内按0.4%计费;
5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计费,以此类推。
3、第二项中审定金额100万元内的基准费率按0.08%计算;
第三项中审定金额50万元内的基准费率按0.3%计算。
4、第四项中审定金额超过100万元且低于500万元时,100万元内按0.6%计费;
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计费,以此类推。
5、第五项中审定金额以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为基数,500万元内的基准费率按0.08%计算。
6、对评审难度大、需要外出考察取证的评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费用补偿。
其他按《计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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