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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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制度

第七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相关负责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运政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分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

(三)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实行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处罚及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说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负责人审批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并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重大案件集体会办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成员在3人以上。

第十二条完善听证程序。

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调查人员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规定组织听证。

并依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

  当事人认为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可以向本单位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本单位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予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对行政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该类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办案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五条实行处罚裁量公开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标准,并公布监督和投诉方式;

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从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较轻或较低限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适中的行政处罚。

较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选择较重或较高限的行政处罚。

严重处罚是指严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选择最重或高限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或者在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五)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或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一)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两项以上情形的,适用较重或者严重处罚标准。

第二十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情节轻微,对道路运输市场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具有第十九条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交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的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失业证等相关证明;

(二)属于首次违法的,提交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决定;

(三)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但首期缴纳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纳罚款总额的30%,且执行完毕的期限应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进行催缴,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当事人拒不缴纳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遵照法律规定进行裁量,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抽查和评比,对行政处罚裁量执行不当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的;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

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四)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独断专行、态度粗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的;

(五)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陕西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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