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633238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docx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以下统称区直部门)。

  第三条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区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区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区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区党代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协全会、区劳模会。

承办省级以上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区委全委会、区委经济工作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区纪委全会、政府全体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召开的全区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

区直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区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区委或区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区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区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区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

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区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区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三、四类会议不安排报到和离开时间。

  第九条区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区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

区直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各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会议场所,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区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区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

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区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区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城区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

每人每天32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150元、公杂费70元);

二类会议:

每人每天26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20元、公杂费50元);

三类会议:

每人每天21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00元、公杂费20元);

  四类会议:

每人每天21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00元、公杂费20元)。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区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

三、四类会议由区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区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宾馆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区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区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区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区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局对区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区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区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区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监察局对区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承办会议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镇、办事处和区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