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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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实行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发包最小单位。

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的项目而未进入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七、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速度最快”的要求,对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对程序重叠、环节复杂、期限过长的,应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议、压缩时限等措施,加以改进;

对人为设置障碍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坚决予以取消。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导办责任制,通过专项服务、捆绑服务等方式,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标前各项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即办制,切实做到简单事项立即批、复杂事项限时批、特殊事项紧急批、交叉事项并联批。

建设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

在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大机关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

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监察、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同时,认真履行发改委委托其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的职能。

九、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把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在整治工作中,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有关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领导小组备案后,与本规定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

1、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8

2、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13

3、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18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25

5、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30

6、

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37

7、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41

8、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45

9、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49

10、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52

11、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63

12、

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68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8日

附1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

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概算编制审查

(一)加强设计概算的编制。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二)加强设计概算的评估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

中介机构应对概算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单位为满足估算要求,概算编制的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重新编制。

二、严格概算调整审查

(一)严格掌握概算调整的范围与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以上或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凡涉及到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调整主要设备、工艺流程、提高建设标准等方面变更,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必须在修改前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由此引起建设总费用超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严格审查概算调整内容。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经中介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联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概算实施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概算。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

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相应项目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进行招标。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应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查。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

涉及单价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全额投资在50万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项目除外)或投资比例超过50%且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项目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强化项目财务核算,严控工程造价。

对完工项目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做到完工一个,资产移交一个。

资产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把项目概算审查、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

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不符的,不予审查通过。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工程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超概算的项目在概算未调整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工程价款结算。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设计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编制的概算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情节轻微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整改;

情节严重的,视为不良行为,由项目审批部门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列入诚信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依法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并视为不良行为,列入诚信档案。

有关项目概算、预(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政纪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2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工程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报名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

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本办法所称高额是指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设定保函额度,具体额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高额工程保函实行有条件见索赔付。

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赔付条件、标准、责任范围。

高额工程保函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相符。

第四条 

投标人提供高额工程保函应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

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高额工程保函的,专业担保机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投标人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经查验属虚假保函,应追究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对出具的高额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违规担保或出具虚假保函的,应追究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确定。

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完工。

第六条 

高额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以及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察评价办法,择优选择履行能力较高的中标人。

第八条 

投标人提交的高额工程保函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限期改正;

投标人在期限内无法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

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其他工程担保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1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分类设定的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就政府投资工程保函额度设定规定如下:

一、保函额度设定范围

1、保障性住房工程,70%-100%;

2、国有投资商品房工程,50%-100%;

3、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复杂、工期长),60%-100%;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0%-100%;

5、园林绿化工程,50%-100%;

6、装饰装修工程,70%-100%;

7、交通工程,50%-100%;

8、水利工程,50%-100%。

二、注意事项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一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2、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设定工程保函额度,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

3、高额工程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并应分别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保函额度。

4、投标人应在报名参加投标时出具合法有效的高额保函书面文件。

附3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

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工作,明确责任,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一)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内容具体、清晰、无争议,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脱离项目实际需要过高设置资质、人员、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资格审查文件未列出的审查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二)应根据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应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对大型和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

对一般项目应采取资格后审,以扩大投标人范围,减少围标串标概率。

(三)完善资格审查办法,进一步提高对投标人的择优性。

可以对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面试和企业负责人面试、诚信评价等级等情况进行评分,淘汰一定比例的排名靠后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进入交易中心评审。

(五)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全面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

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六)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实行业主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负责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约定合理、标准明确、文本规范。

(七)推行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须修改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

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

(八)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禁止人为抬高、降低资质和注册建造师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九)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情形、应当废除投标情形、低于成本价的判定标准、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等集中表述;

应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

应约定投标人不良行为查询途径及方法,要求投标人提供检察机关出具行贿档案的查询;

应当约定投标人清单报价存在较大偏差的处理方法,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

(十)评标办法中应当设置投标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及恶意低价中标。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技术标的设置不得含有针对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中标人的技术标作为投标人工程实施过程中人、材、机等投入的依据。

货物或以货物为主的专业工程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商务标应采取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

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资格条件,不得以进口产品作为资格条件。

(十一)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

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会议,监督规范审核工作。

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经审核的招标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审核情况报告书。

严禁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严禁肢解发包。

(十二)合同专用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约定一致,不得出现相互抵触的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号应与通用条款号一致,应明确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索赔等事项的规定以及违约的相关规定等。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报送的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并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查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实行主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立项批准条件或概算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其他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备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五)招标文件编制及办理备案必须由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十六)招标人应在备案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人员应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且具有相应招标投标经验。

涉及到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对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或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投标文件审查

(十七)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审,审查各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加强对投标书内容真实性的审查,特别是对投标书中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及投标人提供的各种证件、证书、印章的审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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